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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水下申请书简短(模板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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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水下申请书简短(模板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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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水下申请书简短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幼儿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门卫值班制度,要求来访者必须得到门卫或园长允许后方可入园。

第三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人、物、事交接准确无误。

第四条、节假日值班人员要加强巡视,发现盗警、火警等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定期检查房舍、设备、大型玩具的安全,及时维修损坏的设施并采取保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严禁幼儿触摸各种电器开关、电热设备。加强对幼儿进行安全用电常识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幼儿要遵守纪律,培养幼儿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幼儿必须得到老师的允许后方可离开班级。

第八条、对幼儿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严格遵守接送卡制度;大门上锁,防止幼儿私自跑出园外或错接幼儿等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对幼儿进行互助友爱教育,幼儿出入教室、上下楼梯时要有老师看护,做到不拥挤、不打闹,互相帮助,井然有序。

第十条、教育幼儿不做危险的事情,不采食花、草、种子,不把小物件衔在口中或把玩具放在口里吮吃。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下班要注意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做好安全防火、防盗工作。

二、饮食安全。

第十二条、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和有关部门制度,培养良好的卫生意识。

第十三条、严禁采购腐烂变质的食物,购进原材料要求无毒、无害,采购成品、成型食物应向厂家索取卫生许可证或有关部门证件,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营养要求。

第十四条、库存食品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感染;包装食品要离地存放,散装食品应用容器加盖存放,注意保质、保鲜。不与非食品混放并采取“三防措施”。

第十五条、食品的'洗切、加工必须遵守“一洗、二浸、三烫、四炒”的烹饪程序,饭菜煮熟、煮透,符合卫生要求,保证不受污染,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加工用器、容器、餐器应严格遵守消毒、保洁规程,严防二次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工作间,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工作时穿戴工作衣、帽,要保持室内外环境的卫生。

三、药品管理。

第十八条、内服、外用药品要注明标识并分格存放,同时要放置在幼儿不能随便拿到的位置。

第十九条、给幼儿服药时应仔细核对姓名、药名、药量,避免误服或过量。

第二十条、未经医务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给幼儿服药,以防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幼儿出现紧急病情时应迅速送医务所或医院救治。

第二十二条、医务人员应提高医疗保健知识,同时提高应变能力。

四、活动安全。

第二十三条、组织幼儿外出活动要清点人数并注意交通安全,医务人员应备药箱随队。

第二十四条、活动内容要符合幼儿年龄阶段的实际能力,切忌组织幼儿参加有危险的活动,确保活动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组织幼儿游泳时,工作人员应严密监护,不得擅自离开或闲谈,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交接班要清点人数,规定接送时间,建立家长接送制度;特殊情况出现时要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第二十七条、加强纪律教育、防火防水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水上水下申请书简短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群众聚集公共场所和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群众聚集公共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二)医院、学校、宗教活动场所;。

(三)群众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其他公共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是指不特定的群众在群众聚集公共场所自发进行的聚集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在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中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社会安全事件。

第四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五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坚持全面协调、统一指挥、科学部署、属地管理、有效控制、迅速处置的方针。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各镇(区)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群众聚集公共场所和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组织、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交通、安监、住建、工商、旅游、文化、环保、教体、卫计、食药监、城管执法、消防、供水、供电、通信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规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安监、住建、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八条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省、市的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三)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通畅;。

(五)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六)突发事件发生后,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参加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注意应急避险,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引导和指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各镇(区)政府(以下统称:镇(区)政府)排查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各镇(区)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四)根据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情况,组织公安、城管执法、交通等相关部门及时制定安全管制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适时发布安全预警。

第十二条重大节假日期间对群众聚集公共场所实行市、镇两级安全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重大节假日公共场所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落实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镇(区)政府落实重大节假日期间对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各镇(区)政府参照市一级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群众聚集公共场所重大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群众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公共场所的人群聚集情况进行监测,依法打击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职责对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进行应急处置。

第三章应急管理。

第十四条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发现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公安、安监、住建、交通、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研判风险,报告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发生地的镇(区)政府,及时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镇(区)政府接到报告发现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公安、安监、住建、交通、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镇(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情况采取下列应急安全管理措施:

(二)发现人为破坏滋事行为时,采取强制措施控制现场,带离或者隔离滋事人员;。

(三)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

(四)根据法律、法规或应急预案采取其他应急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性质和规模,为应急处置措施提供必要的公共交通资源支持,配合交通管制措施,指导公共交通运输单位做好线路调整。

卫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为因突发事件致伤、致残、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

城管执法、安监、住建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供水、供电、燃气、燃料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根据情况实行供应管制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危险源。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开展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现场情况、处置措施、突发事件等信息。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电信运营企业、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管理单位等应当配合做好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情况或者应急处置措施的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风险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突发事件。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在群众聚集公共场所或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中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参加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听从突发事件现场工作人员的引导和指挥或者阻碍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编造、传播有关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情况或者应急处置措施的虚假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在履行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水上水下申请书简短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六)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

影剧院、公园景区、宾馆酒店、会议中心、娱乐场所、商贸场所、各类院校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参观游览、会议论坛、文化娱乐、商品促销、招生招考咨询等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大型活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安监、质监、建设、卫生、食药监、交通、文化、体育、城管等部门和政府应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上水下申请书简短篇四

第三十条承办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承办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或者临建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安监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场所管理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保安服务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保安服务公司未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存在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2年内不得参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

第三十三条承担安全检查工作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元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水上水下申请书简短篇五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显著增加,我市的群众聚集活动逐渐表现出多发性与多元性的特点。我市群众聚集活动发生的频率显著提高,而且群众聚集活动的类型日益丰富。群众聚集活动与社会治安稳定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对群众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进行规范,是保障社会长治久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由之路。

根据目前对群众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的立法现状,针对演唱会、体育赛事、音乐会、展销会、招聘会等有组织性的群众聚集活动,国务院、广东省及我市周边城市已先后颁布了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有组织性群众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范,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立法体系。但针对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即针对不特定群众在景区(点)、公园、客运车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站点、文化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医院、学校、寺庙等场所自发进行的聚集活动(如新春祈福、清明祭拜、跨年倒数等)的安全管理问题,仍然处于相对明显的立法空白状态。

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政府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虽然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仍然需要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文件及时系统地对这些实践经验进行总结。

在这种背景下,《中山市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制定将在落实、明晰各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职责,建立完善相关基本制度,增强全社会对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认知与安全意识,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合法、合理、高效地应对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问题,及时发现、排除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的安全隐患,保障社会稳定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等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管理规定》主要解决的问题。

《管理规定》是从我市的实际情况出发,主要解决如下问题:

(一)明确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的范围和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定义。为了区别于有组织性的群众聚集活动,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对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职责,《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的范围以及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定义。

(二)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虽然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具有不特定性和不可预见性,但是,在实践中,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仍然可以通过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来降低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可能引发的突发安全风险。因此,《管理规定》中明确了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以及市政府、镇区政府对辖区内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相关安全管理职责。

(三)明确应急处置职责。由于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极可能会引发突发事件,因此,《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在可能或已经发生突发事件时,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的报告机制、相关部门的反应机制、镇区政府以及公安、交通、卫计等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措施。

三、《管理规定》的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管理规定》纳入市政府2016年规章制定计划后,我局制定了工作方案,按照工作计划逐步有序开展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中山市律师协会指派的律师团队为市公安局提供了资料搜集、法条草拟、文稿修改等相关法律服务。此外,为了借鉴上海市在群众聚集活动方面的先进管理经验,还到上海市公安局开展了调研活动,详细了解了上海市关于群众聚集活动的立法经验。

征求意见稿起草后,2016年6月6日,向市发改局、工商局、安监局、交通局等职能部门、各镇区政府征求意见,并于2016年7月1日通过网站和微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满,一共收到11份回复,市公安局对当中的建议予以了研讨和论证。最终,经过反复多次修改,最终形成了本份《管理规定》的送审稿。

四、《管理规定》的起草依据。

如前所述,我国及广东省目前仍未就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起草《管理规定》时没有直接可参考的上位法。但是,《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部分规定涉及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问题,因此,上述规定也作为了起草《管理规定》的参考依据。

在起草期间,经调研,上海市在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立法经验,上海市于2015年颁布的《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也涉及了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非常值得借鉴。因此,也参考了上海市的部分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起草了《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此外,广东省及我市相关部门在日常的安全管理实践中也形成了一些内部管理文件,包括《广东省公安机关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指引》、《中山市重大节假日期间对文化娱乐商贸场所安全检查及派驻人员工作规范》、《中山市公安机关预防人员易聚集场所踩踏事件工作规范》等,这也为起草《管理规定》提供了重要参考资料。

五、《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分为五章,共三十条。第一章为总则,分别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群众聚集公共场所和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定义、群众参加自发性聚集活动的禁止性规定、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和方针、实施部门等进行了规定。第二章为安全责任,明确了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对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责任、活动参加人员的责任,以及市政府、镇区政府、公安机关的相应安全管理职责,并规定了重大节假日期间对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的特殊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章为应急管理,主要规定了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可能或已经发生突发事件时,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公安机关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的反应机制和应急措施,明确规定镇区政府为开展应急处置措施的责任主体,同时也对应急处置期间的征用、社会力量参与、信息发布、善后处置等进行了规定。第四章为法律责任,主要对前面几章的条款规定进行相应的法律责任明晰。第五章为附则,规定本份《管理规定》的实施时间。

六、《管理规定》的特色以及与其他法规的对比。

在起草过程中,虽然其他地方的相关规定发挥了重要的借鉴作用,但是,经过多次研讨和论证,在吸收其他地方做法的同时,也充分结合中山的地方特色和实践经验,最终形成《管理规定》送审稿。与其他地方的规定相比,《管理规定》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专门针对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进行规定。国务院、广东省及我市周边城市先后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都是主要针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即有组织性的群众聚集活动)进行相应的规定,并没有文件专门针对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进行规定。就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而言,并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在起草过程中发现,《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是较多涉及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一份管理规定。该管理办法虽然已就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问题进行了相对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即便如此,该管理办法的侧重点仍然是有组织性群众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问题。

因此,目前起草的《管理规定》可能是广东省乃至全国范围内首部专门针对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问题而起草的政府规章。《管理规定》不仅可以对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起到直接的指导和规范作用,而且也将弥补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方面的立法空白。

(二)突出政府的主导地位。鉴于公安机关在群众聚集活动安全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其他地方的规定往往直接将公安机关设置为负责群众聚集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主导机关,由公安机关统领相关安全管理工作的全局。但在具体管理工作的实践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的成效不仅取决于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否落实到位,更取决于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是否切实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并落实各自的职能。

根据调研情况发现,在实践中,仅凭公安机关的工作,往往不能充分调动其他主管部门参与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与能动性。因此,《管理规定》作出了与其他地方不一样的规定,明确由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在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分别对市镇两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这样的规定将有利于真正发挥人民政府在相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全局作用与指导作用,可以有效指挥或领导各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协作,提高相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成效。

(三)明确相关主要主管部门的应急管理措施。在其他地方的一些规定中,通常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各相关主管部门的报告义务,并没有进一步规范各相关主管部门在突发事件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管理措施。对此,《管理规定》就公安、交通、卫计这些主要的主管部门在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采取的应急管理措施分别进行了明确规定,更加有利于充分协调与整合各有关部门的职能,增强政府在突发事件中的应急能力。

(四)规定了重大节假日的特殊安全管理制度。针对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发出的《中山市重大节假日期间对文化娱乐商贸场所安全检查及派驻人员工作规范》,本份《管理规定》专门规定重大节假日期间对群众聚集公共场所实行市、镇两级安全管理制度,市政府、镇区政府均应当成立重大节假日公共场所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落实开展群众聚集公共场所重大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这是我市的一个特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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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水下申请书简短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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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的结果与精彩,就像老渔夫桑地亚哥一直想钓到的那条大鱼。有人说:“水下属于命运,什么时候有鱼上钓,鱼有多大,谁也不知道。”有人说:“水上属于意志,坚信,只要出海,必定可以钓到一条大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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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托起水下暗处的命运,让它在水上意志的抚摸下焕发出珍珠般的光彩。生命会因此而美丽。

水上水下申请书简短篇七

第六条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的活动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场所管理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主办者是指大型活动的发起人。

承办者是指具体组织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或者组织,其主要负责人是指承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

场所管理者是指将其所有或者实际占有、使用、管理的场所,以租用、借用等形式提供给承办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配备取得大型活动安全服务资格的专业保安人员和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六)组织实施大型活动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八)保障临时搭建设施安全,配备充足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十)接受公安机关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二)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控制人数、发售票证。

第八条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大型活动的,应当选择有资质、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承办者。

主办者应当支持、督促承办者落实安全职责和安全措施,不得向承办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动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三)设立安全缓冲通道、区域,设置引导指示标识,配备安全检查、入场人员计数设备;。

(五)提供停车场地,负责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和秩序引导,并配合有关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六)保障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七)不得将场所提供给未取得安全许可的承办者举办大型活动。

第十条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熟知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

第十一条大型活动参与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服从现场安全工作人员的管理、指挥和疏导,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活动现场;。

(三)在活动现场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投掷杂物,围攻活动组织者、参与者以及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承担安全保卫工作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履行安全保卫工作职责;其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经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承担大型活动入场安全检查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与承办者签订的安全检查服务协议以及公安机关的要求,制定安全检查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专业的安全检查人员和安全有效的安全检查仪器、设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检查。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方案,发现可疑物品、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按照方案要求先期处置。

第十四条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大型活动安全标准和实际情况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程度、风险防范和控制建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票务公司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出票,对检票人员进行培训,接受公安机关对出票情况的监管。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二)受理、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三)制定安全监督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进行指导;。

(五)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六)组织治安、消防等部门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七)指导、监督和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

(八)对大型活动票证实施监管;。

(九)维护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十)依法及时处置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

(十一)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大型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并做好相关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承办者对临建设施组织验收,参与活动期间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质监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现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建设部门负责大型活动临建设施设计方案及专家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以及搭建、拆除的安全监管。

卫生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生活饮用水及相关场所公共卫生的监督,做好传染病防控等监测控制工作,提供医疗急救保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组织医疗救治。

食药监部门负责大型活动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督、监测,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采取应对措施。

交通部门负责大型活动公共交通服务保障工作。

文化部门负责文艺演出活动的组织者资格和节目内容的审查。

体育部门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审批或者备案。

城管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现场周边公共区域内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监管。

政府应急机构根据政府指令或者大型活动承办者等申请,协调应急保障工作。

水上水下申请书简短篇八

那些曾经犯下的错误,有一些是来不及,有一些是故意躲避,有一些是茫然的站到一边,就这样错过了一次又一次。

我知道,再大的挫折,再大的失落,都可以在岁月的手掌里,在时光的变迁里,像从嘴里吐出的烟圈,随风而逝。变成空气里的微生物,变成被现在或以后当作的原谅,一起死掉。

虽然很疼,但我学会了一次又一次的忍受,我告诉自己,我长大了。

那时喜欢一个坐着学校门口的路边上,抽着烟看着来往的车辆,想着心底那些再也无法从回的时光,感觉生命在被无限的拉长。妈妈说苦茶闷酒愁肠烟,我不喜欢喝茶,我用烟和酒来填补那些空缺,那些曾经剥落的伤口。

我看着那些关心我的人和我关心的人,从最初无忧无虑的笑到现在挂着悲伤的很无奈的嘴角,我知道你们也很难受。是时间改变了我,还是我改变了自己,厌倦了这个世界,这个城市的肮脏,想蹲在街角大声的哭泣,直到泪流满面。发泄自己内心的不满,内心的恐惧。

其实我爱上烟,不是为了什么,只是感觉那个烟慢慢吸进肺里的那种感觉,不吸烟的人你们永远不懂。

烟在之间燃尽,时光在指尖溜走,带走的是我的青春,留下的是我萧瑟的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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