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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构建行政协议书怎么写(优质13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2 23:56:24 页码:14
最新构建行政协议书怎么写(优质13篇)
2023-11-22 23:56:24    小编:ZTFB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己的进步和改进的空间。总结时可适当运用比喻、引用等手法,增加文采和吸引力。在下面的范文中,你可以找到一些写总结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和技巧。

构建行政协议书怎么写篇一

摘要:

行政公益诉讼,又简称为行政公诉,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虽然行政公益诉讼形式在我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是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理论之基础,现实之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首先从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阐释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进而从社会公共性权利的司法保护、私人力量对行政权的制约、诉的利益观之更新与公益救济论证行政公益诉讼之法理基础;接着本文阐析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并着重从其中的几个大方面去把握之。

关键字:

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具有紧迫的现实必要性。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环境公益主要包括各种自然环境利益、人文环境利益、教书环境利益、消费环境利益等,该类公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已屡见不鲜。关于市场环境利益的案件更是层出不穷,有不服电信局纵容电信企业乱收费不作为的,也有不服铁路、民航主管部门违法提高票价的等。这些争议有的提起行政诉讼,有的提起民事诉讼,结果几乎都是“无果而终”。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没有可靠的公益诉讼制度。

第二,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各地发生了不少掠夺性、杀鸡取卵式的开发行为,对水、土地、矿藏资源造成了极大破坏。群众多方寻求帮助,但苦于投诉无门。有关部门皆以该开发行为没有直接侵害个人利益为由,不予受理。如果有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事关如此众多人民重大利益的事情,必定不会陷入像今天这样尴尬的局面。

第三,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有些行政机关的首长出于追求政绩的需要,不惜重金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而对年久失修的桥梁、道路、历史文物不及时进行修缮维护,酿成一幕幕桥梁倒塌、道路废弃、历史文物毁灭的惨剧。要保护上述公共利益,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不现实的。为此,应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必须有其自身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否则它就会成为空中楼阁。行政公诉的法理基础如下:

(一)社会公共性权利的司法保护。

社会公共性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公民权利以及社会公共性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的程度,是一国法治状况和人权发展水平的反映。公民的各项权利,根本上是通过法律来确认和规范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实际上是法律使公民权利从应然权利演变为法定权利,再发展成为现实权利的过程。因而公民权利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权利,这也是权利获得法律保障的必然要求。

法律要保障公民权利,首先要为公民权利设立相应的权利制度,为保障公民权利提供制度根据,包括宪法和普通法律两个层面的根据。但是,仅有制度根据没有制度保障是不够的,社会公共性权利必须以切实有效的诉讼手段为依托。就我国而言,立法者往往局限于创制的层面,关注法律规范自身在逻辑结构上的完整性,而忽视从将来法律实施的前瞻性视角关注法律的可诉性问题。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社会公共性权利设置了初步的实体权利体系,但由于这些权利往往由多数人共同享有,因而公民个人一般不被认为具有直接的诉的利益,其原告资格不被认可。

无救济即无权利,权利受侵害者都应享有申请救济的资格;司法救济是保护公民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一种法律权利要获得实在性,就必须赋予权利人获得司法上救济的权利。概言之,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社会公共性权利,除了通过法律的普遍性实体赋予外,还要获得可诉性,这是行政公益诉讼确立的法理基础之一。

(二)私人力量对行政权的制约。

依我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时,方有提请司法审查的权利;而如果政府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这种侵害与私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则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种观念和制度之所以存在,其理论根据就在于:行政权本身就是为维护公益而设的,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审查。私人无权为公益提起诉讼,当法院认定公民个人与案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则不认可其具有诉的利益,也即不认可其原告资格。

按照这样的传统理论,公权的行使如侵害了公共利益,是由另一种公权来纠正,以公权控制公权。依此,行政权在其固有范围内运作,即使其行为危及或害及社会公益,只要没有直接损害私人利益,普通公民就无权干预,无权借助司法手段对之进行审查;而只能靠公权系统内部解决,即以分权和制衡的机制加以解决!其结果是:封闭的权力分立与制衡之设计一方面使得公权系统无限扩张,运作效率愈发低下,造成社会资源极度浪费;另一方面也使得各种权力日益聚合为一个拥有自身利益的庞大系统,堵塞了公民管理国家事务、主张各种权益的途径,违背了人民主权的根本法理。

可见,我们需要从权力和权利资源的整体配置和互动上进行深刻反省,运用公权以外的力量——私人力量,通过司法审查的手段,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司法审查的精髓不只是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行政行为,实质上,其意义在于动用私权的力量来制约行政权之行使,来保护各种私益和公益。

(三)诉的利益观之更新与公益救济。

在“无利益即无诉权”的原则下,一般认为,作为诉权要件的“诉的利益”是法院进行裁判的前提。传统理论上,诉的利益是指当一人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存在纠纷时,需要借助诉讼程序予以救济的必要性;诉的利益与原告资格直接相联系。因此,笔者认为,要研究诉讼资格扩大的问题,其认识基础应在于诉的利益观之更新。

在大量的公害性案件涌现之前,权益之纠纷主要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按照传统的“法律权利观”,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容易识别。而随着新型纠纷(环境诉讼、公害诉讼、消费者诉讼等)的出现,往往无从将这些纠纷的事实纳入现行法律所承认的权利体系或框架之中。然而,事实上又必须对这些纠纷予以解决。因为其权利义务的内容及权利主体的外延未必清楚,若依传统的诉的利益的观念和标准进行审查,可能会不承认其具有诉的利益。因此,基于增加公民运用诉讼的机会或途径,扩大诉讼手段解决纷争和保护权益的功能,应当是尽量扩大诉的利益的范围。对于诉的利益的衡量,不仅应从其消极功能,也应从其积极功能的角度来进行。显然,在行政诉讼中对利害关系作简单化、线条化的理解和把握,在现代社会已不合时宜。细想之下,认为政府的公权力行为与公民个人毫无利害关系,难免显得绝对。

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我国的行政公诉制度应该与我国的国情以及整个行政诉讼制度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应具有其独特的具体内涵。

要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的含义,首先应了解作为属概念的“公益诉讼”。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就是指允许直接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并由法院追究违法者责任的诉讼。公益诉讼有以下两个主要特征:第一,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主持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平,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公益诉讼的起诉人可以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何谓“行政公益诉讼”,笔者认为,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又简称为行政公诉),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这是我国应建立之行政公诉的应有之义。

对此含义,我们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范围包括在普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应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案件”一类。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种概念,其诉讼理念和价值与其他行政诉讼并无二致,这也就决定了他所针对的对象不能超过《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受案范围。在当今司法实践中,随着控权意识和公民权利保障意识的不断加强,所有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可诉的以外,只要侵害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一般都可被依法起诉。而行政公益诉讼则将把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之下。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法律明文排除的,所有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政行为都将具有被司法审查的可能性。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笔者认为,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对于《行政诉讼法》专门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抽象行政行为”应当作严格解释。可以理解,抽象行政行为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因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只要其一旦违反法律(宪法或法律)或正当程序,就将必然损害公共利益。但我国的立法者却“依据国情”通过立法将该类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而交由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审查或监督。这有其合理的一面,但随着民主化和法治化趋势的不断加强,相信抽象行政行为终将会接受司法的制约而具有可诉性,这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规律,并已为西方法治国家的诉讼制度演变的过程所证实。所谓对其进行严格解释,即“抽象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务院及其各部或直属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各部门行政机关;其表现形式必须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或自治条例。因此,只要不符合以上两条件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便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并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危险。

首先,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只要认为公共利益受到或将要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即可提起诉讼,而至于公众利益实际上是否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危险,则由法院通过审理进行判定。

其次,违法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一般是指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置之不理,或放纵该行为。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不作为行政机关互相推诿的情况,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某一违法行为都具有管理职责,但都不实施制止行为,而是互相推托。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选择任何一个、几个或所有负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而提起诉讼。

再次,违法包括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指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程序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违反了行政程序法或特定法律关于特定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定。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是保证行政公正、公平和防止幕后交易的重要手段。

最后,违法行政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或者有损害公共利益之危险。所谓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所共同享有的利益。在当今文明法治社会,公共利益不仅指物质利益,还涵括人身利益、环境利益、消费利益甚至审美利益等。就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而言,它是指被诉行政行为侵害了或危及到社会性的公共利益,而并非直接损害公民私人的利益。当然,请求救济的公共利益在受到侵害的同时,某些私人利益也可能同时受到损害,但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乃在于维护社会公益,其诉讼基础并不在于某种私人利益受到侵害或危险,而在于希望保护因行政主体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的社会公益;而且,即便受到侵害或威胁的公共利益中包含有原告私人的直接利益,法律一般也不排除他选择通过公益诉讼程序一并获得救济。

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即对公益的损害不需要现实的发生,社会公众利益虽没有受到现实侵害,但只要根据一般理性人的判断,某行政行为在经过一定时间或某条件成就后,就将给社会公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受害人就可对该不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公共利益一般关系到多数人的利益,一旦造成实际损害,其损失将难以或很难弥补。因而,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公益,应允许原告人在公益有受侵害之虞但尚未实际发生时对侵害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三)不以诉讼“发起人”即公民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为要件。公民为维护公益,可以就无关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的事项,对行政主体的行为“发起”行政公诉。

根据传统的“诉的利益”理论,原告起诉只能就与自己权利或法律上利益有直接关系为限。但在现实中,仅仅依靠直接利害关系人来解决社会所面临的个人利益的自我保护问题有时是不充分的,特别是在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往往是行为的受益者。受益者对致使其受益的行政行为起诉的积极性能有多大可想而知。而且,在某一特定问题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并不一定代表全社会的利益。所以,为了维护社会公益,应允许与自己无直接法律利害关系的公民,可就违法行政行为而发起诉讼。

笔者认为,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主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主体,此种情况下行政主体的侵害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另一类是非行政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性质的组织。如某企业排放超标污水,当地环保局却置之不理,以致大片农田受损,地下水变质。公益的直接侵害主体是污染企业,但该企业的侵害行为却以环保局不履行监督职责为前提。这里的行政主体是公益侵害行为的间接主体,其不法行为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做出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

首先,有无“直接利害关系”应是指普通公民相对于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而言,而非相对于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主体。因为两者有时并不一致。例如上述所举案件中,遭受损失的农民相对于环保局的不作为而言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其相对于直接侵害主体——污染企业却是直接利害关系人。

其次,在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主体为行政主体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只能发起行政公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当公益的直接侵害主体是非行政主体时,又有两种情况:一是虽相对于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与直接侵害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可选择直接以直接侵害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的诉讼虽在效果上保护了公共利益,但因诉讼目的非公益而不是真正的行政公益诉讼。但该种情况下违法行为的行政主体可与直接侵害行为主体一起,成为案件的共同被告。二是普通公民对行政主体(间接侵害主体)的不法行政行为发起行政公益诉讼。也就是说,与直接公益侵害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有其他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选择。一般说来,当只有侵害之危险或者侵害比较微小时,他们会选择前者;当侵害已经发生或侵害比较严重时,则大多选择后者。

(四)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权”由公民享有,而特定机关享有起诉权,具有原告资格。

所谓“启动权”,是指公民针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只能向特定机关“告发”,由特定机关依法决定是否起诉。

不赋予普通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因为这涉及到法律价值的衡量问题。在法律水平(包括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文化以及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意识等)较高的情况下,普通公民享有起诉权,确实有利于在广泛范围内更高效率地保障公民权益,制约政府权力,而不必担心引起滥诉。但在法律水平较差的情况下,则很可能出现滥诉,降低行政效率。我们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整个法律体制的不完善,以及公民法律素质和意识的相对欠缺,决定我们暂时不能赋予普通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因此,依我国现状,为了诉讼经济和防止滥诉,应将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权交由具有专门知识的特定机关。

享有行政公诉起诉权的特定机关主要指检察机关,其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为维护公益而提起公诉。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从检察院的实际功能也可看出,其主要职能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因此,检察机关享有行政公诉的起诉权符合宪法规定,并充分了检察机关的应有职能。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允许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自治性组织对行政机关侵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现实生活中,某些社会团体的成员在社会上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如消费者,残疾人等,他们的利益由于自身的弱势而只能依赖其所属团体的维护。该类团体或组织的主要作用就是维护其成员利益,并且在工作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经验,因此可以达到更好的维护公益而又防止滥诉的目的。此外,行业协会对行政机关明显损害该行业职业人员的利益的行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诉。

检察机关是否提起行政公诉的决定,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做出。因此,行政公益诉讼必须以法律有特别规定为前提,明确规定行政公诉的原告资格、受案范围和受理条件,防止特定机关滥用诉权,影响行政行为的效率。笔者建议,立法者应首先制定专门的《行政公益诉讼法》单行法律,以做到有法可依。检察机关必须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对公民的起诉请求进行审查,而不能专断独行。其审查范围主要包括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社会公益是否遭受了行政行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危险,以及是否超过一般行政诉讼的范围等。检察机关对以上事项只进行初步审查,以衡量判断是否达到诉的'标准。经审查后,拒绝起诉请求的,应书面通知请求人,并告知理由。被拒绝请求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复议一次。检察机关决定起诉后,并不当然导致诉讼开始。与其他诉讼一样,由法院最终决定受理与否。起诉一旦受理,检察机关便与普通行政诉讼的原告一样,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同的诉讼义务。同时为了行政效率考虑,即使是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仍应贯彻“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检察机关一般是应“告发人”公民的请求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其也可以直接依职权而主动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由于中国传统的明哲保身的处世哲学,以及现实中与政府打官司“赢了官司,输了一辈子”的不合理现状,公民在面对行政机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作为或不作为时往往敢怒不敢言,或是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考虑,无人问津,更不会发起行政公诉。因此,当检察机关认为某行政行为侵害或可能有害社会公益时,可依法主动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但此项职权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以免造成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过分干预,而降低行政效率。另外,为鼓励公民与不法行政行为作斗争,维护公益,对原告胜诉的行政公诉的“告发人”应给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四、结语。

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目前还只停留在理论层面,对普通公民来说还是一种陌生的行政诉讼形式,行政法学界也未对其表现出足够的应有重视和进行深入的研究,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的公民权利保障和公共利益保护意识还有待加强。但是,没有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制度是不完整的,没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就不能得到彻底和有效的保障。因此,当前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紧迫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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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行政协议书怎么写篇二

申请人:

代理人:

现委托在我(单位)一案中,作为我(单位)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1、代表委托人(单位)接受行政机关的`调查询问;

2、代委托人(单位)进行陈述、申辩或代为承认相关事实;

3、代签收相关法律文件。

受托人在上述权限范围内所签署的所有法律文书,我(单位)均予以承认。

申请人:

代理人:

日期:

构建行政协议书怎么写篇三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身份证:

家庭住址: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甲方为确保境外工程顺利完成,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并经乙方家属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劳务内容。

甲方聘用的乙方到蒙古国乌兰建筑工地进行钢筋施工。

第二条、劳务期限。

依据境外工程期限的特点,乙方出国劳务期限暂定为年。

自20__年5月20日至20__年月日止。

(如有必要可以延长)。

第三条、劳动报酬和支付办法。

自乙方到达境外工作起每天日工工资元,或每天小工工资元,或计件工资40元/平米建筑面积(不含材料、机械、劳动保护等费用)。

如需加班,累计8小时为一个工。

月工资发放于次月起,每月5日前,甲方将乙方工资的%汇至乙方指定银行卡上(不含税费),其余部分在年月前一次性付清。如超出3天,甲方没有向乙方支付工资,乙方有权停工;停工期间,甲方向乙方支付300元/工日的误工费。

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交付20__元保证金。如由于甲方原因,乙方没有出境,甲方退还给乙方保证金;如由于乙方原因,乙方没有出境,甲方不退还给乙方保证金。

出国施工期间,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三天以上,停工期间,甲方向乙方支付300元/工日的误工费。

乙方月累计工资小于4500元,甲方向乙方退还保证金;乙方月累计工资大于4500元,甲方不向乙方退还保证金。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l、甲方有权根据境外情况制定相关规定和制度,乙方必须遵守。对乙方执行规定和制度。工作成绩优秀或不执行甲方的规定和制度,对违章施工、无故旷工、劣质工作的,甲方有权给予奖励和处罚。

2、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规章制度及本合同各项条款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

3、甲方有权对乙方实行严格管理,并适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

4、甲方应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按合同约定付给乙方劳务报酬。

5、甲方应合理安排乙方工作和食宿,负责境外纪律,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的教育和培训等。

6、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出国劳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7、甲方负责乙方每月的伙食及住宿。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l、乙方在境外工作期间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外事礼仪,不得有损国家和甲方声誉及利益的行为。

2、乙方在务工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服从甲方人员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建筑劳务岗位职责。

4、乙方施工质量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5、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应自觉接受岗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6、乙方有遵照本合同约定足额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7、乙方在务工期间有获得身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8、乙方有保护甲方提供的一切公共设沲及机械设备的义务,如乙方变卖或故意损坏,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处罚,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

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合同有关内容,变更后的合同或合同附件经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对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l、本合同期满的;。

2、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解散的;。

4、乙方因病(伤)丧失劳动能力不能适应岗位工作或者死亡的;。

5、由于天灾、战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拒的原因。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1、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

2、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4、乙方不具备工种操作技能,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

5、乙方聚众闹事、参加或组织罢工,或参加任何非法和邪教组织及其活动的;。

6、乙方参与其他公司或组织经营活动的;。

7、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在银行、供货商、分包商等处开设帐户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l、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工作条件和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笫七条、特别规定。

1、乙方出国购买机票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在口岸停留期间,三日内食宿费用由乙方承担;三日外,乙方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并向乙方支付100元/日的误工费;如口岸停留超过5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到蒙古国乌兰从事劳务合同期间,不享受回国探亲假。如遇特殊原因,工作满八个月以上,经甲方负责人同意可以回国,往返机票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回国期间不享受劳动报酬。

3、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境外工作不满一年,往返机票由乙方承担。满一年甲方报销机票,合同期满往返机票由甲方承担。

4、经医生证明乙方因疾病缺勤不发工资(工伤除外)。

5、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境外签证,工作证等必要手续,出国时的体检、公证货等由甲方承担。

6、在境外期间,乙方护照由甲方统一保管,本合同期满甲方收回或取消乙方的工作证和签证。

7、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劳务合同解除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

1、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往返机票由甲方承担。

2、甲方违约承担违约金5000元人民币。

乙方违约:

l、乙方违约解除本合同,往返机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违约承担违约金5000元人民币;乙方违约承担护照签证费。

2、乙方如自行转移工作单位,扣除所有工资报酬。

3、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九条劳保用品与医疗保险。

1、甲方为乙方提供劳保用品,如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安全帽、安全带等。

2、甲方为乙方办理境外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在境外劳务中发生工伤,医疗费由甲方支付,治疗期间劳动报酬不变,如经治疗不能再履行合同时,按照中国工伤标准作出一次性处理。

4、因公发生的交通、住房、水电、卧具费由甲方承担,其它生活用品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其它事项。

1、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沈阳市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经乙方承诺,经本人签字后生效,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构建行政协议书怎么写篇四

“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一直都是行政诉讼的三大顽疾,人民群众一直对此反映强烈,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首当其冲,当然,这也是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而笔者认为,那些“换汤不换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早已过时,我们需要一个新的体制来挽救中国行政诉讼的命运,因此,笔者在此为专门行政法院的构建大胆做一下设想。

行政法院是否能够和应该在中国被构建呢?这个问题学术界也好,实务界也罢,一直争论不休。事实上,普遍的意见认为,行政诉讼管理体制的改革已经可以解决问题,不需要建立什么行政法院。这其中包括:集中管辖、相对集中管辖、异地交叉审理、提级审理等等。

笔者认为,先不论这种改革方案能不能替代行政法院,首先,我们应该看看这种改革的优劣之处吧。行政诉讼管理体制的改革方案,其实也不是一天二天前才提出来的,这种方案一点都不新鲜,远不是什么新方案,早在1月,《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就确定了指定管辖为主、提级管辖为辅的基本原则,而且已经在全国实行。

虽然,短期之内可以初现成效,但是,终究不过是权宜之计,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一,异地交叉管辖。我国各省个别试点数据表明,在实施异地交叉管辖制度以后,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逐步上升,行政相对人的胜诉率逐步提高,行政机关的败诉率逐步上升,人们对行政诉讼产生了信任感。然而,好景不长,问题逐步暴露,由于行政机关天然的命令从属关系,导致新的跨地域干预和拐弯说请的现象大量产生,行政诉讼案件虽然摆脱了当地的干涉,但是久而久之,又要受到异地的束缚,甚至于发生地和管辖地的行政机关早就串通一气,影响行政诉讼案件的公正审判,让行政相对人的胜诉率在稍现起色之后,又再落谷底,就像笔者上面所提到的那样,不过是权宜之计,不可能是治病良方。

第二,(相对)集中管辖。即将某一些地域的行政诉讼案件全部集中到指定法院去审理的一种管辖方式。这种调整和资源配置的方法让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得到了提升,丰富了法院的审判实践,积累了大量的审判经验,短期之内提高了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水准,但是被集中管辖的法院审判力量大大下降,非集中审判法院的行政审判庭逐步虚化,并且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出发,参加行政诉讼交通不便,路途较远,除此之外,基层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机能可能会大大减弱。

第三,提级管辖。最明显的做法就是将行政诉讼案件交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表面上看,是对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视,抬高了它的位阶,强化了审判独立性,实则不然。提级管辖让行政诉讼的一审进入中院,但是法院的管辖基本上和其行政区划是一一对应的,县乡镇一级的行政机关和政府与市一级的行政机关和政府有领导和隶属关系,想要完全摆脱干预还是非常困难。与此同时,基层法院的审判力量大大削弱,集中管辖的法院案件数量大大增加,如此繁重的审判任务实在是让人望而却步。

由此可见,行政诉讼案件管理体制改革并非某些学者想象的那样,从近几年来取得的工作成果上来看,的确初见成效,然而负面影响还是不容小觑,不仅对行政诉讼“三难”的问题成效不大,还可能延缓问题的解决,就像一股“茶壶里的风暴”,“换汤不换药”,解决不了本质问题。

构建专门的行政法院,首先必须要有《宪法》的依据,根据《宪法》12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这个“等”字,笔者认为还包括: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笔者认为,专门法院是针对特定的组织和案件,它最大的特点就是专门性,而且不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产生。很显然,行政法院非常符合《宪法》的规定,除此之外,《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第28条规定了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职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以,专门行政法院可以说也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还有一种观点,专门行政法院是由修改《行政诉讼法》来进行,也正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有中国特色的、从属于地方并且在普通法院设立的行政审判庭模式才终被确立。而笔者认为,修改《行政诉讼法》能够更好地明确专门行政法院的合法地位,并且还可以对具体设置、地域管辖和上下级多项内容进行规定。

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考虑,专门行政法院还可以通过立法机关的机关文件来确定,纵然《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没有专门行政法院的明确规定,最高立法机关可以发布单行法律文件来予以明示,例如:《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和《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法院》的决定》,这是通过单行法律来设置专门法院的基本形式,倒也不失为一种设立专门行政法院的合理做法。

结合中国当下的司法实践,如果要设立专门行政法院,必须要根据行政案件的数量、人口数量、审判人员数量予以设想。我国的人口基数大,远非法国和德国可比,由此设想,我国的行政纠纷要比德国和法国高出许多。如果我国将要设立专门行政法院,最好的方式就是设立3级行政法院,分为地市级行政法院、省级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兼最高人民法院)。截止,我国一共有34个省级行政单位,其中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还有334个地市级行政区划,其中包括地级市293个、8个地区、3个盟和30个自治州。因此,笔者认为,应该设置34个省级行政法院,293个地市级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设置)1个。每年行政纠纷案件大概400-600万件,都由这369个行政法院进行审理,将普通法院里的行政审判庭撤销掉,算起来平均一个行政法院每年要处理1-2万个行政纠纷案件。

地市级行政法院:主要是解决地市级行政区划范围内的行政纠纷案件,同时也是行政诉讼的一审法院,审级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d省级行政法院:主要是解决省部级行政区划范围内的行政争议案件,也是行政诉讼的上诉法院,审级相当于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设置最高行政法院,可以对全国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巡回法庭:既然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审理级别被提高到了中级,那基层法院管辖区域和县乡镇农村的行政纠纷该怎么处理呢?笔者认为,这时候巡回法庭起到了重要作用,由最高院成立的行政审判小组,主动赶赴偏远基层地区,处理行政争议案件,改变以往被动的案件审理模式,为当事人最大程度地提供便利,而且巡回法庭的审级和最高院同级,这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来说,非常的.有震慑力。

从国外经验来看,想要构建行政法院,并非一朝一夕,这个世界上任何一个制度,都不可能立竿见影,马上就能凸显成效,这必须是一个过程,这需要经过深入的准确调查,结合中国实际国情,通过不同的阶段和目标才能实现。笔者认为,行政法院的构建主要分为三个步骤:地市级法院实施阶段、省级法院实施阶段、最高法院实施阶段。

第一,地市级行政法院实施阶段:行政法院属于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重大事项,因此,不可能马上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必须采取慎重的态度,肯定先要从个别法院开始做起,将其作为行政法院的试点区域,从运行状况之中提取样本数据,综合评估行政法院所带来的影响和问题,在确定不会造成重大失误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逐步推广到地市级法院。我国有334个地市级行政区划,以此对应,应该要建立334个地市级行政法院,其级别相当于中院的级别,与此同时,在选择行政法院试点法院的时候,还要考虑到经济成本、人口分布、行政审判力量,甚至于当地的法治环境、法治意识和法治文化的普及程度,让试点法院的运行成为行政法院试点运行的典范。除此之外,还应该考虑老百姓的呼声,也可以进行民意调查,倘若给诉讼当事人带来各种各样的不便,那么,最终还是会选择交通方便、位置合理的法院。

第二,省级行政法院实施阶段:一般情况下,试点法院应当坚持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独立精神,作为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上诉法院,省级行政法院既要和地市级行政法院保持一定的距离,又要负责监督指导它们的司法工作,所以,1个省设立1个省级行政法院,全国34个省,就设置34个省级行政法院。尽量设置在省会城市或者交通比较发达的地区,如果设立2个行政法院的话,会增加经济和人力负担,而且不容易管辖,对于那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交通可能比较方便,火车地铁高速都能够轻易到达,对于那些偏远经济落后的区域,应当让巡回法庭亲自前往,这样不仅可以解决交通不便的问题,还可以减轻省级行政法院的负担。

第三,最高行政法院实施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设置最高行政法院,其院长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兼任,重大疑难案件和司法解释,报请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不仅如此,专门行政法院实行单轨制:在经费问题上,笔者认为,应当由中央财政单独划拨,一定要和行政区划财政经费和普通法院财政经费划拨单独区分,排除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使得人财物不受地方政府和上级法院的控制,这样就更正了现有行政审判体制最大的弊端;在法官任免问题上,最高级行政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副院长、庭长、审判员由院长提名,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地市级行政法院和省级行政法院不受所在地人大常委会的控制,不接受其人事任免,而是交由最高级行政法院提名,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其他的人事任免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文件决定。

四、结语。

综上所述,建立相对独立的专门行政法院,并不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情,而且有利于完善权力监督,畅通权利救济,扭转我国当下行政诉讼窘迫的困境,保证行政相对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公权力的侵犯,打破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切实做到用权必监、违法必究和权责统一,维护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威严,笔者认为,可以进行一次尝试。

构建行政协议书怎么写篇五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于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本协议。现将相关事宜达成如下:

1.乙方自愿与甲方签约成为公司海外派遣艺员,时间期限为()天;。

2.乙方保底工资由甲方负责管理,每期期满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3.乙方在派遣前,等相关证件需自费作为出行费用;。

5.乙方进场的机票和签证的费用由已方负责;。

7.乙方保底工资为每月(),

8.乙方进场后吃、住由甲方负责,

10.乙方在岗位出现工伤事故由甲方负责。(注:如因乙方不听从指挥擅自违规操作出现的任何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一切后果,包括赔偿等问题。)。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构建行政协议书怎么写篇六

乙方:中国________________公司。

第一条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_______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种、工龄和月工资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地间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______国国境的签证和在_________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工资。

1.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2.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不满一个月的工资=月工资/30天×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

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_________国之日起到离开_________国之日止计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三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_________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帐户,并按_________国_________银行的规定负担共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________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5.甲方将乙方人员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_______国______货币支付并汇给中国驻________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帐户。

第四条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____________到_______________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帐户。乙方人员从_________返回_________,由甲方通过_________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和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期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信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2.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3.甲方为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_________(货币及数量)。

4.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信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1)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员为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工作时间。

1.乙方人员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2.根据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

平时加班为日工资的150%。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第七条休假。

1.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_________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_________天。

2.乙方人员每年享受带薪休假三十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报酬,其工资按下列方法计算:月工资/30×假期工作天数。

第八条甲方权利。

1.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三个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乙方人员有权享受回_________的机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它项目上工作。

第九条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在国内其家庭人员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对有事人员给予两个月的紧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时总假期的报酬。超过两个月期限没有工资,对此乙方负责其旅费。

紧急事假,超过两个月的时间,乙方应在两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替换,并负责替换者的旅费。

第十条乙方人员因工作生病或伤残,甲方在两个月内负责支付在_________国内的医疗费和全部工资。如在两个月内不能痊愈,乙方应负责替换,在此情况下的一个月内甲方负责伤者回_________的旅费和替换来_________的旅费。同样,甲方将根据_________国通告的规定对伤病者给予补偿的各种措施。

在_________期间,乙方人员如发生死亡,甲方应办理一切丧葬或遗体火化以及遗体或骨灰运回_________的一切善后费用。还有行李及遗物运回的费用。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_________国保护法的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第十一条乙方义务。

1.乙方人员在_________服务期间,应遵守_________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要保守机密,不泄密,在其执行任务期间或合同结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乙方人员应尊重_________当地的风俗习惯。

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时间以外和住地内的社会活动自由,尊重乙方人员的生活习惯以及对推动工作的良好建议。

第十二条合同期限。

1.服务期为_________年,从乙方人员到达_________地算起,其间包括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内或国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期满后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同意可以延长。

3.当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员在工作_________年后,月工资增长百分之十五。

第十三条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撤换其不称职的任何人员,乙方要在甲方通知后的一个月予以替换,不给任何费用。

在合同期内,乙方人员擅自放弃工作,将不给予机票待遇,但由于执行工作而生病,且有医疗证明者除外。

在本合同签字期内或签字后,凡乙方已在_________的人员,不享受从_________到_________机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工作结束时,负责其从_________至_________的旅费。

甲方不允许乙方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开业。

第十四条自工作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二个月的预付款,并在四个月内偿还。乙方人员抵达_________后,_________国现行出差补贴规定适用于乙方人员。

第十五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事故的一方应在十五天内电报通知另一方并提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决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亦可商定补救办法的补充协议,以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双方应相互提供履约合同的银行担保书,或协商约症其它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

构建行政协议书怎么写篇七

摘要:私法上遵循“原有权—救济权”的权利构造模式保护特定权利。作为最重要救济手段,请求权自然是构建权利制度的不可缺少的内容。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基于绝对权绝对性、排他性特点,民法除赋予其债权请求权的保护外,更应设置绝对权请求权予以保护。

关键词:请求权;绝对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

对于私权的保护,民法一直按照“原有权—救济权”的私权保护模式进行构建,请求权制度的确立成为横跨实体权利和诉讼程序之间的桥梁。以物权请求权为代表的绝对权请求权,其理论基础在于绝对权的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权请求权是绝对权效力的体现。绝对权请求权是针对权利形态的损害,而债权请求权则是针对物质形态的损害,二者共同构成了绝对权的完整私法保护体系。

一、“原权利—救济权”的私权保护模式。

请求权作为原权利的救济权,与原权利一起构成了民法的完整保护体系,同时,“请求权系权利之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其内容也。就绝对权而言,在权利不受侵害时,其请求权则隐而不显现,然若一旦遭受侵害,则随时可以发动。”[2]请求权与原权利的密切关系使得请求权的保护手段成为了权利救济诉求的必然之制度回应。

二、关于绝对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救济范围的划分。

本文拟采用以绝对权是否发生损害为标准进行划分。即如果绝对权遭受侵害但没有发生价值减损,或者绝对权仅有遭受侵害的可能性而并未影响物权人的现有权利时,就只能行使绝对权请求权保护物权;若绝对权发生损害,而且损害没有必要或者没有可能通过恢复原状等物上请求权获得救济,就只有通过损害赔偿的侵权请求权获得价值上的补偿。理由在于:

(一)根据绝对权本身的属性。

任何一项绝对权都具有积极功能与消极功能,两种功能的合理安排,使得相应的制度配合妥当、适宜。绝对权的消极功能具体表现为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这是绝对权自身具有的,是它们为使自己保持或者恢复其圆满状态所必须的。因此,当绝对权人对其权利客体的支配或专有没有受到他人的侵害或也无受侵害之虞时,该权利人就不需要提出一个针对特定人的请求权,其绝对权就处于静止状态,绝对权在其排他功能上也还不是一个请求权(或者说绝对权请求权此时是隐藏在绝对权之中的);[3]但只要有行为人对绝对权人的支配或专有范围进行了侵犯,并由此造成绝对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权利人此时能够对特定的人提出特定的请求,也即“绝对权请求权”。其次,当权利受到侵害、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特定之债的法律关系时,权利人可以凭借相应的债权请求权来获得救济;所以,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请求权是完全独立的请求权,并不像绝对权请求权那样对其基础权利存在依附性。这两种请求权的不同特性,决定了它们是对绝对权的不同保护方式—绝对权请求权是私权的防卫性保护;而债权请求权则是进取性保护。

(二)债权请求权保护的单一性。

首先,债权请求权作为救济权的一种,主体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以过错为原则,构成较为严格,有时使权利人难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设置的目的'着眼于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后赔偿,救济时机较晚,对于民事权利保护不利。加之,诉讼时效的限制以及债权请求权的平等性,无法特别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正因为如此,针对盖然性较高的侵害事先防患于未然就显得极为必要。其实,防止知识产权受侵害的防患于未然亦是如此。

三、绝对权救济体系。

绝对权救济体系的基础在于绝对权与其他权利如债权的严格。绝对权作为对世权,自当有排斥任意第三人的权能,即绝对权价值的真正发挥,必然意味着绝对权人享有排除他人不当干涉的权利,此即为绝对权请求权产生的基础,也是绝对权请求权产生的必然性之所在;以物权为例,“物权人对于物权内容之实现,自无需他人行为的介入,也不允其介入,因此倘有属于他人支配下之事由,对于物权人之物权有所妨害时,则法律上自不能不赋予物权人以请求除去该项妨害之权利,否则物权岂非为有名无实乎?此即物上请求权所以存在之根据也。”[4]从法律关系的角度,侵权行为的发生,一方面是对绝对权法律关系的违反,另一方面如果造成损害则会于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法律关系。请求权与法律关系具有对应性,因而,对于前者,权利人得依据绝对权请求权主张排除妨害、停止侵害,等等;对于后者,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侵权之债,权利人则依据债权请求权寻求救济。

参考文献:

[1]王涌:《私权的分析与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7页。

[3][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邵建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5页。

[4]郑玉波著:《民法物权》,台北:三民书局2003年版,第30页。

构建行政协议书怎么写篇八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与______因_______一案中,作为我方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授权代理事项:

一、代为起诉,提出诉讼请求。

二、代为应诉,提出答辩状。

三、代为提交证据,参与本案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等诉讼活动。

四、代为起草、提出、收取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

五、经委托人授权的.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委托人:

受委托人:

日期:

构建行政协议书怎么写篇九

协议书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小编整理了行政调解协议书范文,希望对你们有用!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

职业:××厂操作工。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

职业:××厂经营者。

纠纷简要情况:××××年××月××日晚7时左右,×××在××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万余元。

×××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

×××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调解协议书格式范文调解协议书格式范文。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

3)×××与×××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现金×万×仟元。

2)在××××年××月××日前,由×××为×××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

年月日(人民调解委员会印)

甲方:

乙方:

xx年4月4日,甲方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bhr死亡。

xx年4月14日,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出据了靖公字(xx)第0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鉴于甲乙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无异议的前提之下,经双方协商,现就甲乙双方补偿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生活救助等所有赔偿项目共计贰拾万元(xx00)。

二、本协议的签订即视为甲乙双方达成互谅互解协议。

三、本协议的`签订即视为乙方放弃追究甲方刑事和行政和民事责任,也可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从轻、减轻或撤销案件或判处缓刑的充分依据调解协议书格式范文合同范本。

四、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尽快将受害人尸体埋葬。

五、任何违返本协议的行为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即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六、附则:本协议自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条款系签名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甲 方

乙 方

调解人:

年 月 日

构建行政协议书怎么写篇十

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乡镇船舶管理办法》、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重庆市綦江港航管理处委托綦江县赶水人民政府按照委托的执法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上安全行使行政执法权:

负责本街道行政区域内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直接查处水上安全违规违法行为。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重庆市綦江港航管理处的名义对水上安全违规违法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乡镇船舶管理办法》、《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安全违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水上安全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个人或生产经营单位有水上安全违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违规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重庆市綦江港航管理处报告。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对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管,纠正违章行为,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违章行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处罚金额在工作上500以上的必须报经委托单位审核后予以处罚,处罚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污得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托镇人民政府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委托单位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被委托单位后,委托单位应当承担被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从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五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〇xx年十月一日

构建行政协议书怎么写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组织:_______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

委托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依照《林西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实施办法(试行)》(林政发[20xx]104号)履行委托权限内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责和行政处罚权。

(一)对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整改;

(五)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的行为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

(六)临时委托的其他事项。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三)提供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所需要的法律文书;

(五)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配合委托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七)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参加各类专业学习和业务培训。

自20xx年x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委托机关:(印章受委托组织:(印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一份。

构建行政协议书怎么写篇十二

申请人:

代理人:

我(们/单位)不服(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委托(代理人姓名)在我(们/单位)与(被申请人全称)一案中,作为我(们/单位)参加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申请人:

代理人:

日期:

构建行政协议书怎么写篇十三

甲方:

注册地址:

工商登记号码: 编码:

电子信箱: 联系电话:

网址: 传真:

乙方:

注册地址:

工商登记号码: 编码:

电子信箱: 联系电话:

网址: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聘用中国员工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有关乙方聘用中国员工及相关事宜,适用本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派遣中国员工或乙方聘用中国员工的,双方应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另行订立《聘用中国员工合约》,明确乙方聘用中国员工的具体人数、姓名、聘期、聘用费等事宜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乙方与被聘用的中国员工之间系聘用与被聘用的劳务关系,双方能够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另行订立《聘用约定》,确定乙方与中国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聘用约定》副本需送甲方备案。

第四条 乙方与中国员工之间因购房贷款(含担保)等民事事宜,应另行订立相关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生争议,与甲方及本合同无关,甲方不承担中国员工之连带职责。

第五条 乙方与中国员工之间因出国、培训需约定服务期限、费用、赔偿等事宜,应事前订立相关出国培训协议或者培训协议,确定各自权利义务。所生争议,甲方不承担中国员工之连带职责。

第六条 本合同资料与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变更而不一致的,分别以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7。

7。

2、应乙方或中国员工的要求,甲方有权对发生争议的乙方和中国员工进行调解;。

7。

7。

4、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第八条 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8。

8。

8。

3、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中国员工的出国(境)手续;。

8。

4、 对乙方委托甲方管理驾驶关系的中国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8。

5、 甲方按照有关规定,为贴合条件的中国员工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8。

6、 甲方因业务需要搬迁办公地址,应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9。

第一个工作日前经由甲方办理聘用手续;。

9。

2、对聘用的中国员工,视聘用期限规定试用期:

聘用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____日;。

聘用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________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聘用期限在________年以上不满________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聘用期限在________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9。

9。

9。

9。

6、 对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第十条 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0。

1、 乙方应尊重中国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歧视中国员工的种族和性别;。

10。

10。

10。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为:

工作日加班月工资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小时150%;。

休息日、带薪休假日加班月工资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小时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月工资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小时300%。

10。

10。

10。

10。

10。

10。

10、乙方务必为从事驾驶员工作或者驾驶机动车的中国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和。

10。1。

10。1。

10。1。

4、乙方应督促中国员工办理受聘期间的有关合法工作证件,教育中国员工遵纪守法;。

10。1。

5、因本合同。

10。1。

10。1。

7、乙方因业务需要搬迁办公地址,应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章 解除或终止聘用的条件、程序和补偿。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能够解除聘用中国员工:

1

1。

1

1。

2、 中国员工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1

1。

3、 中国员工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使乙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

1

1。

4、 中国员工因卖淫嫖娼被收容教育的;。

1

1。

5、 中国员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的;。

1

1。

6、 中国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或者劳动教养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中国员工(但贴合本合同。

第十一条情形的除外)。

1

2。

1

2。

2、 中国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1

2。

3、 中国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乙方未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过工作岗位的;。

1

2。

4、 被聘中国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1

2。

5、 中国员工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

第十三条 乙方解除或终止聘用贴合本合同。

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国员工,须支付自解聘之日起至。

第十二条所属状况消失期间的工资。

第十四条 除贴合本合同上述。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约定的情形以外,乙方解除聘用中国员工,应以书面形式分别提前三十天通知中国员工和甲方,否则另行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管理费及中国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以代替提前通知期。同时支付该员工聘用时光每满________年,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聘用时光不满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计发。医疗期满后被解聘,除按上述标准支付补偿金外,还须支付中国员工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患绝症的,还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加发医疗补助费。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务必解除聘用中国员工,但甲乙双方应按下列约定的条件和标准执行:

1

5。

1、 被聘中国员工在试用期内书面提出辞职的,不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1

5。

2、 被聘中国员工提前三十天书面提出辞职的,不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1

5。

3、 被聘中国员工未提前三十天提出辞职的,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以代替提前通知期。

第十六条 中国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能够不按本合同。

第十五条解除聘用中国员工:

1

6。

1、 中国员工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的;。

1

6。

2、 中国员工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1

6。

3、 中国员工与乙方就出资培训、分配住房等事宜约定的服务期限未满的;。

1

6。

4、 国家或_______市有个性规定的。

第五章 费用及其结算。

第十七条 乙方聘用中国员工,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按聘用人数每月向甲方支付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构成的聘用费。

第十八条 聘用费经甲乙双方协商,由《聘用中国员工合约》确定,并以每月三____日前甲方的《付款通知书》为当月聘用费的结算依据。聘用费能够人民币或者等值于人民币的外币报价结算。

第十九条 每年____月____日前,乙方应根据中国会保险缴纳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物价上涨指数、聘用员工社会保险基数的调整、社会保险福利制度规定的各种费用调整幅度,以及中国员工工作业绩和岗位变动,相应调整聘用费,具体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经甲方同意,乙方能够从聘用费中扣除工资部分直接支付给中国员工,具体由《聘用中国员工合约》确定。

第二十一条 乙方须于每月月底前向甲方支付并结清当月的聘用费。

第二十二条 甲方或乙方自解除聘用中国员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对方支付并结清本合同。

第三章、

第四章约定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中国员工在聘用期间发生因公致残、死亡事故时,应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甲方为主、乙方协助,做好善后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对已按约定为中国员工支付相关保险费的,则先由保险赔款支付。

第六章 违约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经订立,对双方即具有约束力,甲方和乙方均应自觉履行,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能够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结清聘用费或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费用而延迟付款,并且无甲方认可的正当理由的,乙方每延迟____日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透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所称中国员工,系指乙方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合同及《聘用中国员工合约》所聘用的中国公民;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所称聘用费,系指乙方每月付给甲方的聘用中国员工的各种费用的总和,其中包括:

30。

1、中国员工的工资;。

30。

2、为中国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0。

3、医疗与保险等员工的福利费;。

30。

4、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服务费。

第三十条 本合同所称管理费,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中国员工而支付给甲方的除中国员工的工资以外的其他各种费用的总和。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所称社会保险费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中国员工而需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规定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所称员工福利费,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中国员工而需按月支付给甲方的用于中国员工医疗、保险、活动、慰问等事宜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所称服务费,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中国员工需按月支付给甲方的用于为中国员工带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而产生的经营成本及有关税费。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所称工资,系指乙方因实际使用中国员工而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规定务必由乙方承担的支付给中国员工的劳动报酬总称。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年。合同期满前30天内,如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有效期自行延长。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签订,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分别以中文和_____文书就,具有同等效力。当两种文本存有不一样解释时,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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