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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构建行政协议书范本(汇总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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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构建行政协议书范本(汇总11篇)
2023-11-22 15:46:34    小编:ZTFB

总结是我们反思经验的重要方式,它能让我们更好地吸取教训。在总结中准确归纳核心观点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案例和故事,希望能给大家启发和思考。

构建行政协议书范本篇一

长江三峡是长江黄金水道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长江上游航运中心重庆正吸引着大量的船舶进出三峡。大量的船舶在活跃三峡库区航运市场的同时,也给本来安全基础薄弱的三峡库区带来了新的安全隐患,直接威胁到_________辖区的安全形势。

________市作为航运大市,大量的________籍船舶也随着运输大军进入三峡,它们在体现其优势的同时,部分船舶也因自身缺陷带来了新的安全隐患。________地方海事局和________海事处作为安全监管部门,共同意识到安全生产需要船公司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也需要安全监管部门的通力合作。两家监管部门在深入沟通的前提下,就构建________市籍船舶安全共同监管达成如下的合作协议。

一、本着合作、互补、互助的宗旨,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加强沟通与协作,构建________籍船舶源头安全管理与现场安全监管合作机制,共同推进________籍船舶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构建和谐的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秩序。

二、多措并举,共同促进船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________市地方海事局从船公司管理、运政管理、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员考试发证等源头安全监管方面督促船公司落实责任________海事处从现场安全监管、船舶(船公司)违法情况、船舶事故情况、船员违法情况等动态(现场)安全监管方面督促船公司落实责任。双方需要对方协助执行的安全监管措施,对方优先协助执行。

三、建立定期走访座谈制度。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座谈会,就双方合作情况进行评估,共同研究船舶动态监管、安全源头管理等方面的措施,总结监管经验,提升监管质量。

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双方确定(________市地方海事局,________海事处)作为联络员,采取电话沟通、书面沟通等形式,实时交换在长江巫山段运行________籍船舶安全运行情况。

五、双方因工作需要利用对方单位提供的有关信息时,仅限于本单位业务范围,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________市地方海事局________海事处。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构建行政协议书范本篇二

申请人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行决字[________]第________号《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拒不履行________________的处罚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构建行政协议书范本篇三

申请人:

代理人:

我(们/单位)不服(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委托(代理人姓名)在我(们/单位)与(被申请人全称)一案中,作为我(们/单位)参加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申请人:

代理人:

日期:

构建行政协议书范本篇四

虽然改革开放后一系列人事制度改革的初衷是为了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提高管理的水平和能力,也确实缓解了当时管理队伍人才短缺的现象,但由于制度的滞后性和其他各种原因,并没有从根本上调动管理队伍的积极性,甚至有的演变至今反而成为了管理者消极管理的制度保障。

(1)“双肩挑”制度的示范效应。改革开放初期,面对当时高校普遍存在着管理人才奇缺的现象,从专职教师队伍中选拔了大批优秀骨干任各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同时仍然保持教师编制,承担教学科研任务。时至今日“双肩挑”管理干部仍是我国高校管理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双肩挑”干部大部分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科研能力。伴随着“双肩挑”制度的盛行,其弊端日益凸显。其实早在80年代初就有学者指出:“治学之道不同于治校之理,光有学科知识的某一领域的行家可能是一个好教授,但未必能当好一个好的领导干部。”[6]退一步讲,纵然有些行家既在某一学术领域学有专长又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但“双肩挑”既要承担所在职位的管理任务又要兼顾学术,往往应接不暇。不仅如此,“双肩挑”制度在我国浓厚的“官本位”文化环境影响下已演变成一种扭曲的学术人才奖励制度。高校为了留住优秀人才往往对某一学科领域的专家教授安置一个官衔,最为直接的做法便是给予一个行政领导职务。拥有了行政权力就意味着更多的资源获取机会,学术也越容易得到肯定,故行政领导岗位很受学术人员青睐。再加上“双肩挑”制度本身缺乏对管理工作投入程度和管理绩效高低的约束,客观上给“双肩挑”干部“在其位不谋其政”提供了制度保障,造成“双肩挑”干部可以堂而皇之地将工作重点转向能直接给自己带来名利的部分。另一方面,由于大批“双肩挑”干部的存在,真正有管理能力并有志于管理工作的人才的发展受到了阻碍。

资源约束的主要表现为管理队伍建设经费投入的不足。高校大规模扩招,但所获取的办学资源却没有得到较大改善,即使利用银行贷款,也主要用来加大校园改造和建设力度,而用于人才队伍建设上的经费则很少。特别是在我国现行的评价体系下,高校一般对教学和科研比较重视,对管理队伍建设上投入的经费就更少了。为维持高校的正常运转,也为很多高校“创一流”的目标,高校一方面对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目标,对管理人员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另一方面高校又普遍忽视管理人员的需求和情感,对管理队伍的建设缺乏重视和长远规划,而且在涉及管理队伍和师资队伍的相关利益抉择时往往会牺牲管理人员的利益,这种状况极易造成管理者的心理失衡,挫伤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而且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易出成果,管理业绩又较少与个人联系在一起,这不利于实现知识分子个人价值的普遍愿望,因此从内驱力来说管理者也没有足够的工作动力和热情。

1.树立“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做好激励机制的顶层设计。

要改变过去传统的僵化管理模式,坚持学校的一切管理活动都要以人为根本出发点,把人视为高校的财富和核心资源,唤醒人的主体意识,重视人的价值,发挥人的潜能,创造出一种以人为中心的、促进人的心灵的管理新机制。因此,高校管理不仅要关注教师和学生的利益、情感和价值追求,也应真正将管理人员当“人”来看待,尊重其价值和尊严,重视关怀管理人员的人性追求,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全面发展。首先要充分重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价值,深刻认识到管理人员对于高校发展的战略意义,纠正对管理人员以及管理工作的种种偏见。一直以来,我国高校忽视了对管理科学本身的认识,或陷入“管理就是简单的自上而上颁布命令”的极左思维,或又单纯地认为“管理就是服务”,失去了其自身的科学性和生产力价值。其次,积极推进参与式管理,畅通普通管理者与高校决策层沟通的渠道,全面了解所有管理者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管理者的需求;对于事关管理者切身利益的大事要广泛征求意见,给普通管理者参予政策制订的话语权;进一步扩大和落实管理者工作的自主权,使其能够放开手脚,以自己认为有效的方式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自己的工作才能。

2.围绕实施性法规制度建设,完善管理队伍专业化管理模式。

首先,要明确管理者的身份地位。国外许多国家对高校管理者的身份地位都有明确的.法规和政策规定,如日本、德国等国家高校管理者是国家公务员,享受公务员对其相关权益的保障。我国应抓紧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高校管理者的性质、业务范围和法律地位。其次,要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收入的高低常常被人们视为衡量社会地位高低的重要标准。一要做到收入具有可比性。严格执行《教师法》规定,使得高校管理者的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全面改善管理者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二要做到稳定增加收入。管理者在任职期间内的收入应该按一定比例逐年增加,并与工作能力直接挂钩,工作能力强,收入高,激励管理者不断增强工作积极性。最后,要畅通管理者的职业发展通道。高校应采取多种晋升制度让管理者有更多的发展机会和空间。一是行政职务的直接提拔晋升。逐步取消“双肩挑”制度,直接从普通管理者中选拔优秀人才晋升管理领导岗位。对于目前具有学术背景的管理干部,必须要求他们在担任行政管理岗位期间不再从事教学、科研活动,使其全心全意从事管理工作。二是岗位轮换。通过不同管理岗位的锻炼不仅能开阔管理者的工作视野,提高他们的实际能力,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首先,采取“扁平化”的管理组织结构。“扁平化”的管理是指通过压缩职能管理部门尽可能地减少中间管理层次,实现管理幅度的增加,也就是用最少的人力物力实现管理的最优化,使有限的教育资源得以更加合理的分配。而实现“扁平化”管理的基础就是充分发挥每个管理者的潜能和特长。可以说,采取“扁平化”管理为管理者各种能力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障,因此有利于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其次,开展“经营管理”,实现利益共享。在高校的经营管理中,建立管理者收入与责任轻重、经营成果及资产增值挂钩。依据高校的经济效益,构建管理者与其工作业绩挂钩的薪酬结构。这种利益共享的方式把管理者的收益与高校的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更能起到长期激励的作用。

构建行政协议书范本篇五

申请人:

代理人:

现委托在我(单位)一案中,作为我(单位)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1、代表委托人(单位)接受行政机关的`调查询问;

2、代委托人(单位)进行陈述、申辩或代为承认相关事实;

3、代签收相关法律文件。

受托人在上述权限范围内所签署的所有法律文书,我(单位)均予以承认。

申请人:

代理人:

日期:

构建行政协议书范本篇六

甲方:店子镇牙代营村委会(简称甲方)。

乙方:兴和县雷丰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乙方)。

根据兴和县店子镇政府关于扶持村发展集体经济扶贫产业的要求,使用好村产业发展资金,经我村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将扶持资金投入到乙方作为生产发展资金,乙方以相应资产作抵押,以保底分红方式确保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目前乙方计划续建肉牛养殖场用于发展牙代营村集体经济项目。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平等协作、诚信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入股金额:甲方以60万元扶持资金入股乙方作为生产项目建设资金,乙方以相应资产作为风险抵押,且必须严格按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的细则使用。

二、入股方式:资金投入、固定比例分红。

三、

合作期限及收益分配:从资金注入之日起计算,前三年按本金年化利率6%分配红利,每年固定比例分红4.8万元。后三年乙方按4:3:3返还甲方本金后,并每年按乙方使用本金的6%分红,在每年12月底之前支付。

四、协议期限:合作期限为六年,自2019年3月____日(资金注入之日)至2025年3月日(六年期)。

五、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制定村集体参股资金使用方案送甲方备案,并严格按方案使用资金。

2、乙方分红所得实行“村财镇代管”,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分红金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到甲方指定的村财镇代管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支付到其他单位或个人。

3、甲方以资金委托管理的方式与乙方合作,不参与乙方的任何经营管理,乙方经营的盈亏不影响甲方的固定分红。

4、甲方有权随时了解乙方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乙方必须向甲方如实提供所需资料。

六、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影响甲方项目资金安全;

2、乙方不按时支付甲方分红款;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一份,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补充协议与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乙方:

(签名或盖章)(签名或盖章)。

2018年12月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扶贫资金管理,推动扶贫开发,促进产业发展,改变农村面貌,促进农民增收,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产业发展扶贫资金的监管。

一、管钱和管事分离。******在扶贫资金的管理过程中,实行扶贫资金管理与项目实施相分离,镇扶贫资金由乡镇财政所负责专项代理记帐,镇扶贫办负责做好项目上报、组织实施、预付资金审批等工作。

坚持对帐制度,会计出纳要每月对帐一次,出纳每月与银行对帐一次,确保帐实相符;

出纳不得提现支付,确需支付现金的开具现金支票,由领取人到银行支取,不得出现现金库存,不得白条抵库。

三、强化监督制约,坚持专款专用。扶贫资金是“高压线、救命钱”,镇财政所应严格按照扶贫项目计划安排使用扶贫资金,不得转移资金用途,不得自行进行项目调剂,对扶贫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封闭运行,实行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四、加快项目结算,及时报帐审核。镇扶贫办要建立备查帐薄,分项目登记拨入专款、专款支出和预付进度,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报帐,妥善保管项目凭证,及时上报审核。要完善报帐凭证传递手续,凭证交接双方要在交接单上互为签字,明确保管责任。

五、健全项目档案,完善档案管理。镇扶贫办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已完工项目,要将档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自行对外提供。

企业员工档案托管协议书。

构建行政协议书范本篇七

摘要:

行政公益诉讼,又简称为行政公诉,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虽然行政公益诉讼形式在我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是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理论之基础,现实之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首先从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阐释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进而从社会公共性权利的司法保护、私人力量对行政权的制约、诉的利益观之更新与公益救济论证行政公益诉讼之法理基础;接着本文阐析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并着重从其中的几个大方面去把握之。

关键字:

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具有紧迫的现实必要性。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环境公益主要包括各种自然环境利益、人文环境利益、教书环境利益、消费环境利益等,该类公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已屡见不鲜。关于市场环境利益的案件更是层出不穷,有不服电信局纵容电信企业乱收费不作为的,也有不服铁路、民航主管部门违法提高票价的等。这些争议有的提起行政诉讼,有的提起民事诉讼,结果几乎都是“无果而终”。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没有可靠的公益诉讼制度。

第二,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各地发生了不少掠夺性、杀鸡取卵式的开发行为,对水、土地、矿藏资源造成了极大破坏。群众多方寻求帮助,但苦于投诉无门。有关部门皆以该开发行为没有直接侵害个人利益为由,不予受理。如果有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事关如此众多人民重大利益的事情,必定不会陷入像今天这样尴尬的局面。

第三,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有些行政机关的首长出于追求政绩的需要,不惜重金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而对年久失修的桥梁、道路、历史文物不及时进行修缮维护,酿成一幕幕桥梁倒塌、道路废弃、历史文物毁灭的惨剧。要保护上述公共利益,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不现实的。为此,应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必须有其自身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否则它就会成为空中楼阁。行政公诉的法理基础如下:

(一)社会公共性权利的司法保护。

社会公共性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公民权利以及社会公共性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的程度,是一国法治状况和人权发展水平的反映。公民的各项权利,根本上是通过法律来确认和规范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实际上是法律使公民权利从应然权利演变为法定权利,再发展成为现实权利的过程。因而公民权利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权利,这也是权利获得法律保障的必然要求。

法律要保障公民权利,首先要为公民权利设立相应的权利制度,为保障公民权利提供制度根据,包括宪法和普通法律两个层面的根据。但是,仅有制度根据没有制度保障是不够的,社会公共性权利必须以切实有效的诉讼手段为依托。就我国而言,立法者往往局限于创制的层面,关注法律规范自身在逻辑结构上的完整性,而忽视从将来法律实施的前瞻性视角关注法律的可诉性问题。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社会公共性权利设置了初步的实体权利体系,但由于这些权利往往由多数人共同享有,因而公民个人一般不被认为具有直接的诉的利益,其原告资格不被认可。

无救济即无权利,权利受侵害者都应享有申请救济的资格;司法救济是保护公民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一种法律权利要获得实在性,就必须赋予权利人获得司法上救济的权利。概言之,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社会公共性权利,除了通过法律的普遍性实体赋予外,还要获得可诉性,这是行政公益诉讼确立的法理基础之一。

(二)私人力量对行政权的制约。

依我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时,方有提请司法审查的权利;而如果政府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这种侵害与私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则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种观念和制度之所以存在,其理论根据就在于:行政权本身就是为维护公益而设的,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审查。私人无权为公益提起诉讼,当法院认定公民个人与案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则不认可其具有诉的利益,也即不认可其原告资格。

按照这样的传统理论,公权的行使如侵害了公共利益,是由另一种公权来纠正,以公权控制公权。依此,行政权在其固有范围内运作,即使其行为危及或害及社会公益,只要没有直接损害私人利益,普通公民就无权干预,无权借助司法手段对之进行审查;而只能靠公权系统内部解决,即以分权和制衡的机制加以解决!其结果是:封闭的权力分立与制衡之设计一方面使得公权系统无限扩张,运作效率愈发低下,造成社会资源极度浪费;另一方面也使得各种权力日益聚合为一个拥有自身利益的庞大系统,堵塞了公民管理国家事务、主张各种权益的途径,违背了人民主权的根本法理。

可见,我们需要从权力和权利资源的整体配置和互动上进行深刻反省,运用公权以外的力量——私人力量,通过司法审查的手段,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司法审查的精髓不只是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行政行为,实质上,其意义在于动用私权的力量来制约行政权之行使,来保护各种私益和公益。

(三)诉的利益观之更新与公益救济。

在“无利益即无诉权”的原则下,一般认为,作为诉权要件的“诉的利益”是法院进行裁判的前提。传统理论上,诉的利益是指当一人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存在纠纷时,需要借助诉讼程序予以救济的必要性;诉的利益与原告资格直接相联系。因此,笔者认为,要研究诉讼资格扩大的问题,其认识基础应在于诉的利益观之更新。

在大量的公害性案件涌现之前,权益之纠纷主要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按照传统的“法律权利观”,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容易识别。而随着新型纠纷(环境诉讼、公害诉讼、消费者诉讼等)的出现,往往无从将这些纠纷的事实纳入现行法律所承认的权利体系或框架之中。然而,事实上又必须对这些纠纷予以解决。因为其权利义务的内容及权利主体的外延未必清楚,若依传统的诉的利益的观念和标准进行审查,可能会不承认其具有诉的利益。因此,基于增加公民运用诉讼的机会或途径,扩大诉讼手段解决纷争和保护权益的功能,应当是尽量扩大诉的利益的范围。对于诉的利益的衡量,不仅应从其消极功能,也应从其积极功能的角度来进行。显然,在行政诉讼中对利害关系作简单化、线条化的理解和把握,在现代社会已不合时宜。细想之下,认为政府的公权力行为与公民个人毫无利害关系,难免显得绝对。

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我国的行政公诉制度应该与我国的国情以及整个行政诉讼制度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应具有其独特的具体内涵。

要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的含义,首先应了解作为属概念的“公益诉讼”。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就是指允许直接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并由法院追究违法者责任的诉讼。公益诉讼有以下两个主要特征:第一,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主持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平,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公益诉讼的起诉人可以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何谓“行政公益诉讼”,笔者认为,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又简称为行政公诉),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这是我国应建立之行政公诉的应有之义。

对此含义,我们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范围包括在普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应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案件”一类。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种概念,其诉讼理念和价值与其他行政诉讼并无二致,这也就决定了他所针对的对象不能超过《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受案范围。在当今司法实践中,随着控权意识和公民权利保障意识的不断加强,所有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可诉的以外,只要侵害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一般都可被依法起诉。而行政公益诉讼则将把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之下。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法律明文排除的,所有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政行为都将具有被司法审查的可能性。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笔者认为,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对于《行政诉讼法》专门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抽象行政行为”应当作严格解释。可以理解,抽象行政行为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因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只要其一旦违反法律(宪法或法律)或正当程序,就将必然损害公共利益。但我国的立法者却“依据国情”通过立法将该类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而交由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审查或监督。这有其合理的一面,但随着民主化和法治化趋势的不断加强,相信抽象行政行为终将会接受司法的制约而具有可诉性,这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规律,并已为西方法治国家的诉讼制度演变的过程所证实。所谓对其进行严格解释,即“抽象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务院及其各部或直属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各部门行政机关;其表现形式必须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或自治条例。因此,只要不符合以上两条件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便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并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危险。

首先,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只要认为公共利益受到或将要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即可提起诉讼,而至于公众利益实际上是否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危险,则由法院通过审理进行判定。

其次,违法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一般是指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置之不理,或放纵该行为。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不作为行政机关互相推诿的情况,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某一违法行为都具有管理职责,但都不实施制止行为,而是互相推托。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选择任何一个、几个或所有负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而提起诉讼。

再次,违法包括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指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程序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违反了行政程序法或特定法律关于特定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定。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是保证行政公正、公平和防止幕后交易的重要手段。

最后,违法行政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或者有损害公共利益之危险。所谓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所共同享有的利益。在当今文明法治社会,公共利益不仅指物质利益,还涵括人身利益、环境利益、消费利益甚至审美利益等。就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而言,它是指被诉行政行为侵害了或危及到社会性的公共利益,而并非直接损害公民私人的利益。当然,请求救济的公共利益在受到侵害的同时,某些私人利益也可能同时受到损害,但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乃在于维护社会公益,其诉讼基础并不在于某种私人利益受到侵害或危险,而在于希望保护因行政主体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的社会公益;而且,即便受到侵害或威胁的公共利益中包含有原告私人的直接利益,法律一般也不排除他选择通过公益诉讼程序一并获得救济。

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即对公益的损害不需要现实的发生,社会公众利益虽没有受到现实侵害,但只要根据一般理性人的判断,某行政行为在经过一定时间或某条件成就后,就将给社会公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受害人就可对该不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公共利益一般关系到多数人的利益,一旦造成实际损害,其损失将难以或很难弥补。因而,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公益,应允许原告人在公益有受侵害之虞但尚未实际发生时对侵害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三)不以诉讼“发起人”即公民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为要件。公民为维护公益,可以就无关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的事项,对行政主体的行为“发起”行政公诉。

根据传统的“诉的利益”理论,原告起诉只能就与自己权利或法律上利益有直接关系为限。但在现实中,仅仅依靠直接利害关系人来解决社会所面临的个人利益的自我保护问题有时是不充分的,特别是在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往往是行为的受益者。受益者对致使其受益的行政行为起诉的积极性能有多大可想而知。而且,在某一特定问题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并不一定代表全社会的利益。所以,为了维护社会公益,应允许与自己无直接法律利害关系的公民,可就违法行政行为而发起诉讼。

笔者认为,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主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主体,此种情况下行政主体的侵害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另一类是非行政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性质的组织。如某企业排放超标污水,当地环保局却置之不理,以致大片农田受损,地下水变质。公益的直接侵害主体是污染企业,但该企业的侵害行为却以环保局不履行监督职责为前提。这里的行政主体是公益侵害行为的间接主体,其不法行为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做出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

首先,有无“直接利害关系”应是指普通公民相对于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而言,而非相对于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主体。因为两者有时并不一致。例如上述所举案件中,遭受损失的农民相对于环保局的不作为而言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其相对于直接侵害主体——污染企业却是直接利害关系人。

其次,在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主体为行政主体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只能发起行政公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当公益的直接侵害主体是非行政主体时,又有两种情况:一是虽相对于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与直接侵害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可选择直接以直接侵害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的诉讼虽在效果上保护了公共利益,但因诉讼目的非公益而不是真正的行政公益诉讼。但该种情况下违法行为的行政主体可与直接侵害行为主体一起,成为案件的共同被告。二是普通公民对行政主体(间接侵害主体)的不法行政行为发起行政公益诉讼。也就是说,与直接公益侵害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有其他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选择。一般说来,当只有侵害之危险或者侵害比较微小时,他们会选择前者;当侵害已经发生或侵害比较严重时,则大多选择后者。

(四)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权”由公民享有,而特定机关享有起诉权,具有原告资格。

所谓“启动权”,是指公民针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只能向特定机关“告发”,由特定机关依法决定是否起诉。

不赋予普通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因为这涉及到法律价值的衡量问题。在法律水平(包括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文化以及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意识等)较高的情况下,普通公民享有起诉权,确实有利于在广泛范围内更高效率地保障公民权益,制约政府权力,而不必担心引起滥诉。但在法律水平较差的情况下,则很可能出现滥诉,降低行政效率。我们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整个法律体制的不完善,以及公民法律素质和意识的相对欠缺,决定我们暂时不能赋予普通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因此,依我国现状,为了诉讼经济和防止滥诉,应将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权交由具有专门知识的特定机关。

享有行政公诉起诉权的特定机关主要指检察机关,其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为维护公益而提起公诉。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从检察院的实际功能也可看出,其主要职能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因此,检察机关享有行政公诉的起诉权符合宪法规定,并充分了检察机关的应有职能。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允许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自治性组织对行政机关侵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现实生活中,某些社会团体的成员在社会上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如消费者,残疾人等,他们的利益由于自身的弱势而只能依赖其所属团体的维护。该类团体或组织的主要作用就是维护其成员利益,并且在工作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经验,因此可以达到更好的维护公益而又防止滥诉的目的。此外,行业协会对行政机关明显损害该行业职业人员的利益的行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诉。

检察机关是否提起行政公诉的决定,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做出。因此,行政公益诉讼必须以法律有特别规定为前提,明确规定行政公诉的原告资格、受案范围和受理条件,防止特定机关滥用诉权,影响行政行为的效率。笔者建议,立法者应首先制定专门的《行政公益诉讼法》单行法律,以做到有法可依。检察机关必须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对公民的起诉请求进行审查,而不能专断独行。其审查范围主要包括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社会公益是否遭受了行政行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危险,以及是否超过一般行政诉讼的范围等。检察机关对以上事项只进行初步审查,以衡量判断是否达到诉的'标准。经审查后,拒绝起诉请求的,应书面通知请求人,并告知理由。被拒绝请求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复议一次。检察机关决定起诉后,并不当然导致诉讼开始。与其他诉讼一样,由法院最终决定受理与否。起诉一旦受理,检察机关便与普通行政诉讼的原告一样,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同的诉讼义务。同时为了行政效率考虑,即使是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仍应贯彻“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检察机关一般是应“告发人”公民的请求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其也可以直接依职权而主动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由于中国传统的明哲保身的处世哲学,以及现实中与政府打官司“赢了官司,输了一辈子”的不合理现状,公民在面对行政机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作为或不作为时往往敢怒不敢言,或是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考虑,无人问津,更不会发起行政公诉。因此,当检察机关认为某行政行为侵害或可能有害社会公益时,可依法主动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但此项职权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以免造成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过分干预,而降低行政效率。另外,为鼓励公民与不法行政行为作斗争,维护公益,对原告胜诉的行政公诉的“告发人”应给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四、结语。

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目前还只停留在理论层面,对普通公民来说还是一种陌生的行政诉讼形式,行政法学界也未对其表现出足够的应有重视和进行深入的研究,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的公民权利保障和公共利益保护意识还有待加强。但是,没有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制度是不完整的,没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就不能得到彻底和有效的保障。因此,当前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紧迫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文档为doc格式。

构建行政协议书范本篇八

“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一直都是行政诉讼的三大顽疾,人民群众一直对此反映强烈,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首当其冲,当然,这也是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而笔者认为,那些“换汤不换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早已过时,我们需要一个新的体制来挽救中国行政诉讼的命运,因此,笔者在此为专门行政法院的构建大胆做一下设想。

行政法院是否能够和应该在中国被构建呢?这个问题学术界也好,实务界也罢,一直争论不休。事实上,普遍的意见认为,行政诉讼管理体制的改革已经可以解决问题,不需要建立什么行政法院。这其中包括:集中管辖、相对集中管辖、异地交叉审理、提级审理等等。

笔者认为,先不论这种改革方案能不能替代行政法院,首先,我们应该看看这种改革的优劣之处吧。行政诉讼管理体制的改革方案,其实也不是一天二天前才提出来的,这种方案一点都不新鲜,远不是什么新方案,早在1月,《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就确定了指定管辖为主、提级管辖为辅的基本原则,而且已经在全国实行。

虽然,短期之内可以初现成效,但是,终究不过是权宜之计,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一,异地交叉管辖。我国各省个别试点数据表明,在实施异地交叉管辖制度以后,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逐步上升,行政相对人的胜诉率逐步提高,行政机关的败诉率逐步上升,人们对行政诉讼产生了信任感。然而,好景不长,问题逐步暴露,由于行政机关天然的命令从属关系,导致新的跨地域干预和拐弯说请的现象大量产生,行政诉讼案件虽然摆脱了当地的干涉,但是久而久之,又要受到异地的束缚,甚至于发生地和管辖地的行政机关早就串通一气,影响行政诉讼案件的公正审判,让行政相对人的胜诉率在稍现起色之后,又再落谷底,就像笔者上面所提到的那样,不过是权宜之计,不可能是治病良方。

第二,(相对)集中管辖。即将某一些地域的行政诉讼案件全部集中到指定法院去审理的一种管辖方式。这种调整和资源配置的方法让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得到了提升,丰富了法院的审判实践,积累了大量的审判经验,短期之内提高了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水准,但是被集中管辖的法院审判力量大大下降,非集中审判法院的行政审判庭逐步虚化,并且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出发,参加行政诉讼交通不便,路途较远,除此之外,基层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机能可能会大大减弱。

第三,提级管辖。最明显的做法就是将行政诉讼案件交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表面上看,是对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视,抬高了它的位阶,强化了审判独立性,实则不然。提级管辖让行政诉讼的一审进入中院,但是法院的管辖基本上和其行政区划是一一对应的,县乡镇一级的行政机关和政府与市一级的行政机关和政府有领导和隶属关系,想要完全摆脱干预还是非常困难。与此同时,基层法院的审判力量大大削弱,集中管辖的法院案件数量大大增加,如此繁重的审判任务实在是让人望而却步。

由此可见,行政诉讼案件管理体制改革并非某些学者想象的那样,从近几年来取得的工作成果上来看,的确初见成效,然而负面影响还是不容小觑,不仅对行政诉讼“三难”的问题成效不大,还可能延缓问题的解决,就像一股“茶壶里的风暴”,“换汤不换药”,解决不了本质问题。

构建专门的行政法院,首先必须要有《宪法》的依据,根据《宪法》12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这个“等”字,笔者认为还包括: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笔者认为,专门法院是针对特定的组织和案件,它最大的特点就是专门性,而且不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产生。很显然,行政法院非常符合《宪法》的规定,除此之外,《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第28条规定了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职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以,专门行政法院可以说也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还有一种观点,专门行政法院是由修改《行政诉讼法》来进行,也正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有中国特色的、从属于地方并且在普通法院设立的行政审判庭模式才终被确立。而笔者认为,修改《行政诉讼法》能够更好地明确专门行政法院的合法地位,并且还可以对具体设置、地域管辖和上下级多项内容进行规定。

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考虑,专门行政法院还可以通过立法机关的机关文件来确定,纵然《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没有专门行政法院的明确规定,最高立法机关可以发布单行法律文件来予以明示,例如:《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和《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法院》的决定》,这是通过单行法律来设置专门法院的基本形式,倒也不失为一种设立专门行政法院的合理做法。

结合中国当下的司法实践,如果要设立专门行政法院,必须要根据行政案件的数量、人口数量、审判人员数量予以设想。我国的人口基数大,远非法国和德国可比,由此设想,我国的行政纠纷要比德国和法国高出许多。如果我国将要设立专门行政法院,最好的方式就是设立3级行政法院,分为地市级行政法院、省级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兼最高人民法院)。截止,我国一共有34个省级行政单位,其中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还有334个地市级行政区划,其中包括地级市293个、8个地区、3个盟和30个自治州。因此,笔者认为,应该设置34个省级行政法院,293个地市级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设置)1个。每年行政纠纷案件大概400-600万件,都由这369个行政法院进行审理,将普通法院里的行政审判庭撤销掉,算起来平均一个行政法院每年要处理1-2万个行政纠纷案件。

地市级行政法院:主要是解决地市级行政区划范围内的行政纠纷案件,同时也是行政诉讼的一审法院,审级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d省级行政法院:主要是解决省部级行政区划范围内的行政争议案件,也是行政诉讼的上诉法院,审级相当于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设置最高行政法院,可以对全国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巡回法庭:既然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审理级别被提高到了中级,那基层法院管辖区域和县乡镇农村的行政纠纷该怎么处理呢?笔者认为,这时候巡回法庭起到了重要作用,由最高院成立的行政审判小组,主动赶赴偏远基层地区,处理行政争议案件,改变以往被动的案件审理模式,为当事人最大程度地提供便利,而且巡回法庭的审级和最高院同级,这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来说,非常的.有震慑力。

从国外经验来看,想要构建行政法院,并非一朝一夕,这个世界上任何一个制度,都不可能立竿见影,马上就能凸显成效,这必须是一个过程,这需要经过深入的准确调查,结合中国实际国情,通过不同的阶段和目标才能实现。笔者认为,行政法院的构建主要分为三个步骤:地市级法院实施阶段、省级法院实施阶段、最高法院实施阶段。

第一,地市级行政法院实施阶段:行政法院属于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重大事项,因此,不可能马上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必须采取慎重的态度,肯定先要从个别法院开始做起,将其作为行政法院的试点区域,从运行状况之中提取样本数据,综合评估行政法院所带来的影响和问题,在确定不会造成重大失误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逐步推广到地市级法院。我国有334个地市级行政区划,以此对应,应该要建立334个地市级行政法院,其级别相当于中院的级别,与此同时,在选择行政法院试点法院的时候,还要考虑到经济成本、人口分布、行政审判力量,甚至于当地的法治环境、法治意识和法治文化的普及程度,让试点法院的运行成为行政法院试点运行的典范。除此之外,还应该考虑老百姓的呼声,也可以进行民意调查,倘若给诉讼当事人带来各种各样的不便,那么,最终还是会选择交通方便、位置合理的法院。

第二,省级行政法院实施阶段:一般情况下,试点法院应当坚持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独立精神,作为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上诉法院,省级行政法院既要和地市级行政法院保持一定的距离,又要负责监督指导它们的司法工作,所以,1个省设立1个省级行政法院,全国34个省,就设置34个省级行政法院。尽量设置在省会城市或者交通比较发达的地区,如果设立2个行政法院的话,会增加经济和人力负担,而且不容易管辖,对于那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交通可能比较方便,火车地铁高速都能够轻易到达,对于那些偏远经济落后的区域,应当让巡回法庭亲自前往,这样不仅可以解决交通不便的问题,还可以减轻省级行政法院的负担。

第三,最高行政法院实施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设置最高行政法院,其院长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兼任,重大疑难案件和司法解释,报请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不仅如此,专门行政法院实行单轨制:在经费问题上,笔者认为,应当由中央财政单独划拨,一定要和行政区划财政经费和普通法院财政经费划拨单独区分,排除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使得人财物不受地方政府和上级法院的控制,这样就更正了现有行政审判体制最大的弊端;在法官任免问题上,最高级行政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副院长、庭长、审判员由院长提名,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地市级行政法院和省级行政法院不受所在地人大常委会的控制,不接受其人事任免,而是交由最高级行政法院提名,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其他的人事任免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文件决定。

四、结语。

综上所述,建立相对独立的专门行政法院,并不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情,而且有利于完善权力监督,畅通权利救济,扭转我国当下行政诉讼窘迫的困境,保证行政相对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公权力的侵犯,打破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切实做到用权必监、违法必究和权责统一,维护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威严,笔者认为,可以进行一次尝试。

构建行政协议书范本篇九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于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本协议。现将相关事宜达成如下:

1.乙方自愿与甲方签约成为公司海外派遣艺员,时间期限为()天;。

2.乙方保底工资由甲方负责管理,每期期满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3.乙方在派遣前,等相关证件需自费作为出行费用;。

5.乙方进场的机票和签证的费用由已方负责;。

7.乙方保底工资为每月(),

8.乙方进场后吃、住由甲方负责,

10.乙方在岗位出现工伤事故由甲方负责。(注:如因乙方不听从指挥擅自违规操作出现的任何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一切后果,包括赔偿等问题。)。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构建行政协议书范本篇十

乙方:中国________________公司。

第一条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_______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种、工龄和月工资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地间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______国国境的签证和在_________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工资。

1.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2.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不满一个月的工资=月工资/30天×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

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_________国之日起到离开_________国之日止计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三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_________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帐户,并按_________国_________银行的规定负担共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________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5.甲方将乙方人员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_______国______货币支付并汇给中国驻________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帐户。

第四条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____________到_______________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帐户。乙方人员从_________返回_________,由甲方通过_________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和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期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信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2.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3.甲方为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_________(货币及数量)。

4.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信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1)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员为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工作时间。

1.乙方人员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2.根据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

平时加班为日工资的150%。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第七条休假。

1.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_________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_________天。

2.乙方人员每年享受带薪休假三十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报酬,其工资按下列方法计算:月工资/30×假期工作天数。

第八条甲方权利。

1.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三个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乙方人员有权享受回_________的机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它项目上工作。

第九条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在国内其家庭人员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对有事人员给予两个月的紧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时总假期的报酬。超过两个月期限没有工资,对此乙方负责其旅费。

紧急事假,超过两个月的时间,乙方应在两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替换,并负责替换者的旅费。

第十条乙方人员因工作生病或伤残,甲方在两个月内负责支付在_________国内的医疗费和全部工资。如在两个月内不能痊愈,乙方应负责替换,在此情况下的一个月内甲方负责伤者回_________的旅费和替换来_________的旅费。同样,甲方将根据_________国通告的规定对伤病者给予补偿的各种措施。

在_________期间,乙方人员如发生死亡,甲方应办理一切丧葬或遗体火化以及遗体或骨灰运回_________的一切善后费用。还有行李及遗物运回的费用。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_________国保护法的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第十一条乙方义务。

1.乙方人员在_________服务期间,应遵守_________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要保守机密,不泄密,在其执行任务期间或合同结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乙方人员应尊重_________当地的风俗习惯。

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时间以外和住地内的社会活动自由,尊重乙方人员的生活习惯以及对推动工作的良好建议。

第十二条合同期限。

1.服务期为_________年,从乙方人员到达_________地算起,其间包括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内或国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期满后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同意可以延长。

3.当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员在工作_________年后,月工资增长百分之十五。

第十三条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撤换其不称职的任何人员,乙方要在甲方通知后的一个月予以替换,不给任何费用。

在合同期内,乙方人员擅自放弃工作,将不给予机票待遇,但由于执行工作而生病,且有医疗证明者除外。

在本合同签字期内或签字后,凡乙方已在_________的人员,不享受从_________到_________机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工作结束时,负责其从_________至_________的旅费。

甲方不允许乙方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开业。

第十四条自工作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二个月的预付款,并在四个月内偿还。乙方人员抵达_________后,_________国现行出差补贴规定适用于乙方人员。

第十五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事故的一方应在十五天内电报通知另一方并提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决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亦可商定补救办法的补充协议,以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双方应相互提供履约合同的银行担保书,或协商约症其它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

构建行政协议书范本篇十一

协议书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小编整理了行政调解协议书范文,希望对你们有用!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

职业:××厂操作工。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

职业:××厂经营者。

纠纷简要情况:××××年××月××日晚7时左右,×××在××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万余元。

×××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

×××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调解协议书格式范文调解协议书格式范文。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

3)×××与×××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现金×万×仟元。

2)在××××年××月××日前,由×××为×××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

年月日(人民调解委员会印)

甲方:

乙方:

xx年4月4日,甲方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bhr死亡。

xx年4月14日,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出据了靖公字(xx)第0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鉴于甲乙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无异议的前提之下,经双方协商,现就甲乙双方补偿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生活救助等所有赔偿项目共计贰拾万元(xx00)。

二、本协议的签订即视为甲乙双方达成互谅互解协议。

三、本协议的`签订即视为乙方放弃追究甲方刑事和行政和民事责任,也可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从轻、减轻或撤销案件或判处缓刑的充分依据调解协议书格式范文合同范本。

四、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尽快将受害人尸体埋葬。

五、任何违返本协议的行为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即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六、附则:本协议自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条款系签名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甲 方

乙 方

调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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