手机阅读

宣传法律条文范文下载如何写 法律宣传册内容(9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7 07:45:07 页码:14
宣传法律条文范文下载如何写 法律宣传册内容(9篇)
2023-01-17 07:45:07    小编:ZTFB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宣传法律条文范文下载如何写一

党的十八届_对大力学习宣传宪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从今年起将12月4日正式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原为全国法制宣传日)。为隆重纪念首个国家宪法日,进一步推进法治株洲建设,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更好宣传贯彻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省委法治办对“12·4”国家宪法日暨社区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宣传主题

坚持依宪治国,树立宪法权威。

二、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_精神为指导,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树立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提高宪法认识,弘扬宪法精神,形成全社会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优良氛围,为深入推进法治株洲建设,奋力打造株洲发展升级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营造优良法治环境。

三、组织领导

全市成立由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谢清纯任总指挥,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格林任副总指挥,市委法治株洲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成员的宣传活动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法建办。市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段桃庚任办公室主任,市司法局法宣科科长刘克平任副主任,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事项。

四、时间安排

20__年“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市社区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从11月中期开始,到12月上旬结束。

五、重点宣传内容

(一)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届_关于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不遗余力的宣传法治中国建设,宣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二)集中开展宪法和宪法精神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牢固树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自觉崇尚宪法、遵守宪法,提高宪法认识,维护宪法权威。

(三)不遗余力的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基本特征和主要内容,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大力弘扬法治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力促进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

(四)社区法制宣传活动重点宣传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法律法规。不遗余力的宣传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治安、道路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六、系列宣传活动

1、主动组织人员参加全省宪法法律知识大赛。该竞赛由省委法治办、省司法厅联合红网共同举办。活动分为公民网络竞赛和省直、市州代表队现场竞赛两部分。网络竞赛已于11月6日在红网推出,竞赛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中心,涵盖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涉及民生相关的领域。参与竞赛者登陆点击红网首页链接或进入普法频道专题页面,回答系统随机生成的10道题目,点击答案,确认无误后提交即可。个人可多次参赛。12月4日从所有有效答卷(填写个人信息完整和答题完全正确者为有效答卷)中随机抽奖产生400名幸运网友。每名网友将获得100元手机充值话费。各地各单位要主动组织人员参加公民网络竞赛活动。

2、开展各级媒体法治宣传。各级媒体特别是党报党台党网等主流媒体要不遗余力的宣传_精神和宪法精神。株洲日报、株洲晚报开辟宪法宣传专栏,在株洲新闻频道、法制新闻频道、炎帝神农广场户外电子显示屏播出宪法宣传公益广告,进行不遗余力的宣传。同时在法治湖南网、法治宣传媒体机、法治e本等媒体开展宪法专题宣传。

责任单位:

3、市直各单位要在首个宪法日期间主动开展“ 三个一”宣传活动:在单位官方网站登载一篇主题文章;各单位利用单位电子显示屏打出“坚持依宪治国,树立宪法权威”宣传标语,出一期法制宣传专栏或举办一场领导干部法制讲座。

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

4、从11月中期到12月上旬,组织全市厅级、县处级领导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学法用法考试,强化宪法和法律认识。

5、“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市社区法制宣传日集中宣传活动。在神农广场组织开展万人签名、法治咨询活动。

七、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国家宪法日活动,要把“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作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精心策划,周密组织。要全力争取同级党委政府对法治宣传的重视和支持,纳入党委政府工作重要的议事日程,争取对宣传活动的人、财、物的投入和保障。要主动向同级党政主要领导汇报,争取主要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并亲自到活动现场参与法治宣传。市委法治株洲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重要性,主动参与并认真组织好本部门的法治宣传活动。

2、要严格责任,强化措施。

各县市区委法建办和法治株洲建设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全市方案明确的任务要求,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对任务进行层层分解,确保活动的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都明确到具体部门、具体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各县市区委法建办和法治株洲建设各成员单位的活动子方案及联络员于20__年11月28日下班之前报市委法建办备案。要加强信息资料收集上报。各地各部门活动开展期间的活动所有情况都要形成视频、图片加文字说明的材料,并于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委法建办。

3、创新形式,确保效果。

各县市区法建办及市委法治株洲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紧密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广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创新宣传教育方法方法,注重搜集本地本部门的典范案例,编写制作简明、适用的宣传教育手册、宣传画,在学校、企业、运输行业等单位和广场、工地等场所进行发放、张贴,充分体现本地本部门的宣传优势和特色,切实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全面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六进”活动,着力提升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要组织力量深入街道社区、乡村田间和广大人民群众当中,采取老百姓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形式,深入法治宣传教育的开展。

宣传法律条文范文下载如何写二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依法行政和校园法制建设,认真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12. 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大力营造推进法后峡学校建设的良好法治环境,扎实推进以学习宣传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根据国家、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育实际,现就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作如下安排: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教育科学法”为主题

xxx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等规定的法律知识。

20xx年12月1日—20xx年12月10日

1、利用升旗仪式,举行一次国旗下讲话。

2、召开一次以杜绝校园安全事件加强法制教育内容为重点的教师大会,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3、开展一次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教育科学法”为主题的班会。老师要以生动的法律故事、或是创设一个鲜活的法律情境等形式,让学生积极发表自己对法律和法治的理解,讲述身边的法律故事,从学校的规章制度到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广泛讨论法治的内涵,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制观念,为学生“学法、用法、守法、护法”打下坚实的基础。

4、更新一次普法专栏。对各班黑板报、法制宣传栏等宣传阵地的法制宣传内容进行一次全面更新。校园广播台做一次普法专题广播。

5、举办一次法制专题讲座。内容是规范中小学生行为,做知法懂法的公民。

6、举办一次手抄报活动。内容以学习法律知道,宪法就在我们身边。

7、教职员工宣传工作。通过学习,宣传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采用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校全体教师进行法制知识宣传。

8、进行一次法律知识竞赛。

组织学生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让学生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知道什么是违法犯罪。使自己成为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少年。

1、加强领导,周密组织。

全校教职工要高度重视“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定好本校的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好法制宣传日活动。

2、多方联系,共同配合。

校长室及早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争取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开展好此次活动。同时,要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此项活动,充分运用各种社会资源,形成宣传合力,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3、突出主题,注重实效。

紧紧围绕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主题,突出宣传重点,注重实际效果,防止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各班级要坚持法制教育与课程教学有机结合。充分挖掘教材里涵盖的法制教育内容,结合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的培养。各老师要联系实际,创新形式。要结合本校实际,善于利用学生身边的人和事,让学生喜闻乐见,深受教育;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创新活动形式,组织开展好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4、认真总结,及时上报。

宣传法律条文范文下载如何写三

依法治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单位:今年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和法治xx建设纲要(20xx一20xx年)的xx之年。为做好今年“12i”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为全面启动“六五”普法和“十二五”期间法治xx建设营造良好氛围,决定在全市开展xx市“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暨法治xx建设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xx。

从11月下句开始到12月下旬结束:

(一)举办“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暨法治xx创建集中宣传活动

1、时间:2oxx年l月2日(星期五)上午9:0一l:

2、地点及参加单位

(l)主场:地点:市人民广场参加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计生委、市一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农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市地税局南谁区。

团市一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各3一5人及琅圳各单位参加活动情况表(附后一)于11月30日局区前传真至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号码:。)

(2)分场:各县一(市)。

3、内容

(1)大力宣传宪法、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

(2)结合实施“五大战略”和“五个xx”建设,积极开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大力宣传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宏观调控、资源环境、土地经营权流转、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3)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主题宣传活动,宣传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和保障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公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4)重点宣传普法和法治创建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民生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宣传在服务司法体制改革,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

4、形式

(1)主场:参加单位结合各自职能,自行准备宣传资料,通过布置宣传展架,发放宣传资料、手册、书籍,接受群众咨询、开展教育宣传。

(2)分场:在辖区繁华地段,通过悬挂标语、横幅,接受群众咨询,布置宣传展架,发放宣传资料、手册、书籍等形式,开展教育宣传。

(二)以“流动法律课堂”为载体,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农委、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进学校、进企业、市建委要分别组织集中开展送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军营、进监所、进工地活动。

(三)各地各部门要在活动期间自行组织开展一次法制

ri或讲座。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口各县(市、区)、市直各

部门要高度重视“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动的指导,围绕中心工作,结合实际,认真部署,加强对活切实开展系列活动宣传活动。

(二)面向基层,服务群众。

结合不同人群的特点和需求要紧紧围绕“法律八进”,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深入基层社区、农村和单位,通过组织法律咨询、法制讲座、发放法制宣传资料、举办法制文艺演出等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把法律知识和法治精神送进千家万户,帮助广大群众解决身边的法律问题,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拓宽渠道,加大宣传。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安排积

宣传法律条文范文下载如何写四

1.产品与商品之辨

美国卡特勒(kotlor)教授认为:产品是指市场上提供的、满足人们各种消费欲望的所有实物、服务、人、场所、组织以及意见。继而提出产品的三层次理论:产品核心层、产品有形层、产品延伸层。从产品消费角度看,产品核心层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某种产品时在使用该产品过程中所追求和获得的基本消费利益,即产品的功能和效用,它是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本质之所在。产品的有形层是指产品组成中消费者或用户可以直接观察和感知的那一部分,它包括产品的外部(信息集)和内在质量及其促销成分,即包装、质量、价格、商标、品名、色调以及消费品的设计风格和工业品的布局特色等等,该层各因素的综合作用,构成了产品的核心的基础。产品的延伸层,包括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所获得的附加利益和服务(消费者剩余)。如送货上门、维修护理、质量保证、安装调试、信息指导及资金融通,还包括制造商和经销商的商誉「8」。由此可见,在卡氏关于产品的定义中,涵盖了有物(包装了动产与不动产)和无形物(智力产品、劳动力资源、服务)等。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它只归属应然层面,是理想类型,实然法基于各种考量因素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回应。

而对于商品,马克思将它定义为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包括四个层次的内涵:一是它是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用的物品;二是它是人们付出劳动的物品;三是它还是满足他人或社会需要的物品;四是通过有代价的交换方式来满足人们需要的物品「9」。

看来,依马克思关于商品的定义,还不能实现商品与产品在价值内涵到形式外延的顺利对接。不可否认的是法起源于生活,是生活的理性。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物我们称之为商品,但法并不认可其是产品,如下文将提到的原农产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明星肖像的使用权等等。产品是与生产者密切相关的,而商品是与经营者密切相关的。所以,产品包涵于商品之中,它们是种和属的关系。

2.实然法意义上的产品

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这一概念,既不同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也不同于经济学(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更不同于哲学意义上的物。它本身具有特定内涵与外延。生产者、产品作为构成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实际承担的基础,有理由得到国家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社会、企业、消费者及学界的关注。确定产品责任(甚或是产品质量责任、产品法律责任),是以抓住产品这一“纲”或“领”为已足的。

(1)国外之立法例

美国商务部公布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modeluniformproductliabilityact)第102条规定:产品是“真正有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而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可见,美国产品安全法律中的产品不仅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且包括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无论是否进行过加工)。对于电,美国法院通过判例法将其确定为:“人类能够制造或者生产、控制、输送的一种可消费的能源产品”;对于书籍,美国法院规定:对于因提供不精确的书面材料导致的损害适用严格责任;对于软件,普通软件用于批量销售,广泛运用于工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视之为产品,专业软件以提供服务为目的,被排斥在产品范围之外。对于血液,科罗拉多州法院在一个个案裁定中将其视为产品;对于天然气等,1978年法院在哈雷斯诉讼西北天然气公司的案件审理中将其视为产品。

欧共体于1985年通过的《关于对缺陷产品的责任指令》中,将产品定义为“所有的动产,包括构成另一动产或者不动产之一部分的物以及电,但是不包括原始农产品和猎物”;但是欧共体允许成员国背离关于原始农业产品和猎物不属于产品的规定。1987年英国将该指令纳入国内法,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其中将产品定义为“任何产品或者电,且包括不论是作为零部件还是作为原材料的或者作为其他东西组装到另一产品中的产品,但是未加工的捕获物或者农产品不在产品范畴”。德国于1989年制定了《产品责任法》,将产品界定为:任何动产及电流,其中动产也指构成其他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一部分。凡是出自土地,动物饲养,养蜂业和捕鱼业的农产品(天然农产品),只要未经加工,都不是产品;本法同样适用于狩猎物品。由上可见,欧盟国家在立法中的共同特征是以农产品易受到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产生潜在的缺陷及难以确定缺陷的来源为由,将其排除在产品范畴之外。

(2)中国之立法例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对产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3)专家关于应然法之建议

梁建议稿第一千六百一十六条对产品作了如下定义: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导线传输中的电,视为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节规定;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节规定。

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下称王建议稿)第九十一条对产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下列用于销售的物,视为本法所称的产品:(一)导线输送的电能,以及利用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水;(二)计算机软件和类似的电子产品;(三)用于销售的微生物制品、动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类血液制品。”“下列用于销售的物,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一)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但是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除外;(二)仅经过初加工的农(林、水)产品。

(4)评说

就我国法律关于产品的定义与外国立法例相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美国、欧盟有关法律(前者并没有成为各州都采用的法律,笔者注)关于产品的定义相对较为科学,实然性法律充分考量现实中对应然性之要求,产品所及范围较为广泛,特别是美国商务部出台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产品的范围由有体物(动产和不动产)扩大到了服务(如电能)及智力(如专利)等无形物。反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关于产品的定义,充分暴露了其滞后性,并且在定义上出现了概念到概念之语义重复错误,即用“产品”之语词来解释产品。二是大都将原农产品(种植业、渔业、畜牧业)、狩猎物等排除产品范围之外。三是关于产品之所以称之为“产品”的条件,中外立法例均未给予明确的厘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给出涵义上的限缩。那么,农产品经过种植、施肥、收割、晾晒、保存等过程算不算加工、制作?物(包括有形物及无形物)经过经加工、制作后只有用于销售才算产品?生产者将生产出来的物用于公益捐助,此时之物算不算产品?四是梁建议稿和王建议稿在对产品概念进行界定时采取了概括式和列举相结合的模式,相对较为科学。从某种意义上讲,梁建议稿比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前进了一步,用动产替换了产品,且范围上增加了电能。由于过于强调概括陈述方式,所以在用列举方式进一步明确产品概念外延时,在内容上就显得不够充分,没有体现“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共政策。”之立法精神。王建议稿在此基础上又向前迈了一步,但其在对特殊性产品加以列举时却将商品房排除在产品之外,这在实践中将会极大影响到消费者(购房者)的权益。另外,使用“仅经过初加工的农(林、水)产品”等话语不够严谨,容易使人产生质疑。即用“初加工”之语词修饰农产品极为不妥。根据我国目前有些农产品存在药物残留超标等实际情况,应将经过初加工的原农业产出品列入产品范围,使消费者通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传达的信息进行责任溯源。因此,将其改为“未经加工的原农(林、水)产品,且采、摘等不视为加工”似乎更周延此。另外,他们也没有很好的解决产品的目的性问题。正如前面所述,经过加工、制作的物不是仅用于销售才成为产品,物成为产品后还用于其他目的。1979年的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规定物品只有用于转让、贸易、商业销售才可能成为产品。该立法例给我们的启示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成为产品的条件不限于销售,因为它可能还有更广泛的途径为人们所使用,如果将其限定于销售,就会出现不能很好解决赠予、出租等使用方式下的产品责任问题。因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其特殊性,法律保障制度较为完善,所以,有必要将赠予、出租等方式下的产品流通形式,囊括于产品成为产品的条件中去。

所以,笔者以为产品的概念应定限为:经过加工、制作用于使用的有体物和无体物。销售、租赁、赠予、展示、广告等均视为使用。特殊情况下,自用也视为本法意义上的使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体物和无体物:(一)供人居住的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二)利用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水;(三)电能;(四)书籍,如果作者、出版商以该书籍提供指导性意见和方法为主要出版目的的,如地图、菜式指导等;(五)著作权及工业知识产权;(六)用于销售的微生物制品、动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类血液制品;(七)供别人食用或作为工业品原料的原农(林、水)产品。

(三)关于产品标识

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生产者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通过一系列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色彩或它们的组合等形式向消费者、监管者等相对方传达的以便使其识别生产者、产品及产品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等构成的信息集或者搭建的信息平台。对消费者来说,产品标识的功能在于区别,使消费者购买定向而不是转向。对于监管者来说,产品标识的功能在于为监管指示方向。因此,规范产品标识意义重大,生产者必须依法披露产品信息。

在现实中,在产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监管者三个阵营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横向层面的不对称。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得消费者缺乏必要的知识和信息与生产者进行对抗,而监管者由于体制的约束也很难跟上生产者对市场、科技的敏感度和推崇,往往在利用新技术生产的新产品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基因于产品的质量、性能、成份、技术状况等因素具有的内在性、隐蔽性等特点,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监管者,实际上根本不清楚生产者的产品底细到底如何?另一方面,对于生产者来说,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到底如何在信息占有上也具有不彻底性。

(二)纵向层面的不对称。一方面消费者对生产者未来的所作所为只有一些可怜透顶的知识和信息,他们根本不清楚与其将来的交易是怎样的,以及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另一方面监管者由于所占用的信息较少,从而影响到其做出决策的正确性,前瞻性收窄,并最终导致监管力度和广度出现折扣。在中国语境下,交易中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而得到的信息补偿较少。不同于消费者,监管者因为国家公权力执行者的身份,它可以通过执法从生产者那里获得信息补偿。

(三)三维场景的不对称性及扰动性。基于以上两个层面的产品信息上的不对称性,在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三元互动的资源配置架构中,即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生产者与监管者之间,由于前者的故意,信息的流量及管道都受到了人为的控制。在这场控制与反控制的对抗中,最占优势的一方自然是生产者,最弱一方显然是消费者,监管者由于其公权性质,其一直在二者之间徘徊,成为三者架构中的扰动因素。它通过法律手段加强了监管的力度和广度,扰动性就会变小,架构就会更稳定,交易就会趋向于公正,反之亦然。在消费者与监管者之间,由于信任度有限,加之沟通管道较少,成效不高。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影响到了消费者获得必要的信息,从而强化了扰动的相差。产品信息不对称的产生的最有可能的后果是生产者会利用其占有信息优势,最大限度的为自己谋利从而置消费者、社会及国家利益于不顾。它们会通过隐蔽性方式(全面控制产品信息),进行道德冒险,实施败德行为,以逃避监管,并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取得不法或不当利益。如不法商人通过对产品信息的干扰,去影响消费者的注意力,将对自己不利的信息隐匿(不依法在产品上进行标注)起来,并对自己的产品制造假象,以表彰自己产品的正面因素来释放信号,博取消费者对自己的注意和信任,以改变消费者的态度,产生购买转向。将本来或潜在属于他人的消费者的注意力分散或转向「18」。对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者如果有充分的信息,就有机会在生产源头通过对产品的标识、标注、标签等进行规范而达致扼制目的。而监管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果能够积极采取“监管关口前移”的方式,其产生的外部性通常会降低整个社会的监管成本。

信息披露的关键点在于:生产者对产品信息披露到何种程度为已足,也就是标准是什么?基于前文已述及部分,在求解存在于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难题,就必须厘定生产者披露产品信息的标准,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在标准之上,自然而然就会达致对消费者、监管者的信息补偿目的。否则,在标准之下就会出现消费者没有受偿或受偿不够的后果,这一后果就会变现为生产者获得了因自己不补偿别人而带来的收益。为此,就必须为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产品信息设定如下标准

(一)披露产品信息的真实性标准。该标准意味着生产者所披露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的,不得存有虚假、遗漏、诈欺或误导的内容。真实是基因于诚实信用的主客观的一致性。真实的概念是如此的难以界定,以致于它只能被表述,而不能被定义。所以,它只能在个案中去找寻。如一件t恤衫,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含棉88,但经过检验,实际棉含量为68(忽略允差)。对此,可以判定该生产者标注不真实(本文不论及生产者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这对于那些喜欢纯棉产品的消费者的欲望的满足来说,就是一种莫大的损害,从而构成对消费者的侵权。从中可以看到,如果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披露的信息不真实,则其披露的不真实的信息越多,对广大消费者的危害愈深,监管者的监管成本也就越高。为了确保生产者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标准得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等对此都作了硬性规定,明确规定生产者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必须是真实的,并进一步规定了生产者披露不真实信息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二)披露产品信息的接近全面性标准。那种希望生产者全面披露产品信息的诉求超越了生产者的成本承受能力范围,所以理性的判定标准是还有哪些消费者需要的信息生产者没有披露出来。监管者的监管目的就在于让这些被生产者占有的对消费者有用的信息越来越少。在尊重和依法保护生产者的商业秘密与规管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产品信息之间必须有一个界限,在商业秘密的界限以外,应尽量挤压生产者信息容量空间。那种认为实话只说一半等于撒谎的观点「19」过于偏激和狭隘。因为产品标识上的信息点大部分是独立的,分别具有不同的功用。尽管从整体上看,它们会影响到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作出评估、鉴别、决定的过程)、公平交易权及监管者的监管有效性。但是,有些情况下,生产者的“真实的谎言”并不会对上述权益造成侵犯。如在oem条件下,有些委托方(生产者)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就会要求产品实际生产厂,在产品标识上的“生产厂”栏中只能标注委托方(生产者)的名称,在此种情况下,委托方(生产者)从形式上是在“撒谎”(即不符合真实性标准),因为它没有全面披露产品的实际生产厂。但是,它却并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相关规制。

(三)披露产品信息的有用性、必要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信息对消费者、监管者来说是有用的,也是必要的。如生产者在其生产的t恤衫(半袖)上的标识上披露:产品是谁生产的,地址在哪里,含棉有多少,在什么水温条件下洗涤等信息,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对监管者来说都是有用的、必要的。但如果它标注了什么人穿着好看,应该夏季穿等信息,对消费者及监管者来说就未必是有用的、必要的信息。

(四)披露产品信息的最新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必须将其掌握或获知的关于产品的最新信息在产品上或通过其他途径(如向监管者报告,通过媒体发布说明性广告)向消费者、监管者披露。如产品存在潜在的缺陷应予召回等情形。如果发生了某一特定的事实,生产者就必须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对该信息予以持续地披露。如在食品中添加苏丹红1号的生产者,用上年度馅料生产月饼的生产者等,都必须及时、充分地披露其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及时将缺陷产品召回。

(五)披露产品信息的易获得性标准。该标准又称易查找性、易查询性标准。该标准是指生产者所披露的产品信息能够比较容易地为一般消费者、监管者获得、查询和查找。生产者披露产品信息的方式如下:一是在产品上通过标识予以披露。实践中,列入最难查找的信息是产品的生产日期,对此下文将会论及;二是由自己在直销时或借助商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能够公开的资料,披露信息;三是定期、不定期向监管者报告;四是将有关产品信息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予以披露。其中,第一种方式由于信息通过产品标识直接传递到消费者,所以对消费者的来说也最为便捷。但是,有些方式由于产品本身特点所限,信息披露的范围有较大的局限性;第二种方式虽然扩大了信息的披露范围,但由于局限于一定的处所,但对于居住地比较偏远的消费者意义不大;第三种方式中,监管者的地位决定了它获得有关产品的信息在量上会远远大于消费者及社会,但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之考量,对在生产上有违法行为的生产者进行查处的同时,它会延迟和控制产品信息向外部传递的速度及容量。第四种产品信息披露方式虽然有量大、面广的特点,但是,实际证明此种情形的出现往往是生产者基于消费者、社会及监管者的巨大压力而为之,非出于本意。如日本三菱汽车公司缺陷越野车召回等事件就是明证。

(六)披露产品信息的易解性、可识别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应当能让一般消费者较为容易地理解和利用,同时能够使消费者、监管者将此产品与彼产品分开,并据此作出合理的鉴别、评价、选择、决定。根据这一标准,除因应行政监管之需要,在产品标识上标注的信息及公开的资料、文件应当内容完整而又明晰,用词尽量通俗、易懂,避免使用过于冗长、专业化的用语。

由于产品安全是诱发产品责任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做上述规制的意义在于:一是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生产日期——失效日期这一计算公式,可以方便消费者、监管者等迅速计算出产品的安全使用期的期日或期间,并以此为参照,做出消费定向或监管决定;二是生产者的明示担保表示。这就意味着该种产品只要按照生产者提供的信息正确使用,它就应该是安全的;三是对于一些特殊产品,如民用煤气钢瓶等产品,到期后消费者自己无法处置,又不能当作垃圾丢掉。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由生产者负责召回(产品的召回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存在缺陷等情形)。根据经济学中的委托与代理关系,消费者是生产者的代理人,生产者生产出产品,委托消费者来消费。从此关系中可以看出,不安全因素的制造者是生产者,它有义务保证代理人的安全。就拿煤气瓶来说,生产者无异于把一颗炸弹安放在它的代理人——消费者旁。所以,有充足的理由让生产者去这样做;四是“安全使用期”作为一种明示的承诺,它对于生产者来说在安全使用期内无疑是一个时时刻刻都会存在的巨大压力。所以,它们必须尽量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系数,以保证他们极力“吹嘘”的后续生产的产品在安全使用期内能够更加安全;五是安全使用期还是消费者、监管者监督生产者的一个有力证据。从生产者角度考量,产品使用周期越短越好,因为人们用新产品替换旧产品可能性越高,生产者就越有可能把更多的产品销售出去。所以,生产者就有可能把正常的产品安全使用期缩短。如一种安全使用期为6年的产品,生产者基于以上原因就有可能把它设定为3年。目前,中国还无相关的法律对此进行规管。这也就意味着前面提到的监督仅能维系在道德的层面,这对于社会来说就存在着生产者肆无忌惮地“理性”选择败德行为从而为自己谋取最大的利益可能性。而且,这种利益每增大一个幅度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如果消费者、监管者等行动够迅速的话,那么,这种败德因为他们的宣传从而变得社会难以容忍的时候,就会有可能由道德层面的强制上升到法律强制。所以,道德的监督不能少。

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如易碎的玻璃制酒杯,在其包装箱就应标注“轻拿轻放”等中文警示说明或(和)相关警示标志。此类信息在生产者关于产品信息披露义务序列中具有不同寻常的地位,但学界给予它的关注却没有与其本身所处地位相适应。因此,我们必须从以下维度切入,充分考量这类信息对于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等方面的意义:一是“使用不当”的内涵与外延是什么?二是在“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话语表述下,生产者对于“容易”、“可能”的情况都做了哪些努力使产品更不容易或更不可能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三是这种技术上的投入是否足够?四是这种努力是通过什么方式将信息传递给消费者、监管者等相关方的?而这些信息按照以上提到的判断标准来评定是否与他们的需求相适应?五是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是否圆满回答了以上四个方面的质疑?如某品牌“银海象”系列电热水器,在使用说明书中对何谓“关机”并没有予以必要的说明,关机后是所有指示灯都不显示工作状态还是关机后还有一部分指示灯仍然亮着并显示工作状态?

我们还必须充分地注意到,随着竞争的充分性的不断提高,源自产品本身利润的大幅度减少,生产者将产品的概念延伸到服务层面(前已述及)已变成了一个“不得不”的选择。下游服务利润的丰厚可能诱使生产者故意在产品或包装上披露一些错误的信息,它可能不会导致产品本身的重大损害,但又能使一般消费者无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只能求助于它所组建的专业应急机构(如维修公司等)。它的后续服务可能是优质的,但是,它的价格也是畸高的。所以,为了尽量不让一件新购的产品用了没有多久就修来修去,我们就有必要对此予以规制。

另外,还需将产品的净含量与产品所含主要成份的含量区别开。前者是就整个产品而言,即一定计量单位下产品所具有的量值,后者则是指组成或构成产品某一部分的量值,如一袋大米净含量为50kg,一件t恤棉的含量为68。

生产者在其产品或其包装标注定量,表明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生产的产品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等。它还承诺这一定量在相同的条件下具有持续地稳定性、精确性,也就是说暗含着生产者已作了如下保证:售予a和售予b的产品在量值上的差别是微乎其微的。a和b获得了消费满足感或贸易机会是等同的,不会因为偏见使a和b之间有什么不同。另外,这也是对其商誉的一种检验。产品以定量形式推出市场,就意味着生产者会遭受千千万万挑剔的消费者的不停地诸如短秤缺量等指责。如果生产者不能迅速扭转这种不利局面,要么他停止该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要么采取措施保证他所“吹嘘”的量值与实际含量的之间的差值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之内而不是之外。而在此博弈过程中,生产者的商誉得以建立或进一步增值。

理性的经济人根据诚实信用之要求,通常会理性地选择披露真实的信息。但这类完美性的经济人只是理论中的理想类型。实际中,生产者往往基于某种价值考量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一些与事实不符的信息。另外,需在注意的是这里探讨的瑕疵信息指的是与产品密切相关的信息,主要指上文提及的那种类信息。至于那些攻击别人产品的信息、与产品本身无关的信息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作了这些区分之后要回答的问题是瑕疵信息的概念是什么?它可以归类于产品缺陷的定义中去吗?

(一)瑕疵信息的真实面目

揭露瑕疵信息的真实面目首先要从它的概念入手。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24」。究于此,笔者以为,瑕疵信息是指生产者基于某种价值考量,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不真实的、少披露的信息点从而被其这种行为玷污的整个信息集合。前者如一件t恤衫,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含棉88,但实际上含棉仅为68。后者如应用中文标注足球的名称却未标注之情形。由于上述标注不真实或标注纰漏,导致整个信息集即标识存在瑕疵。它的后果是:一是时刻影响着消费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可能性;二是侵犯了消费者对产品寄予的合格、安全等良好期待;三是获得了不该获得正外部性(如商誉的增值、市场占有率的提高等)。

(二)瑕疵信息的归属

依笔者之见,瑕疵信息虽然有属于它自己的概念,但它并不应过于独立而游离于产品缺陷之外,也就是说它应被产品缺陷所整合。关于产品缺陷之定义,有以下几种表述以供理解:一是美国1965年的《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将缺陷定义为:“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危险的缺陷状态”「25」;二是《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6条将产品的缺陷定义为:(1)考虑到所有下列情况,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限待的安全,即属于缺陷产品。如a.产品的说明;b.能够投入合理期待的使用;c.投入流通的时间。(2)不得以后来投入流通的产品更好为由认为以前的产品有缺陷「26」;三是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人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结合以上引述,可以将产品缺陷作如下分类:第一类是设计上的缺陷。如三菱汽车公司对某款越野车采取的全球召回行动就是因为刹车系统存在设计上的缺陷所导致的;第二类是制造缺陷。如在生产汽车的过程中使用了不合格的配件等所导致的产品缺陷;第三类信息缺陷(瑕疵信息)如,警示不充分、不醒目、不易于人理解等。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以为,瑕疵信息理应归属于产品缺陷范畴。正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一样,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如果不符合该标准,即为产品有缺陷。事实上,绝大部分关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对产品标识标注(用语有“标志”、“标签”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如gb7718—20xx《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如何进行标注进行了详尽地规制。所以,那种认为瑕疵信息不属于产品缺陷范畴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是没有法律为依凭的。

(三)生产者披露瑕疵信息的责任

无论生产者基于何种利益考量,如果他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瑕疵信息就有可能或一定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产品责任(民事责任)。由于瑕疵信息归属于产品缺陷范畴,这就意味着生产者可能会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如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二是产品行政责任。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有瑕疵肯定会承担一定行政责任。在实际操作中最常见的就是警告(责令改正等行政表示,此外,还有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等,但后者不具有必然性);三是产品刑事责任。生产者因披露瑕疵信息获刑的情况极为少见,只有在极端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我国刑法能够对此予以规制的法条限于第一百四十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中。该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而生产者承担刑事责任所依据的证据的起点就是其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信息。如成份、等级等信息。

实践证明,我国《产品质量法》在规范产品质量监督,促进我国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起了极为积极地作用。但是,也应看到,由于法的滞后性造成了我国《产品质量法》与现实的严重脱节。因此,极需对其进行修订。

(一)关于产品质量法的名称

产品质量法属于经济法,而经济法区别于民商法的一个特征就是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从而更强调责任。所以,作为调整生产者(包括销售者)生产、销售产品行为的法律,主旨应指向生产者责任方面。究于此,有必要将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这一名称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以强化生产者(包括销售者)责任。

(二)删除关于认证认可等规定。原因在于,认证认可的商业性质远大于监管性质。况且国务院已经颁布了行政法规阶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三)科学地对产品进行定义(前已述及,此略)。

(四)增加关于何谓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批发者等相关主体的阐述。由于生产者是产品责任和产品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去考量,都应该有规制其本身的条款。

(五)科学界定标识、标注、标签、标志等概念。标识不合格、标签不合格、标志不合格是不是等同的,在实务界争议较大。往往是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如某品牌t恤衫在标识上标注含棉88,但经过检验实际棉含量只有68。在这种情况下,依产品相关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品,但是在适用具体法条时却出现了问题:是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处罚还是以第五十四条规定按标志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作责令改正处理呢?鉴于此,笔者以为《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应作如下修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充分、易得等,并标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有中文表示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通用名称;3.有中文标明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如生产者与产品实际生产厂不一致时,必须分别予以标注。上述名称和地址必须是经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名称和地址;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如果产品加工、制作过程中未添加某种成份或最终产品不含有某种成份,除非法律有特别要求,不得标注“不添加某种成份加工、制作”及“不含有某种成份”等类似信息,也不得标注“秘制”、“特制”、“特香”等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信息;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5.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最大表面上的显著位置用不小于3毫米的中文或中文及数字的组合清晰标明产品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该标识必须使用不可刷洗的激光喷码,禁止使用可刷洗的喷墨码。并且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是合理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但是,该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不是生产者、销售者的免责、减轻责任的理由和证据,除非生产者、销售者能够提供极为充分地证据和事实证明警示标志或中文警标说明已足够引起一般人而不是专业人士的充分注意,并且只要采取了这种注意就不会出现使用不当的情况。

(六)将《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未用中文标注产品的通用名称、产品的生产者(如生产者与实际生产厂不一致时未分别予以标注)的依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名称和地址的,处于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有中文表示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处以20xx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上述情形的,同时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

宣传法律条文范文下载如何写五

最近,我们根据上级部门的通知精神,对全市贯彻执行《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查情况向你们汇报如下:

我市地处海岛,乡镇分散,在2.22万平方公里的辽阔海域中,有1390个岛屿,陆地面积1440平方公里,总人口100万。由于历史等原因,长期以来,我市人口的民族构成中,汉族占绝大多数,以回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占总人口比例很小。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流动人口到我市打工、婚嫁、投亲靠友,加上一些少数民族人才的引进,使我市的民族结构近年来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我市民族成分构成逐步趋向多元化。目前,我市共有21个少数民族,共2364人,其中普陀区1379人,定海区678人,岱山县129人,嵊泗县178人,主要分布在舟山本岛等一些较大的岛屿上。主要民族成分为回族、满族、苗族、土家族、瑶族等。截止xx年底,全市干部中有少数民族人员60人;少数民族人员中,有高级职称5人,中级职称10人,初级职称8人,工程师以上5人。

近年来,我市充分认识到:做好民族工作,协调民族关系,对于广泛宣传我国民族政策,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抵御西方敌对势力的渗透和破坏,推动我市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融合,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增进互爱,共谋发展,为我市建设“平安舟山”,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三个文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我们一直把做好民族工作作为重要内容来抓,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认真贯彻《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少数民族工作的新路子,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做好全市民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市领导把我市的民族工作纳入了市委、市政府的议事日程。各级领导带头认真学习《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掌握相关政策。为加强对全市民族工作的领导,市委一位副书记、市政府一位副市长分管民族工作。同时进一步健全和加强组织网络建设,全市所有街道、乡镇都配备了宣统委员,分管民族工作,做到民族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问。同时在全市认真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普及工作,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这一切,都为做好民族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证和人员保证。从而在全社会营造了一个关心少数民族人员的良好氛围。

在市委、市政府的带动下,各县、区也对少数民族工作十分重视,纷纷采取措施落实少数民族政策,强化少数民族工作。如普陀区于1991年成立了少数民族联谊会。

我市各县、区每年召集各乡镇少数民族人员代表进行座谈,了解少数民族人员在我市的生活工作情况,征询他们对我们民族工作的意见建议,共同探讨如何进一步更好地学习贯彻好《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如我市的嵊泗县对作为人才引进的几位少数民族知识分子在工作上、生活上给予更大的关心支持,让他们安心为本岛的港口旅游城市建设建功立业。

同时,市有关部门还帮助做好普陀区少数民族联谊会的换届工作。与会的有来自全区9个少数民族的代表和特邀代表70余人。会议回顾总结了区少数民族联谊会五年来的工作,提出了今后五年的工作任务。审议通过了《普陀区少数民族联谊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由11位理事组成的第三届联谊会领导班子。

我市的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还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分级负责,及时把各地发生的影响民族团结问题和处理措施报送上级机关,以便上级机关了解情况,正确决策,及时指导工作,牢牢掌握处理问题的主动权。杜绝有警不报或夸大情况,以免造成判断和决策失误。

普陀区积极引导少数民族投身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利用大会、座谈会、学习会等形式,对少数民族群众进行维护安定团结的教育。通过教育,使广大少数民族群众认识到,稳定是进行深化改革开放的先决条件,要投身改革开放,首先必须自觉维护各民族的安定团结。因此这几年来该区未发生过少数民族群众集体上访民族间纠纷或闹事等现象。好些少数民族群众面对下岗,生活发生困难,但他们都能从大局出发,体谅党和政府的难处,自谋职业,找出路,从不给政府添麻烦。政府部门还努力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勤劳致富,积极投身到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

为做好民族工作,我市把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放到重要议事日程,以“四五”普法为契机,认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法》和《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我们借助电视、报纸、广播、网络、横幅、标语、板报等载体,广泛深入地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和法规的宣传,使全社会都了解党和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及重大举措。

去年7月,根据[国家民委](xx)137号《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和[浙民宗发](xx)59号文件通知,我们认真组织各县区学习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民族工作,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组织各县区电视台播放有关民族政策和本区少数民族工作情况,进行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努力把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好、宣传好。

在目前全市少数民族人口逐渐增多的情况下,加大《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宣传力度,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基础。今年我市四个县(区)通过主要街道的悬挂横幅、开辟宣传窗等形式开展舆论宣传,提高群众对《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的知晓程度。

与此同时,我们在全市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和统战理论培训班上进行民族工作专题讲座,加强对各级有关部门领导关于民族法律法规政策知识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他们对民族工作复杂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我市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规定,积极为少数民族人群做好子女入学、户口办理等工作。xx年高考时,有位姓田的少数民族考生,父亲是侗族,母亲为汉族,自己随母为汉族,当他得知少数民族对考生有优惠照顾政策能得到加分,便要求变更民族成份。我们就按政策规定迅速出具证明,很快帮他解决了加分问题,使其及时享受到优惠政策,顺利跨入大学校门。与此同时,我们加强与从外地引进的少数民族人才所在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在政策上予以倾斜,从工作、生活等方面主动关心帮助他们,从而取得了既引进少数民族人才的人,又留住少数民族人才的心的良好效果。

对少数民族人员,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各部门坚持“教育、管理、服务”三结合的原则,认真做好工作,帮助他们提高适应新环境的能力,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市领导经常走访少数民族人群,了解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情况。积极创造条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市委、市政府还经常与民政部门和各乡镇联系,优先考虑对少数民族困难户的照顾,帮助他们解决就业、生产、生活等困难。

借贯彻《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东风,市里帮助普陀回族大专毕业生郭献琪落实就业,使他到嵊泗县环保局上班工作。

近年来,我市进一步加大帮扶工作力度,对少数民族贫困户进行帮助。我市少数民族中有一些生活比较困难,特别是一些外来婚嫁人员,往往生活条件差,生产技能弱,不能很快融入我市的海岛渔业经济社会发展。我们在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对各乡镇少数民族贫困户开展了扶贫帮困活动。同时加强技能培训,加大对他们的扶持力度。我市民族宗教部门还拨出部分资金对少数民族贫困户进行生活补助,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的关心和支持。

普陀区有少数民族人数1379人,男722人,女657人,少数民族人员人均年收入约1xx元。近年来,普陀区通过在电台开设专题讲座、召开各种学习座谈会、印发学习宣传资料、横幅标语、开设宣传画廊、黑板报、墙报等形式进行宣传。使全区广大干部群众深刻领会贯彻落实少数民族政策的重大意义,提高了做好少数民族工作的自觉性。使广大汉族群众能充分尊重少数民族。他们认真落实党和民族政策,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根据政策,每届区、市人大、政协都安排2名少数民族代表。至今已有8名次少数民族人士分别担任区以上人大、政协代表、委员。市政协委员、华之友经理郭黎明(回族)、区人大代表、普陀中学教师沈士军(维吾尔族)每次在人代会、政协会上都提出提案、议案。按照党的干部政策,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在全区所有少数民族人员中,现有企、事业、机关干部的有55人。其中股级干部30人,科级干部5人。根据政策,有46名少数民族大、中专及初、高中学校考生,享受了优惠考分的权益。根据省政府97(103)号文件“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还为71名(246人次)少数民族中小学生免交杂费近2万元。1991年以来,舟山市、区居民实行殡葬改革,但为了尊重回族群众土葬习俗,会同民政部门协商落实回族群众的殡葬场地。按照国家的民族成份政策,认真做好民族成份的更正、确定工作。几年来,更正了45人的少数民族成份,确定了73人的少数民族成份。受到了少数民族群众的好评。

我市积极开展民族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多次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全市各地对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对我市的少数民族人员切身利益十分关注,在加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别提出议案、提案,要求教育、民政、卫生等部门切实为少数民族人员办实事、做好事。市民政部门十分关心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人员,在落实低保、扶贫救济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受到了少数民族困难群众的好评。市教育部门在接到市政府的文件后,立即落实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工作,使一些少数民族考生高高兴兴地上了高中,进了大学,圆了学习梦。市卫生等部门也结合送医下乡等活动,积极为缺医少药的少数民族人员服务。

市民宗局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抓好我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探索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新途径、新形式、新载体,使我市的民族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建设“平安舟山”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一是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去年7月,市民宗局组织大家认真学xx和xx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深入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民族工作,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做好民族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二是开展我市少数民族情况调查摸底工作。今年,市民宗局对全市少数民族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同时组织实施了全市外来少数民族人口基本信息的调查统计工作。从而摸清了我市少数民族人员的情况,为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三是努力为少数民族办实事做好事。对我市少数民族群众普遍关注的少数民族考生中考加分政策问题,市民宗局通过人大、政协渠道积极向上级领导呼吁,并与市教育局多次协调,在市领导的关心下,终于在xx年得以正式实施。少数民族人员郭献琪大专毕业后一时难以落实工作,市民宗局干部不辞辛劳,四处奔波,最后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终于帮他落实到嵊泗县环保局工作。平时,市民宗局也十分重视了解解决少数民族人员的困难,开展“雪中送炭”服务。同时努力做好少数民族人员民族成分的认定工作。四是认真组织参加全省少数民族运动会。市民宗局以省民宗委组织的xx年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友谊赛为契机,积极组织少数民族人员开展健身锻炼活动。为此,局里专派一名同志进行组织落实。在市体育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训练工作进展顺利。在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友谊赛,我市代表团参加了射弩和健身操二个项目的角逐,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普陀区还充分发挥联谊会联系党和政府同少数民族群众之间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引导联谊会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经常组织联谊会成员学习党的民族政策和上级民委的有关文件;为少数民族联谊会解决办公用房;支持联谊会开展少数民族寻根考察活动;每年外出考察一次,提供车辆经费。组织少数民族群众参加省少数民族运动会。帮助解决联谊会活动经费;每年年终看望慰问少数民族人士及个别困难户。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普陀区少数民族联谊会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去年被省人民政府评为“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

近年来,我市的民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随着我市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大,外来少数民族人员在我市落户逐年增多,我市的民族关系呈现出一些新问题:以散居为主要特征的城市民族关系,在与市场经济接轨后显得更加松散,给联系和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城镇少数民族群众中的弱势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问题尚未出台针对性措施;极少数少数民族群众因就业困难或因患病而导致家庭贫困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在殡葬上,有些少数民族(如回族)有土葬的风俗习惯。

为此,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将城镇中散居的少数民族低保群众单列出来,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切实安排好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对列入“低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在高中段减免学费和代管费,减免费用由县(市、区)财政予以足额补助。把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作为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制定周密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机制,认真组织实施。继续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依法维护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对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尊重,尽量落实殡葬场地,并做好殡葬服务和管理工作。

宣传法律条文范文下载如何写六

为充分做好我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过网络媒介,传真电文等途径,及时识别和获取使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认真组织贯彻学习,严格落实执行。

1、狠抓现场管理,确保实现动态达标20xx年我公司全部管理干部学习了上级各主管部门下发的各类文件,并结合我公司实际进行细化分工,明确责任。

2、积极传送了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关于《保护矿工生命的七条规定》并组织了全公司广大干部职工进行了认真学习,并进行了考试。

20xx年度,我公司认真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在年初的开工前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并且编制了煤矿“五大灾害”单项应急预案,并在培训当中对广大职工进行了讲解和学习,通过学习提高了职工的安全意识,增强了职工自主保安的能力。从而达到了安全生产的目的。

安全生产关系着工人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经济效益与稳定,在过去的一年里,各部门领导高度重视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进行了安全性评价、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了危险点预控及安全措施检查制度。下发了一系列安全性文件,建立了安全网络监督体系,不断加大安全工作监察力度使煤矿的安全生产迈上了新的台阶。截止到今年年底,栖凤未发生任何人员责任事故,确保了公司的安全生产。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1、细致安排,精心准备,圆满完成专项检查。按照相关部门的安排部署,在相关科室的具体指导下,我们积极主动深入煤矿一线,坚持检查与服务的理念,按标准要求,细致安排,精心组织,配合完成了栖凤煤业公司春季安全大检查、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一通三防”百日大会战、安全生产活动月、等专项检查。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提高了矿长的安全意识,促使公司加大了安全投入,完善了公司的各项安全设施,保障了公司的抗灾能力,巩固了煤炭安全生产的形势。

2、抓重要时段,增强工作主动性。

①在春节、“五一”期间开展了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春节前夕,针对煤矿过节的实际,要求煤矿必须做到不放假,并加强设备检修,“五一”期间我们都针对性地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彻底杜绝了重大节日煤矿事故为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②5月份,针对雨水增多汛期将至的特点,开展了“雨季三防”检查工作,加大了对水患威胁矿井检查力度,实际制订出了“雨季三防”工作计划,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雨季三防”领导组,组织人员立即开展一次隐患排查,对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充水因素及相邻矿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对本公司和相邻矿的水患做到心中有数,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并确保井下通讯线路、防尘洒水管路、压风管路“三条生命线”的畅通。要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加大防治水害的安全专项投入,认真执行水害防治“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原则和“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井下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者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征兆;对暴雨、地表涨水及山洪暴发期间,在可能发生水害威胁时,必须停止作业,撤除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对存在危险的,要停产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③为深刻汲取前车教训,我们开展了火工品的专项安全检查。重点对矿井火工品管理、井下工作面放炮管理、火工品领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促使煤矿对“三人连锁放炮”制、“一炮三检”制的整改落实。通过组织重要时段的专项检查不仅保证了煤矿的安全生产,而且增强了我们工作的主支性,有力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3、抓大事。抓环节补套,安全生产硬环境得到优化。坚持把优化安全生产硬环境作为矿井今年安全工作的大事,重点是对矿区的设备进行更新和维护:

一是采煤机组升级;

二是单轨无极绳车投用,51402采区系统得到优化;

三是对工人的装备进行更新,配备了甲烷报警仪和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等新型装备;

四、掘进工作面投入新型掘进机、

五、安装激光指向仪2台,提高了掘进工作面的中腰线管理水平。

我公司安全基础薄弱,专业技术人才缺乏,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及时转变观念,一方面,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坚持“在监管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推进工作”的工作理念,充分利用每月召开例会的机会,以会代训,向广大职工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宣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根据季节特点提出工作重点和具体要求,督促煤矿抓好落实;另一方面,我们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加强了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同时我们积极和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联系,组织了针对特殊工种的复训和装备技能培训工作。

1、完成了“灾害预防及应急处理预案”的编制工作。通过总结我公司安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结合当前阶段的客观实际,积极组织生产、调度、地测、机电、通风、安全、供应等部门,先后经过四次会审修订,形成了我公司较为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

2、根据季节的交替变化,狠抓了季节性重点区的安全管理。随着季节的变化,我公司认真把握其特点,对“雨季三防”、消防防火、要害部位、公共场所进行了全面检查,以防范为重点,认真落实了领导责任和各项措施,特别是在雨季三防方面,重点作好了物资人员准备及时到位,保证八月份安全度汛,杜绝了意外事故和冷门事故的发生。

3、是根据现场不同时期的特点,及时调整管理重点,如重大临时工程、管理较差的工作面、运输管理、采掘现场支护整顿、回采工作面过构造等,做到了紧盯到位,监督有力。

我们以开展“煤矿突出事故案例”“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吸取血的教训,警示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矿从业人员警钟长鸣,时刻紧绷安全弦。及时将国务院《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文件下发到每个班组,保证了上级精神有煤矿的贯彻落实。开展多种活动,大力营造“消除隐患,防范事故”的安全氛围,教育广大群众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自觉抵制“三违”行为,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及早安排,精心组织,热情服务,规范做好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瓦斯等级鉴定等各项复杂的资料申报工作。组织各煤矿技术负责人进行相关学习,熟悉各项工作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整理申报资料。直到生产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全部通过年检,审查合格。今年积极开展了20xx年度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我公司通过认真努力,规范建设,整理资料,准确把握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情况,并制订了科学、有效的措施,努力实现矿井投产顺利进行。

宣传法律条文范文下载如何写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有效维护甲方的著作权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聘请乙方担任著作权维权专项法律顾问,通过乙方加入的中国律师知识产权维权业务协作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员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内全面维护甲方的著作权合法权益。

2.甲方委托乙方在全国范围内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事项为:

(1)侵犯和损害甲方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行为;

(2)违反与甲方签订的有关著作权合同的违约行为;

(3)甲方委托的其它法律服务事项。

第二条授权权限

1.甲方对乙方的授权为特别授权,即乙方有权代为调查取证,申请证据公证;代为提起诉前赔偿请求,进行调解;代理行政投诉;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为提起上诉;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与执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2.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的授权权限内,就甲方委托的事项对加入中国律师知识产权维权业务协作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员所进行转委托。甲方要求乙方转委托的各受托核心成员所和各省、市、自治区版权保护协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3.乙方进行转委托时对受托成员所可以特别授权,也可以一般授权。

第三条代理方式

1.乙方的代理方式为全风险代理。即乙方自行负责垫付办案差旅费用、调查取证费用、购买盗版图书或盗版音像制品费用、公证费用及公证人员差旅费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申请执行费用和其它办案开支(含文书打印费、复印费、查阅档案费)等打盗维权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乙方垫付的前款费用经调解(含诉前调解)或经法院判决结案由侵权人承担的,执行到甲方帐上后,由甲方在 个工作日内全部划转汇入乙方指定帐号。

2.乙方自行承担举证不能或败诉的责任。甲方对乙方因败诉或不能执行等因素未能收回所垫付的费用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如法院判决由甲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四条乙方律师费用

1.实际执行到甲方帐上赔偿金总额的________%;

2.实际执行到甲方帐上的其它合理诉讼费用;

3.甲方在侵权人承担的赔偿金和其他合理诉讼费用实际执行到甲方帐上后________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乙方应获得的律师费用和其他合理诉讼费用转帐汇入乙方如下帐号:

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开户名称: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或乙方转委托的受托成员所的法律服务进行监督和指导;

(2)甲方发现乙方或乙方转委托的受托成员所包括但不限于恶意串通第三方损害甲方利益时,有权单方终止对乙方的委托和单方终止对乙方转委托的授权,并有权追究乙方和乙方转委托的受托成员所的法律责任;

(3)甲方享有要求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第二项所约定的义务的权利。

2.甲方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甲方应当将掌握的反盗版信息及其他与委托事项相关的信息及时通报给乙方。甲方对提供的权利来源等证据材料及其它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甲方应当将有关作品的防伪特征整理成书面材料送交乙方;

(3)甲方应当将要求乙方维权的图书样本或音像制品样本提供给乙方,以便乙方进行对比和识别盗版图书或盗版音像制品;

(4)甲方应当认真执行本合同第三条第1项第2款和第四条第3项的约定。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乙方对甲方委托的维权事项享有知情权;

(2)乙方根据打盗维权的需要对甲方今后出版图书或制作音像制品设计防伪标识享有建议权;

(3)乙方享有要求甲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第五条第2项所约定的义务的权利。

2.乙方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方式损害甲方的名誉和商业信誉,不得恶意串通第三方和以任何其它方式损害甲方利益;

(2)乙方应当将在打盗维权过程中掌握的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给甲方;

(3)乙方应当对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七条特别约定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应当在新出版的图书最后一页登载乙方的律师声明,律师声明的具体内容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或者在音像制品的包装盒上标注乙方的名称和维权电话,以利于乙方开展维权法律服务工作。

2.乙方与侵权人进行诉前调解或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时必须在诉前调解或调解协议达成前,就赔偿金的具体金额取得甲方的书面认可。如赔偿金额高于甲乙双方商定的赔偿金底限时可以不经过甲方书面认可。

3.乙方或乙方转委托的受托成员所应当将所有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诉前调解书送交甲方存档备查。乙方或乙方转委托的受托成员所不得与侵权人私自达成调解,不得私自收取侵权人的财物。无论是判决或调解(含诉前调解)的执行,均必须先将侵权人应当支付的赔偿金和承担的其他合理诉讼费用执行到甲方指定帐号上(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乙方应当在中国律师反盗版网()上为甲方的正版作品进行宣传,发布甲方的版权维权信息。

第八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1.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违约方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后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其它

1.本合同有效期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合同。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签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 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宣传法律条文范文下载如何写八

按照中央关于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和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要求,以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合谐能力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基层干部科学发展主题宣讲活动,努力培养守信念、重品行、有本领的高素质基层干部队伍,为进一步夯实执政基础,促进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思想、能力和知识保证。

1、此次宣讲活动紧扣“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结合区域发展实际,总结党建工作的新成就。宣传科学发展战略规划,提升广大党员干部服务大局的意识,着力x基层工作走科学发展道路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开展宣讲创xxx员干部培训方式。

2、通过科学发展主题宣讲活动,把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上来,把力量和智慧凝聚到实现科学发展上来,为迎接党的的胜利召开营造浓厚的氛围,为实现科学发展战略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市委宣传部

1、中国xxx的光辉历史。

2、党的理论创新最新成果。

3、国家十二五规划的内容。

科级及以下干部

20xx年5月4日至20xx年8月31日。

市直各局委、各乡镇办事处。

组建“科学发展主题教育”宣讲团,进行专场宣讲

宣讲方法:主体宣讲、课件演示、视频播放等。

1、20xx年3月15日前,完成宣讲工作有关的基层调查、研究、资料整理汇总工作。

宣传法律条文范文下载如何写九

20xx年“”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的主题是: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20xx年12月4日到20xx年12月底。

1、大力宣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重点宣传《xxx人民调解法》。

2、宣传我镇“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镇工作成就,宣传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和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的成绩。

3、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1、重点宣传《xxx人民调解法》。

2、镇土地所宣传《土地管理法》

3、镇计生办宣传《人口与计划法》

4、镇社保所宣传《就业管理条列》

1、各参加“”法制宣传单位,要组织好宣传材料和人员,确保“”法制宣传顺利进行。

2、各参加宣传单位宣传结束后写出书面总结,报司法所总结上报。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