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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矛盾哲理故事(实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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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矛盾哲理故事(实用14篇)
2023-11-24 09:38:22    小编:ZTFB

总结有助于培养我们的思维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提高我们的学习效果。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前期的准备和收集资料,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下是一些提高语言表达能力的练习和技巧,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

矛盾哲理故事篇一

在与别人交往时,很想把自己的观点说出来,但话到了嘴边又咽下去,或者说出来的话是另外意思。善意的谎言,人们往往乐于接受,并相安无事;实话实说,人们常常反感,有时还惹来灾祸。

当不幸降临到他人头上时,人们往往都能像智者一样劝慰别人;而当同样的不幸降临到自己身上时,人往往很难用同样的道理开导自己。

人们喜欢教育别人如何去努力取得成功,而自己却迟迟不愿去做,所以平庸却又自能的人很多。

自己说过或做过伤害别人的事,有可能转瞬之间就忘得一干二净;而别人说过或做过伤害自己的事,往往一辈子都能记得清清楚楚,且耿耿于怀,无法原谅。

疮疤长在别人头上,自己不觉得难受,反而以此为取笑的佐料。同样的疮疤长在自己头上,如果别人取笑时,自己就会恼羞成怒。

对于他人身上的缺点,就像白纸上的黑点一样,一眼就能看出来,而且无法容忍;而自己身上的缺点却很难发现,即使别人发现了向你指正,你也很难接受,甚至为自己的缺点辨白。

当别人在公众场所不小心出丑时,人们往往一笑了之,甚或传为笑柄;而当同样的情景在自己身上出现时,往往好长时间不能从尴尬中走出来。

看别人的生活时,总喜欢放大他们的幸福,忽略他们生活中的不幸,所以别人的生活怎么看都觉得幸福。而在看待自己的生活时,人们总喜欢缩小自己的幸福,扩大自己的烦恼,所以人们往往对自己的生活有太多的不满。有的人甚至用自杀的方式解脱烦恼。

看到他人取得成功时,会说人家的运气好;当他们遭遇失败时,又说人家不够努力。而自己获得成功时,会说这是自己努力的结果;当自己遭遇失败时,又会自我解嘲说都是客观原因造成的。

一个女孩明明喜欢她的男朋友,嘴里却说:你坏,你真坏!

一个穷人看见富人时心想,他什么都有,真让人羡慕;一个富人看见穷人时心想,他一无所有,却又那么快乐。其实,我们就是那个总是对自己生活不满意,却总是在羡慕别人的人。

父母喜欢用自己的生活阅历教训子女,长者喜欢用自己的成功事例说教兄弟,上司喜欢用自己的方式感染下级,遗憾的是他们的说教往往很少有人听。直到有一天,历史的'一幕重演,后者也在做着同样的事情。

有时自己犯的错误心里明明白白,也想做出些改变;可是,若有人好心地指出你的错误,反而会产生逆反心理,拒绝改变。

与人发生冲突时,错的总是对方,受委屈的总是自己。在向别人诉说委屈时,总是夸大对方的过错,而否定自己的不是。

人们喜欢用自己的标准去衡量别人,却很少用同样的标准去对照自己;人们喜欢对别人家里的事说三道四,却讨厌别人说自己的家事。

人们总是觉得自己的老婆不够漂亮,却不想让她过分打扮自己;人们总是觉得自己的孩子好,却对自己的孩子很不满意。

当一个人失魂落魄时,就说人家活得窝囊,瞧不起人家;当一个人大红大紫时,就说人家不仁不义,嫉妒人家。

想登山却嫌山太高,想游海却嫌海太深,想健身却不想多锻炼,想收获却不想勤耕耘……。

这就是我们的矛盾人生,几乎渗透在生活的各个角落,而我们却跳不出这个怪圈。但是,历史依然按照它自己的计划向前走着,不会因为这些矛盾停下脚步。至于人类自身的心理矛盾以及由此引发出来的各种困惑,它让人类自身去解决。因为历史相信人的反省能力和纠偏智慧。正因为有这些矛盾,人类自身才会不断觉醒,并推动着社会向前发展。

矛盾哲理故事篇二

从前,楚国有一个人,他在街上卖矛和盾,他夸自己的'矛说:“我的矛很锐利,没有什么盾牌它刺不破。”大家半信半疑,没有人理他。他见没有反应,就把矛收起来,拿出一块盾牌来,又说大话:“我的盾很坚固,没有什么武器能刺破它。”这时候,有人质问他:“如果用你无坚不摧的矛,来刺你坚不可摧的盾,结果会怎样?”那个人听了这番话,觉得自己吹牛吹的太大了,只好满脸尴尬地走开了。无坚不摧的矛,与坚不可摧的盾,不可以同在一个世上存在。这个故事告诉我们:说话做事要实事求是,不能前后抵触。

矛盾哲理故事篇三

导言:不要夸过头,免得喧宾夺主,说话做事要实事求是,不能自己与自己矛盾!

楚国有个人在集市上既卖盾又卖矛,为了招徕顾客,使自己的商品尽快出手,他不惜夸大其辞、言过其实地高声炒卖。

用什么锋利的矛也不可能戳穿它!”一番话说得人们纷纷围拢来,仔细观看。

不论您用如何坚固的盾来抵挡也会被我的矛戳穿!”此番大话一经出口听的人个个目瞪口呆。

可抵挡。那么请问:如果我用你的矛来戳你的盾,结果又将如何?”楚人听了,无言以对,只好涨红着脸,赶紧收拾好他的矛和盾,灰溜溜地逃离了集市。

要注意留有余地,不要做满说绝走极端。

矛盾哲理故事篇四

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莫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众皆笑之。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

在战国时期,楚国有个卖矛和盾的人,他先夸耀自己的盾很坚硬,说:“无论用什么东西都无法破坏它!”然后,他又夸耀自己的矛很锐利,说:“无论什么东西都能被其破坏!”,市场上的人质问他:“如果用你的矛去刺你的盾,它们将怎么样?”,那个人无法回答。众人嘲笑他。无法被刺穿的盾牌和没有刺不破盾的长矛,是不可能共同存在的。

世上不大可能共同存在牢不可破的盾和没有无坚不摧的矛,这个商人片面地夸大了矛与盾的作用,结果出现无法自圆其说的局面。比喻说话做事前后抵触,不能自圆其说。

做事说话皆应三思而后行。

矛盾哲理故事篇五

“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仁者见之谓之仁,智者见之谓之智,百姓日用而不知,故君子之道鲜矣。”

一陰一陽虽然是有正有反,但是调和正反的,不是矛盾的统一而是均衡。一陰一陽要达到调和、均衡,便得了道,不均衡便不得道。所以“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

这就是孔子特殊的地方。为什么说“人这初,性本善”?善有什么好处呢?为什么一切的宗教都是提倡去恶为善?因为善的作用是完成均衡一陰一陽的。一陰一陽就是一善一恶;有善必有恶,有恶必有善;有是必有非,有非必有是。天地间的善恶是非,哪一个对?都不是绝对的`,道德也不是绝对的。

譬如说道德礼貌,在某一个时候是道德,换一个时间、换一个空间,你那么做就不道德啦!甚至在另一个时候,却反而成罪恶了。所以善恶是非、道德黑白,是没有绝对的,都是人为的。

说一个绝对,就是相对了,因为绝对是从相对而来,对相对的而言,才会产生绝对的观念。形而上的统统被佛说完了,所谓“不可说,不可说”、“不可思议”。但是他老人家已经犯了错误啦!明明说不可说,但他已经说了。说了什么?说了一句“不可说”。可知形而上就是这样一个东西。

形而下是没有绝对的,只有靠人为来调整它。所以说:“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这个“善”字,到孔子的学生曾子作《大学》时,加了一个“至”字,成为“在止于至善”。

什么叫至善呢?至善是没有善,也没有恶。有一个善的存在,就有一个恶的存在,善过了头就变成恶了。像父母对儿女的爱,关心过度,最后会令你很痛心。

所以爱人是痛苦的,被爱是幸福的。一点没有错!但是一个人如果幸福得太过头了,那又一点都不幸福了。你什么都关心我,我会很讨厌。被爱得太过分了,不是好事,善得过分了就是恶。

这个宇宙间相对的法则,善恶是非与利害都是相对的。为什么会如此?你说人活着真麻烦!有那么多麻烦,那你不要活去死好了。有人说死了倒好,一了百了。

我说如果你到了那边,发现那边的痛苦、麻烦比这里更多,想想还是回来的好。可是老兄,你要叫我为你回来作担保,替你去领入境证,我可办不到啊!有位同学伤心了来找我,说:“老师!我还是死了的好。”我说:“死了就真解脱了吗?”他说:“我认为。”

我说:“你先要去考证考证啊!万一死了的地方比这里还要麻烦,后悔可来不及了。要考虑考虑啊!”这是真的呀,你可知道那个世界,跟这个世界一样的麻烦吗?如何使它不麻烦?善继。如何教他善继?就要均衡调和。所以孔子说:“继之者善也。”

矛盾哲理故事篇六

楚国有一个卖兵器的人,到市场上去卖矛和盾。

好多人都来看,他就举起他的盾,向大家夸口说:“我的盾,是世界上最最坚固的,无论怎样锋利尖锐的东西也不能刺穿它!”

接着,这个卖兵器的人又拿起一支矛,大言不惭地夸起来:“我的矛,是世界上最尖利的,无论怎样牢固坚实的东西也挡不住它一戳,只要一碰上,嘿嘿,马上就会被它刺穿!”他十分得意,便又大声吆喝起来:“快来看呀,快来买呀,世界上最最坚固的盾和最最锋利的矛!”

这时,一个看客上前拿起一支矛,又拿起一面盾牌问道:“如果用这矛去戳这盾,会怎样呢?” “这——”围观的人先都一楞,突然爆发出一阵大笑,便都散了。

那个卖兵器的人,灰溜溜地扛着矛和盾走了。

《韩非子·难势》

客有鬻于与盾者,誉其盾之坚:“物莫能陷也。”他两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物无不陷也。”人应之曰:“以予之矛,陷予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

“矛”古代一种长柄的装有金属枪头的武器,用以刺杀敌人。“盾”,古代用来保护自己、抵档敌人刺杀的武器。后以自相矛盾比喻语言、行动前后不一致或互相抵触。

矛盾哲理故事篇七

1、言多必失,什么事不要过分夸大其词,实事求是,世上什何事物都是正反两面的,物极必反。做任何事都要三思而后行,不要像他那样说话(做事)前后抵触,自圆其说。

2、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不能以自己的优势和别人的劣势比,这样一点意义也没有,如果在发现别人的优势时,虚心学习,改善自己的劣势,这样的人才能获得成功。

3、寓意是说话办事要说实话,办实事,不要违背了事物的客观规律,自己先说服不了自己。

矛盾哲理故事篇八

古时候,矛和盾都是作战用的武器。矛用来刺杀敌人,盾则用来保护身体,以免被对方的矛刺中。

传说很久以前,楚国有个卖兵器的人,在市场上卖矛和盾。为了让人家愿意买他的货,他先举起盾向人们夸口道:“你们看,我的盾是世上最坚固的盾,任何锋利的东西都不能刺穿它。”接着又举起他的矛,向人吹嘘说:“你们再看看我的矛,它锋利无比,无坚不摧,无论多么坚硬的盾,都挡不住它,一刺就穿!”

围观的人听了他的话都觉得很好笑,人群中有人问道:“依你的说法,你的矛无论怎样坚硬的盾都能刺穿,而你的盾又是无论多么锋利的矛也不能把它刺穿。那就拿你的矛来刺你的盾吧,看看结果怎么样?”

卖兵器的人听了愣住了,不知道该怎么回答,只好拿着矛和盾走了。

矛盾哲理故事篇九

2)在真实的生命里,每桩伟业都由信心开始,并由信心跨出第一步。

4)凡读无益之书,皆是玩物丧志。——(清)王豫。

5)活在昨天的人失去过去,活在明天的人失去未来,活在今天的人拥有过去和未来。

6)朽木不可雕也,粪土之墙不可圬也。

7)人类学会走路,也得学会摔跤,而且只有经过摔跤他才能学会走路。——马克思。

8)社会就是一个车厢,无座的人鼓动造反,有座的人呼吁稳定。

9)在人之上要把别人当人,在人之下要把自己当人。

11)人生是个圆,有的人走了一辈子也没有走出命运画出的圆圈,他就是不知道,圆上的每一个点都有一条腾飞的`切线。

12)不要等待机会,而要创造机会。

13)别总把悲伤挂在嘴上,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故事……。

15)适当的时候,说一声我错了,对不起,那不是一种低头,那是一种成长。

16)奋斗之路越曲折,心灵越纯洁。

17)有时候失败不能阻碍你成为一个成功的人,关键还是在于你的想法,是你把自我限制在了一个小圈子里,而成功和失败是不可逾越的鸿沟。从不失败只是一个神话,只要你的人生有过成功,失败就并不可怕。

矛盾哲理故事篇十

矛,进攻敌人的刺击武器;盾,保护自己的盾牌。比喻自己说话做事前后抵触,不动脑筋。

夫:句首语气助词,表示要发表议论。

自相矛盾:比喻一个人说话、行动前后抵触,不一致。

楚国有一个卖兵器的人,到市场上去卖矛和盾。

好多人都来看,他就举起他的盾,向大家夸口说:“我的盾,是世界上最最坚固的,无论怎样锋利尖锐的东西也不能刺穿它!”

接着,这个卖兵器的人又拿起一支矛,大言不惭地夸起来:“我的矛,是世界上最尖利的,无论怎样牢固坚实的东西也挡不住它一戳,只要一碰上,嘿嘿,马上就会被它刺穿!”他十分得意,便又大声吆喝起来:“快来看呀,快来买呀,世界上最最坚固的盾和最最锋利的矛!”

这时,一个看客上前拿起一支矛,又拿起一面盾牌问道:“如果用这矛去戳这盾,会怎样呢?”“这——”围观的人先都一楞,突然爆发出一阵大笑,便都散了。

那个卖兵器的人,灰溜溜地扛着矛和盾走了。

一个人在同一判断中,对同一问题,是不能做出截然相反的判断来的。若是这样做了,那就是犯了逻辑上的错误。矛盾是事物存在的普遍形式,任何事物都存在矛盾,不管是物质的客观世界,或是思维的主观世界,都有矛盾问题。有矛盾不见得是坏事。有矛盾才有事物的进步与发展。关键是我们要认识矛盾,分析矛盾,研究矛盾,解决矛盾。只有这样才能让事物得到发展。

世上没有牢不可破的盾,也没有无坚不摧的矛,这个楚国人片面夸大了矛与盾的作用,结果出现难以自圆其说的局面。比喻说话做事前后抵触,不能自圆其说。

矛盾哲理故事篇十一

自相矛盾出自《韩非子·难势》,原文:

客有鬻于与盾者,誉其盾之坚:“物莫能陷也。”他两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物无不陷也。”人应之曰:“以予之矛,陷予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

译文。

在战国时期,楚国有个卖矛和盾的人,他先夸耀自我的盾很坚硬,说:“无论用什么东西都无法破坏它!”然后,他又夸耀自我的矛很锐利,说:“无论什么东西都能被其破坏!”,市场上的人质问他:“如果用你的矛去刺你的盾,它们将怎样样”,那个人无法回答。众人嘲笑他。无法被刺穿的盾牌和没有刺不破盾的长矛,是不可能共同存在的。

故事版本一:

楚国有一个卖兵器的人,到市场上去卖矛和盾。

好多人都来看,他就举起他的盾,向大家夸口说:“我的盾,是世界上最最坚固的,无论怎样锋利尖锐的东西也不能刺穿它!”

之后,这个卖兵器的人又拿起一支矛,大言不惭地夸起来:“我的矛,是世界上最尖利的,无论怎样牢固坚实的东西也挡不住它一戳,只要一碰上,嘿嘿,立刻就会被它刺穿!”他十分得意,便又大声吆喝起来:“快来看呀,快来买呀,世界上最最坚固的盾和最最锋利的矛!”

这时,一个看客上前拿起一支矛,又拿起一面盾牌问道:“如果用这矛去戳这盾,会怎样呢”“这——”围观的人先都一楞,突然爆发出一阵大笑,便都散了。

那个卖兵器的人,灰溜溜地扛着矛和盾走了。

故事版本二:

楚国与邻国发生了战争,楚王大购兵器、机械,以分发给新添兵勇,所以,楚国城中兵器行生意日益兴隆,许多人都靠卖兵器而发了财。楚城中有一人,平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却总想发财,这日见此情景,便造了些长矛和盾牌,也到街面上卖起了兵器。可是过了几日,他的摊位却一向无人问津。

原先啊,人们一见卖主是平日的游手好闲者,都担心矛和盾不好,这人一听说人们不买自我的兵器是为这,生气急了,第二日去卖,便想了个办法。次日,这人拿了一个铜锣,带上货物,走到人群密集处,便“咚隆咚隆”敲起了铜锣,同时大声吆喝着:“大家快来看啊!大家快来看啊!天下最利的矛!天下最坚的盾!快来看啊!”等众人都围过来,这人便取出一面盾牌,摊在众人面前,夸称说:“我卖的这盾牌,是天下最坚固的盾牌,不信大家来看看啊!这盾牌的坚固,大家从未见过,不管什么利器都不能将其刺穿,即使用天下最锐利的矛刺它,它盾面上亦不能被划伤,不留痕迹!”说着将盾牌在众人眼前晃来晃去,并让众人拍打细看。之后,此人又取出一根长矛,在众人面前舞来戏去,那矛早被他抹上了油,在阳光下明晃晃的,甚是漂亮。

他舞毕,又夸赞起他的矛来,他大声嚷到:“此矛诸位前所未见,乃是天下第一利矛,不论何物,与其矛皆为草木,轻挥其矛,物件皆为之而穿,就是天下最为坚固的盾牌,也能被其轻易刺穿!大家快来买呀!那里有天下第一矛、盾!楚国用之打仗定能大获全胜!”听完这人夸耀,众皆哗然,其人问道:“你们何不速买,为何大笑?”一位老者笑道:“既如你所说,用你的矛,来刺你的盾,又会怎样呢?”其人吞吞吐吐,前言不搭后语,不能应答,众人更是哄堂大笑。一人提议说:“今日之事,甚是可笑,今后这等自相冲突的事,就称之为自相矛盾吧!”众人皆然其说。大家再看那人,早已悄悄溜走了!

故事版本三:

楚国有一个卖兵器的人,到市场上去卖矛和盾。

好多人都来看,他就举起他的盾,向大家夸口说:“我的盾,是世界上最最坚固的,无论怎样锋利尖锐的东西也不能刺穿它!”

之后,这个卖兵器的人又拿起一支矛,大言不惭地夸起来:“我的矛,是世界上最尖利的,无论怎样牢固坚实的东西也挡不住它一戳,只要一碰上,嘿嘿,立刻就会被它刺穿!”他十分得意,便又大声吆喝起来:“快来看呀,快来买呀,世界上最最坚固的盾和最最锋利的矛!”

这时,一个看客上前拿起一支矛,又拿起一面盾牌问道:“如果用这矛去戳这盾,会怎样呢?”《这——》围观的人先都一楞,突然爆发出一阵大笑,便都散了。

那个卖兵器的人,灰溜溜地扛着矛和盾走了。

故事版本四:

楚国有个人在集市上既卖盾又卖矛,为了招徕顾客,使自我的商品尽快出手,他不惜夸大其辞、言过其实地高声炒卖。

他首先举起了手中的盾,向着过往的行人大肆吹嘘:“列位看官,请瞧我手上的这块盾牌,这可是用上好的材料一次锻造而成的好盾呀,质地异常坚固,任凭您用什么锋利的矛也不可能戳穿它!”一番话说得人们纷纷围拢来,仔细观看。

之后,这个楚人又拿起了靠在墙根的矛,更加肆无忌惮地夸口:“诸位豪杰,再请看我手上的这根长矛,它可是经过千锤百炼打制出来的好矛呀,矛头异常锋利,不论您用如何坚固的盾来抵挡,也会被我的矛戳穿!”此番大话一经出口,听的人个个目瞪口呆。

过了一会儿,只见人群中站出来一条汉子,指着那位楚人问道:“你刚才说,你的盾坚固无比,无论什么矛都不能戳穿;而你的矛又是锋利无双,无论什么盾都不可抵挡。那么请问:如果我用你的矛来戳你的盾,结果又将如何”楚人听了,无言以对,只好涨红着脸,赶紧收拾好他的矛和盾,灰溜溜地逃离了集市。

故事版本五:

战国时楚国有一个卖盾和矛的人,他夸说自我所卖的盾坚固无比,没有东西能把它刺穿;又夸说自我所卖的矛十分锋利,没有东西不被它刺穿。路上有人听见后,忍不住说:“如果用你的矛去刺你的盾,结果会如何?”楚国人立刻瞠目结舌,无法回答他的问题。

释读。

“矛”古代一种长柄的装有金属枪头的武器,用以刺杀敌人。“盾”,古代用来保护自我、抵档敌人刺杀的武器。后以自相矛盾比喻语言、行动前后不一致或互相抵触。

楚人说话绝对化,前后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难免陷入尴尬境地。要明白,戳不破的盾与戳无不破的矛是不可能并存于世的。所以,我们无论做事说话,都要注意留有余地,不要做满说绝走极端。

矛盾哲理故事篇十二

众人嘲笑他。无法被刺穿的`盾牌和没有刺不破盾的长矛,是不可能共同存在的,此人无以对答。后因以形容行事或言语前后不统一。也指不连贯的性格或心情。语出《韩非子·难一》:“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后来讽刺那些言行不一致,前后不协调的人。

揭示道理:

世上不大可能共同存在牢不可破的盾和没有无坚不摧的矛。这个楚国人片面地夸大了矛与盾的作用,结果出现无法自圆其说的局面。比喻说话做事前后抵触,不能自圆其说。

做事说话皆应三思而后行。

矛盾哲理故事篇十三

今天我和好朋友一起读了自相矛盾这一则寓言。他出自《韩非子.难一》。原文为: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一个人夸自己的东西要有限度,不要夸得无边无际,天外有天,人外有人,一句名言叫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所以说话或做事要三思而后行。只有这样,我们才不会像那个卖矛又卖盾的楚国人那样说话前后相互抵触自相矛盾了。所以,大家做事或言语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才不会出现自相矛盾这个错误。

1、做人不可以没数,千万不要胡吹。

2、生活中的很多事物都是存在着矛盾,我们没有必要非得争个谁长谁短。

3、世上没有牢不可破的盾,也没有无坚不摧的矛。

矛盾哲理故事篇十四

【内容提要】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关于不安抗辩权的立法迫使陷于不安的合同当事人不得不先进行履行准备,由此将来可能因此造成很大损失,对于自己乃至于对方都有重大不利。应当允许双务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有理由陷于不安的情形下,不仅可以中止债务的履行,而且可以中止履行准备,由此导致迟延履行的,不负迟延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68、69条规定了先为给付义务人的不安抗辩权(注:但是,《合同法》第69条赋予了中止履行的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样,在实际行使解除权之前,当事人同时享有不安抗辩权和解除权。解除权的性质(形成权)和功能(取消交易)都十分清楚。我们今天说“不安抗辩权”的时候,常常会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种是从严格的“抗辩权”角度来说的,另一种是用以泛称第68、69两条规定,其内容就不仅仅包括了第68条上严格意义上的不安抗辩权,又包括了依据第69条产生的解除权。本文所称“不安抗辩权”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该规定虽然对传统的大陆法系制度作了若干重要改进,但是主要体现在“不安”事由的范围上有所扩大,以及先给付义务人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而取得解除权。在可以主张此权利的当事人(局限在先给付义务人)以及中止履行的对象上,仍然延续大陆法系的传统见解。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在不安抗辩权规则的设计上,中止履行的范围仅仅是履行期届满后的债务履行,还是也可以包括履行期届满前的履行准备,进而探讨得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否应当仅限于先给付义务人。笔者希望本文的讨论有助于深化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认识,建立更加完善的规则,并希望对于更深入地理解抗辩权理论也可以有一定益处。

一、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免除违约责任的法定事由。

这里先基于现行法的规定而加以说明。

举一个典型的情形。双方2月1日的合同约定买卖一批货物,3月1日须交付铁路托运,买受人4月1日付款。买受人2月15日来信,说由于生产计划变更,希望能够提前发货。出卖人把来函扔进废纸篓,置之不理。3月1日,出卖人来到铁路办理托运手续,不经意看到报纸载,买受人公司因为经理侵吞公司财产、经营不善等原因,债主天天逼债,面临绝境,并痛陈投资者当初选人不当之害。出卖人大惊,急忙停止办理手续。买受人3月3日来电催促,出卖人立刻回电向对方询问情况,要求对方采取措施确保能够支付价款,并且表示暂停发货。对方3月15日回电,表示本公司经理已经在20天之前更换,公司状况正在改善之中,并提供了银行的保函。出卖人3月17日将货物托运。

买受人2月15日来信后,出卖人置之不理,没有发货,该不作为是否发生法律效果?是否因为不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不。因为合同虽然2月1日生效,买受人的债权已经发生,但是因为履行期尚未届满,所以没有发生请求权,出卖人也没有给付义务。所以不交付并非义务的不履行,不符合《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违约要件。

至少有一个选择是,规定由于该特定原因,债务履行期视为尚未届满,直到不安之原因除去之后才认为履行期届满,也就是说,可以特别规定为出卖人的给付义务不发生,从而不履行并非违反义务。但是这样做会有许多困难(注:比如,不安抗辩权的效力须当事人提出主张才发生,而特别规定履行期视为没有届满则等于无须当事人援用该权利,无法实现立法意图。又比如,在诉讼时效的计算上,出卖人的给付义务不发生,则诉讼时效不开始计算,这对出卖人非常不利。)。所以大陆法系不采用这种逻辑构成,而是采用另外一种技术:债务履行期仍然按照约定届满,买受人仍然取得请求权,但是赋予出卖人一种特别权利,其内容就是对抗请求权的行使,使得请求权暂时不得实现。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不安抗辩权而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原本会构成履行迟延。但是因为有不安抗辩权的存在,其拒绝履行不具有违法性,所以不承担迟延责任。[1](p401)这种不承担迟延责任体现在两个方面:如果在不安抗辩权仍然存在情形下,对方请求给付,此方可以主张自己不发生迟延,并且继续拒绝给付;如果嗣后发生了不安抗辩权的消灭事由,此方虽然现在须履行义务,但是对于已经发生的迟延,由于是主张不安抗辩权的结果,所以也不负迟延责任。当然,不安抗辩权消灭之后再不履行,应当负迟延责任,自不待言。

所以上例中买受人虽然3月3日来电催促是行使请求权,但出卖人拒不履行却不承担迟延责任。

以上法律效果,《合同法》之中虽然明确规定,但是第6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反对解释,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安抗辩权成立要件而中止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此乃属理所当然。

二、“中止履行”的时间:现行法上的观点。

《合同法》第68条明确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一种“中止履行”的权利。那么第一个问题是,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什么。无非有两个选择:一是仅可以中止债务的履行,二是不仅可以中止债务的履行,还可以中止履行准备行为。如果债务的履行无须特别准备,或者先为给付义务人已经完成履行准备,自然不发生这个问题。但是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先为给付义务人了解到不安之情事,并且当时履行准备工作尚未进行完毕,就要决定是否停下手中的工作。

《合同法》第68、69条没有明确做出规定。但是从文义看,当事人所中止履行的,应当是债务的履行,而不包括履行准备。第6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先为给付义务人在期前中止其履行准备,即便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要件,也不会发生违约责任,可见此处的“中止履行”仅仅指中止履行债务。另外,第69条规定,对方提供了适当担保。

的,此方“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先为给付义务人中止的是履行准备行为,则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后,此方也不是“应当”(或者说“有义务”)恢复履行。为什么呢?债务的内容(主给付义务)至少原则上是约定的给付本身,债务人为履行做准备的行为并非债务的内容。所以,债权人的权利仅限于请求给付,而不包括请求债务人为了履行而做如何的准备。一个画家与他人约定出售一幅尚未创作的作品,买受人的权利是请求画家在约定的期限交付一幅符合合同约定的画,也就是说,可以请求的乃是一个瞬间的行为。买受人无权请求画家去作画,换句话说,作画的行为(包括构思、准备纸笔以及绘画的行为,乃至于装裱)并非画家的义务。当然,如果债务人不为履行作准备,导致债务很可能迟延履行并且会给债权人带来重大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这是另外一个问题,而且这也正说明不作履行准备(比如不作画)并非义务的违反,否则就可以直接主张构成违约了。

对第68条作上述解释的另一个证据是,如果中止履行的对象包括履行准备,则无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同样也可能因为陷于不安而有必要中止履行准备。《合同法》第66、67条的规定赋予当事人的抗辩权显然都是自己履行期届满后才有必要和可能主张的权利,而不涉及履行准备问题(注:根据这两条规定,对方“履行之前”(第66条)或者对方“未履行的”(第67条),或者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66、67条),此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者“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可见这两条规定根本不涉及履行准备问题。)。可是根本没有理由认为先给付义务人可以提前根据第68条中止履行准备,无先给付义务人根据第66、67条反倒必须先做好所有准备然后等在那里,等到对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时候再主张抗辩权。对先给付义务人没有反加优待的任何理由。

所以,至少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上,我国不安抗辩权规定下的“中止履行”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拒绝给付(注:房绍坤先生见解相同,但是没有分析理由。参见王利明、房绍坤、王铁:《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85页。不过多数学者在论述中没有提到这一点。从表述看,似乎认为不限于此。参见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60页。)。当然此方当事人更加“有权”中止履行准备,只是不必援用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乃是效法德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再有所改造。从中止履行的对象来看,正与德国、台湾地区相同(注:参见《德国民法典》第321条,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65条。史尚宽:《债法总论》,第401页。)。

在这个问题的把握上,必须特别注意到大陆法系的一个重要观念:合同生效后、履行期届满前,虽然债务已经发生,但是给付义务尚未发生,或者说债权人的请求权尚未发生。抗辩权在性质上乃是对抗请求权行使的权利,既然对方在履行期届满前尚未取得请求权,当然也无须以抗辩权对抗之。所以,债务人当然可以拒绝履行其债务,无须援用不安抗辩权。

三、美国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经验。

英美法系上,英国法中类似不安抗辩权的制度是,买受人如果在履行其届满前陷于支、付不能(insolvency),出卖人可以拒绝先为给付。所以也是履行期到来后才有必要主张(注:参见英国《1979年动产买卖法》(saleofgoodsact1979)第38―48条。)。美国法上除了有类似制度外(注:参见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702、2-705条,《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252条。),1949年正式公布的《统一商法典》的第2―609条特别发展出了一种新制度。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9条第1、4款规定:“(1)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使对方的获得适当履行的期待不受损害。如果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有合理的理由陷于不安(reasonablegroundsforinsecurity),则可以书面请求对方提供充分的保障。如果在商业上合理,并可以在获得充分保障之前就尚未从对方获得对待给付的履行义务中止履行。”“(4)在收到受害方的合法请求后,如果在最长不超过30日的合理期限内没有对债务的适当履行提供在具体案件的事实下程度充分的保障,则该不作为构成对合同的履行拒绝。”(注: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基本跟随了《统一商法典》第2―609条的规定。其第251条规定:“(1)如果债权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债务人将不履行合同且构成违约,并且该违约本身即可使得债权人根据第243条发生基于全部违约(totalbreach)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就债务的适当履行提供充分之保障,并且在合理的情况下,有权在获得该保障之前就尚未从对方获得的约定之对待给付的自己的义务中止履行。(2)如果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对债务的适当履行提供就个案情形考虑程度充分的这种保障,则债权人可以视该不作为构成履行拒绝。”)。

这个规定主要是关于期前违约(anticipatoryrepudiation)的规则,即,经陷于不安的债权人请求提供充分之履约保障而无效果的,构成期前违约,债权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等救济(注:我国学者常常将该制度称为“默示毁约”或者“默示预期违约”。参见南振兴、郭登科:《预期违约理论比较研究》,《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王利明:《预期违约制度若干问题研究》,《政法论坛》1995年第2期;杨永清:《预期违约规则研究》,《民商法论丛》第3卷。这是不准确的。笔者另文讨论此问题。)。但是其中也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在获得充分的履约保障之前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中止履行权是否行使和最后是否构成期前违约没有任何关系。中止履行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独立的保护措施。期前违约是否构成,其构成要件仅仅是,债权人有合理理由陷于不安,发出了合格的请求(请求提供充分的履约保障),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供充分之履约保障。中止履行权只不过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在得到履约保障之前的一项为了避免损害发生的自我保护措施。它对于判断是否构成了期前违约以及构成的情形下如何承担违约责任都不发生影响(注:我国学者对二者的关系似乎没有建立准确的认识,似乎看到二者规定在一个条文之中就是同一个制度。)。关于期前违约的构成与中止履行权规定在一个条文中仅仅是因为两者是针对同一情形而赋予债权人的保护措施,并在一处较为方便,但是二者没有逻辑上的必然关系。关于期前违约的规定是进攻性的权利(主张对方构成违约并进而主张法律救济),而中止履行权是防御性权利,功能是免除自己的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2-609条正式评论第2条。)。所以双方当时均有主张的余地。中止履行权作为权利行使的效力乃是在于对因此而发生的迟延不负违约责任。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11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提供了充分之履约保障后,债权人(受害方)因为履行拒绝之发生而导致的迟延履行的,可以获得宽限期并且免除迟延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第1款规定,对方当事人因为法定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大部分重要义务的,此方可以中止履行义务。在解释上,这里规定的“中止履行义务”的对象也包括履行准备行为(注:strub,theconventionon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anticipatoryrepudiationprovisionsanddevelopingcountries,i.c.l.o.1989,38(3),475-501.);对方提出了充分的履约保障后,此方须继续履行义务,但是,此方有权根据中止履行的情形而调整其履行期,因此导致迟延的不负违约责任(注:johnd,uniformlawforinternationalsalesunderthe1980unitednationsconvention,3[nd]edition,deventer:kluwerlawinternational,,section393;strub,ibid;&,commentaryontheinternationalsaleslaw:the1980viennasalesconvention,milan:giuffre,1987,p.523-524.)。

四、“不安”的债权人可以在什么情况下免责:政策分析。

为了行文方便,这里先讨论陷于不安的先给付义务人的问题,下一部分讨论无先给付义务人的问题。

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有十足的把握,大概敢。因为即便因此使得自己债务到期的时候没有能力履行,对方也不得主张其违约:此方有不安抗辩权在手,不履行不算违约。可是如果估计错了,对方及时提供了适当担保,而对方一旦提供适当担保此方的抗辩权就消灭,就必须履行,可是因为没有作履行准备,此时一时无法履行,由此导致迟延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德国法上明确规定对方担保的提供和此方的实际履行居于同时履行的地位,可见其假定的先给付义务人必须进行完所有的准备活动,处于可以随时履行的状态。所以,先给付义务人如果没有十足的把握,就会谨慎地做好准备工作,防止上述不利情形出现。另外,由于将不安抗辩权确定为履行期届满后才有必要行使的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所以先给付义务人在期前不必主张,也不能主张,即便早就发现对方有不履行的高度危险。

笔者以为,不安抗辩的主要效力是,虽然自己迟延履行(到期后拒绝给付,当然已经迟延履行债务),但是不负迟延的责任;即使对方提供了适当担保,此方也不对已经发生的迟延承担责任。这一原理也可以延伸到履行期届满之前。法律上可以允许此方当事人停止履行准备行为,在对方提供了适当担保后恢复履行准备并最终履行,并免除其因为中止履行准备行为而导致的迟延的责任。

可见,关键的问题就是,在法律政策上,法律是“要求”(注:这里不是真正的法律上的“要求”,也就是说不是其义务。前已言之,准备工作不是其义务。只不过如果按照德国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假如此方不做好准备,则可能在对方提供了适当担保的时候发生不利,所以会引导其尽量做好准备工作。如果对方后来提供不出担保,当初停止履行也没有什么真正的不利后果。)陷于不安的先给付义务人先做完所有的准备工作再中止履行好呢,还是相反。无疑,债务的履行可能要付出大量的费用。比如,买受人常常要为了筹措价款而采取各种措施:又如,作为出卖人的厂商需要购买原料、雇用工人、加工生产等。如果先给付义务人必须先进行所有的履行准备并使自己处于已经完全可以适当履行的状态后,才能够等自己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再主张不安抗辩权,则在对方不能够提供适当担保或者履行的情况下,发生巨大的损失。如果合同标的可以有相当的市场价值还好,但有的时候可能根本没有市场价值,比如出卖人专门按照买受人的特殊要求制造的机器,对其他人可能毫无用处。另外还必须考虑,此方陷于不安的情形,并非对方都没有免责事由。即便确立“期前违约第三规则”,在解除合同后也不见得可以请求对方赔偿,那么所有的损失都须自己承担。即便对方根据“期前违约第三规则”须赔偿损失,但是请求赔偿有各种困难,而且这个过程中财富大量浪费,不符合经济效率的原则(注: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9条的正式评论第一条中有这样一段话:“一个出卖人不仅仅需要法律上保护其免于对一个岌岌可危的买受人先交付标的物,而且需要免于不得不取得或者制造标的物,这还可能造成对别的客户违约。一旦他有理由相信买受人将来履行与否已经不确定,那么强迫他继续自己的给付会使他陷入一种不合理的困境。”。),所以,有必要赋予先给付义务人在自己债务到期前就主张因为对方的不履约危险而中止履行准备的权利(至于这是个什么“权利”,后文将会讨论)。

生此种危险,就让当事人可以尽快有办法了结此状态,或者是消除抗辩权、双方按照合同履行,或者合同解除,双方进入善后阶段。否则,在等待履行期到来再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先给付义务人,很可能因此发生损失,而法律政策上无疑应当尽量避免这种损失。

所以,笔者认为,在对方有不为对待给付的危险时,如果先给付义务人的履行期没有届至,可以中止履行准备(当然是对于需要准备的债务),并且因此导致的迟延不构成违约。

当然,德国和台湾地区的规定可能有一个合理的考虑。如果先给付义务人的履行期都没有届满,而且尚未完成履行准备因而无法实际履行,此时如果就允许其催告对方提供担保,对方就不得不反而先为交易成功“作贡献”(提供担保),使得双方当初订约时假定的利益和风险分担发生逆转,也不见得合理。所以,要求对方(后给付义务人)甚至在先给付义务人的债务都没有到期的`时候就提供担保,并不合理。因此有必要将不安抗辩权的主张时间拖到至少先给付义务人的债务到期后,然后要求此方的债务履行和对方的担保提供同时履行,双方利益才算平衡。

举一例来讨论此问题。比如买卖合同1月1日签订,甲应当6月1日付款,乙应当7月1日交付,而2月1日的时候乙的工厂因为火灾焚毁,甲主张自己陷于不安。此时让乙过早提供担保或者为对待给付的确不合理。这个时候有两个解决之道:第一,如果对方的履行期还很遥远,那么虽然当下看来有不履行的可能性,则只要对方本来就有足够的时间来改善其情形,则不应认为此方根本没有合理理由陷于不安。比如上例中乙的工厂现在焚毁,可是如果仍然有足够的时间重建工厂并且按期生产,则甲不得主张发生不安。第二,在担保或者说履约保障的方式(注:我国《合同法》第69条规定的用语是“适当担保”,而美国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用语是“充分之履约保障”(adequateassuaranceofperformance)。笔者认为,这里的“担保”容易和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混淆。其实这里的目的仅仅是消除不安的状态,并不一定局限在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所以笔者更倾向于采用“充分之履约保障”的用法。)以及催告后的“合理期限”的长度上做文章。如果履行期很遥远,也就是说恢复履行能力的可能性很大,则对方只有必要提供较低程度的担保或者说履约保障。比如上例中,乙公司可以只提出一份工厂重建的计划和进度表,表明产品的按期制造有保障即可构成充分之履约保障。另外在“合理期限”的确定上,既然时间宽裕,则不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苛刻的时间内提出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的债务履行与对方的担保提供之间的顺序关系也的确值得考虑。先给付义务人虽然陷于不安,但是其实后给付义务人也不见得对他多么放心。要求后给付义务人先提供担保,则使得他的债权实现的保障程度反而显得低了,所以的确有一定的理由至少要求双方同时履行,而既然同时履行,至少要到先给付义务人的债务到期后。笔者以为,如果将当事人主张因不安而发生中止履行权的时间提前到履行期届满前,的确意味着后给付义务人可能须先提供履约保障。但是,一方面,后给付义务人毕竟仍然没有先履行债务的风险,另一方面,在扩大了的不安抗辩权之下,此方发生不安的情形范围极广,对方可以提供的充分的履约保障的范围也极广,大量的情形下根本不构成负担。比如此方有理由相信对方陷入财务危机,对方提供一份权威机构的证明就可能构成充分的履约保障,所以这和德国与台湾地区因为不安抗辩权成立要件严格而使得通常只有提出人的担保或者物的担保才够格有所不同。即便是只有提供狭义担保才够格的情形,对方也可以通过适当的安排,防止先给付义务人自己不履行却得以实现担保(动产质权、票据质押等有此风险),所以对方的风险并没有明显增加。如果某些情形下实在是获得所须担保需要很高费用并且比较艰难的情形,则在充分之履约保障的判定上可以允许这样的“组合”:对方如果先及时表示了提供的诚意,并且及时报告自己正在进行适当的努力,则在“合理期限”的判定上可以尽量放宽。

总而言之,总有解决之道。德国和台湾地区的考虑不足以妨碍将不安抗辩权的原理延伸到履行准备阶段。

五、无先为给付义务人与不安抗辩权。

德国和台湾地区以及我国的不安抗辩权只有先为给付义务人才能够主张。而美国、《公约》则无此限制。

如果不安抗辩权仅仅是效力上基本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权利,即在自己债务到期的时候拒绝履行的权利,毫无疑问,由于无先给付义务人已经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67条)可供援用,并且要件更松、援引更加方便,当然只有先给付义务人才有必要为其设置不安抗辩权。但刚才已经详细分析,将中止履行的对象扩展到履行准备阶段,赋予陷于不安的当事人及早中止履行、催告对方提供充分之履约保障以及在对方不提供的时候解除合同的权利,则大陆法系的这种传统安排就需要反思。先为给付义务人有此需求,无先为给付义务人当然也有这样的需求。

第一,无先给付义务人虽然不必在对方履行之前履行,但是,常常也必须为履行进行长期的准备,并且因此而付出费用。如果明明看到对方的履行能力岌岌可危,仍然必须进行这些准备,则虽然不会因为先履行而发生损失,但这些履行准备仍会带来损失,甚至是巨大的损失。可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根本不解决这些损失的赔偿问题,只能够求诸违约责任规则。如果对方有免责事由,则无从获得赔偿。即便对方构成违约,也常常困难重重。如果不赋予先履行一方中止履行准备的权利,则擅自中止履行准备的无先为给付义务人不得不进行一个赌博:如果对方在到期时的确没有履行,则自己因为停止履行准备而造成的履行能力欠缺可以被忽略;但是如果对方竟然履行了,自己已经来不及按时完成准备工作,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如果自己径自中止履行准备,对方作为先给付义务人很可能据此主张此方无法适当履行义务,因此主张不安抗辩而拒绝履行,并进而解除合同甚至请求赔偿损失。

第二,在一方当事人发生了将来不履约的危险的时候,无论哪一方有先履行义务,从法律政策上来说,都有必要尽快消除此不稳定的状态。

传统的不安抗辩权只有先为给付义务人才能够主张,这显然不是试图给他们以更高的保护,相反,作为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待遇要优厚,但是假如承认本节第一点做出的结论,认为先给付义务人可以在到期前中止履行准备、催告和解除合同,没有理由反而将无先为给付义务人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六、不安抗辩权适用范围的扩张。

债权人因为陷于不安而中止履行债务或者中止履行准备行为对因此导致的迟延不负违约责任。但是笔者认为即使如此在理论上仍然需要说明对方请求权发生后(履行期届满后)此方到底因为什么原因而不负违约责任。比如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的免责可以以因果关系来说明。所以要免除债权人的迟延责任用“抗辩权”概念来说明似乎是难以避免的。

经仔细分析,用抗辩权来说明中止履行准备的效果仍然是可行的。比如一个买卖合同,标的物是甲(出卖人)根据乙所指定的规格制造的机器。合同3月1日签订,乙应当7月1日支付价款,甲应当在6月1日交付。按照正常方式生产该标的物需要3个月左右才可以完成。甲2月20日开始制作该机器,工作顺利进行。但是5月10日,甲了解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事实,于是停止制作,5月11日向乙催告。乙6月9日提供了适当担保。甲6月10日重新开工,6月29日完成制造,6月30日交付给乙。甲迟延30天交付,违反了合同,怎样在逻辑构成上说明甲无须就这个迟延承担违约责任?从债法理论上看,甲6月1日之前仍然没有给付义务,所以5月10日到6月1日停止履行准备连客观上的义务违反都不是。但是6月2日至6月30日没有履行,则因为给付义务已经发生,也就属于不履行债务。其中,6月2日至6月9日,即乙提出适当担保之前,甲仍然陷于不安状态,根据第68条当然有权中止履行。而6月10日到6月30日,尽管乙已经提供了担保,但是甲仍可以拒绝履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甲的权利仍然是抗辩权,即拒绝在此期间内给付的权利,尽管不安之状态早在6月9日便已经消灭。这个抗辩权,并非基于当下存在的不安,而是因为过去发生不安而取得。

对于此种情形(6月10日至6月30日)下甲的权利,是否仍然命名为不安抗辩权,似乎并无不可。否则我们不得不在这里设置两种抗辩权,在技术上没有必要。更何况因为中止履行准备而后可以在顺延的期限内拒绝履行,这里的抗辩权发生事由也是“不安”,只不过是过去的不安罢了(注:有个别学者注意到了因为中止履行准备,而后不安状态被除去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在顺延履行期的问题。参见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修订版),第161页。这种观点值得赞同。不过仍有必要作本文这里的分析,才能够契合“抗辩权”的性质,求得民法上概念体系的维持和协调。)。所以,我们要了解经过重构的不安抗辩权的发生有两种原因:(1)因为履行期届满之时存在的不安而发生的抗辩权,以及(2)在履行期届满前发生不安、现在已经除去但是当事人在不安发生后中止履行准备而须合理地顺延履行期的时间内的抗辩权。第二种情形,实际是允许债权人中止履行准备行为的结果。不过,这一点在上述从抗辩权的角度所作的说明中,难以明白的发现出来。假如以抗辩权角度立法,可能不易真正理解。所以完全可以在立法中直接表述为,陷于不安的债权人“有权中止履行或者履行准备行为”,然后让学者再从抗辩权的角度来说明吧。

与此相关的一个在法律上须作调整的规定是,《合同法》第69条规定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须“及时通知对方”。法律上没有对不及时通知的法律效果做出规定。如果假如此方尽早通知则对方可以尽早提出适当担保,从而让此方恢复履行,那么不通知或者不及时通知便给对方带来的损害。也就是说,中止履行权的行使的效力在于对于因此导致的迟延不负违约责任,但是因为不通知或者不及时通知而“多”迟延的时间,应认为属于此方违反及时通知的义务的结果,而不是中止履行权行使的结果,须承担迟延责任(注:如果即便及时通知,对方也无法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那么不论通知与否和是否及时,对方都注定要不履行合同,对方并不发生不合理的损害,也就不发生这里的问题。)。同样,当事人中止了履行准备之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才能让对方尽快采取应对措施。否则因为不及时通知而导致对方较晚才提出适当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进而导致自己迟延履行的,仍须就该迟延承担责任。

总而言之,本文认为,不安抗辩权规则应当作如下修正:在双务合同中,陷于不安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就自己的对待给付义务中止履行,或者中止为履行债务所作的准备工作,但须及时通知对方。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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