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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矛盾哲理故事简短(实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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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矛盾哲理故事简短(实用11篇)
2023-11-24 10:42:36    小编:ZTFB

通过总结,可以总结经验教训,避免犯同样的错误。了解规则和基本技巧是学习和掌握任何一项运动的第一步。总结范文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写作思路和参考案例。

矛盾哲理故事简短篇一

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莫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众皆笑之。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

在战国时期,楚国有个卖矛和盾的人,他先夸耀自己的盾很坚硬,说:“无论用什么东西都无法破坏它!”然后,他又夸耀自己的矛很锐利,说:“无论什么东西都能被其破坏!”,市场上的人质问他:“如果用你的矛去刺你的盾,它们将怎么样?”,那个人无法回答。众人嘲笑他。无法被刺穿的盾牌和没有刺不破盾的长矛,是不可能共同存在的。

世上不大可能共同存在牢不可破的盾和没有无坚不摧的矛,这个商人片面地夸大了矛与盾的作用,结果出现无法自圆其说的局面。比喻说话做事前后抵触,不能自圆其说。

做事说话皆应三思而后行。

矛盾哲理故事简短篇二

记得刚当老师那时候,身体清瘦,看似弱不禁风,其实那时我坚持练习武功,用手捏碎核桃是轻而易举的事,能够左右开手举起十五公斤的护铃,而且一气可以举十多下,可以单手把一百多斤重的学生拎起来,但是学武功的时候师傅反复交代过,武功切不可外露,第一,强中更有强中手,一不留神就可能身受重伤;第二,遇到那些愣头青如果知道你有武功,硬要跟你较量,你出手轻了不能制服他,坏了自己名声,出手重了,伤了人可就麻烦了。

可是与我搭班胡老师喜欢胡吹自己学过武功,那些高中生是典型的愣头青一听说谁学过武功必然想领教一番,一天傍晚,胡老师找了一个对象,两人在一条小河边谈情说爱,被几个男学生看到了,他们倒不是跟胡老师有仇有怨,只是想试一试他的武功,结果找来两根拖把棍子,趁着夜色悄悄尾随其后,在一个僻静处他们突然发起进攻,从后面一棍打在肩上,胡老师一回头,他们又是一棍子横扫过来,正好打在嘴上,胡老师被打碎了几颗门牙,他们索性一不做二不休,提起几脚把胡老师踢进了小河里,时值冬季,胡老师穿着棉大衣,好在小河水浅,以至于胡老师一个星期没上班。

胡老师装上假牙再度走进课堂的时候他的师风已经扫地了,一次他下课出来班上有一个外号长臂猿的学生突然伸出一只手把他胸口顶在走廊的门墩上,长臂猿身高一米八几,胡老师身矮臂短,完全没有招架之力,呼吸困难,差一点出人命,还是一个懂事的女生跑来叫我,我一把把那个长臂猿拎了起来,重重地掼在地上,然后把他们狠狠批评了一顿事情才算结束。

我无意间的举动引发了那帮愣头青的猜度,也想跟我比划一下,一次我夹着书本走进课堂,一个叫牛青的学生对我说:“老师,我不上课行吗?”

我笑著说:“你不上课出去玩吧,但是不能影响我给其他学生上课。”

他说:“我要是不想上课又不想出去呢?”

我听出了他挑战的意味说:“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是违法行为,学校有政教处负责管理,如果政教处管理不了还可以请派出所,我想你大概不想与法律抗衡吧?”

本来是一番好话,谁知牛青听着不顺耳他骂骂唧唧地说:“少拿法律吓唬人,老子就是成心捣乱,你怎么地吧?”

我正色道:“你不上课我允许,但是你凭白无故地辱骂老师你就得掂量一下后果。”

牛青越发蹬鼻子上脸地说:“的要是有种,我们俩比划比划。”

我已经忍不住了说:“你放马过来吧!”

牛青有些不知深浅,真的推开课桌向讲台走过来,我提起一脚正中他的小腹,只听他“哎哟”一叫捂着肚子就蚎到一个女生的课桌底下去了,这一招虽然疼痛难忍,但不伤皮肉,我估计他得老实几分钟,然后宣布上课,课堂显得出奇地安静,几分钟后牛青缓过劲来,从地上爬起来一溜烟跑了,我也不理他继续讲课,谁知不大一会儿牛青捡了几块红砖一脚踹开教室的门,一块红砖对着我的头飞过来,我一偏头,砖头砸在黑板上,当第二块红砖飞过来的时候,我早有准备伸手接住然后厉声喝道:“你要再敢胡闹,小心我要了你的小命!”

牛青真被我吓住了,拔腿就跑,从此离开了学校,他父亲因为他自动退学气得一病不起去世了,那时候比较容易就业,牛青干脆顶他父亲岗位当工人去了,我想这件事情总算结束了。

暑假的一天,老婆带着孩子回娘家探亲去了,我独自一人在家看书,就听到楼下人声嘈杂,一个声音高叫着:“李老师你有种下楼来!”

我从阳台上探出头一看,嚯!好家伙,牛青带着十几个人,有的拿着拖把,有的拿着钢管,气势汹汹,看这架势今天不跟他们做出一个交代估计以后都没有安宁的日子,我赤手空拳慢慢悠悠一步一步走下楼,仔细一看,跟在牛青后面的都是我以前教过的学生,毕业就业了,我于是心里有底说:“你们都是来帮着牛青打老师的吗?”

那一帮昔日的学生不断后退说,老师,我们不清楚是找谁的,跟着来助威的。边说边扔掉手里的拖把和钢管。

我转过身对牛青说:“现在就我们俩人了,你用钢管,我空手,我们较量一番如何?”

牛青领教过我飞腿,不敢应战,一边后退一边说:“老师,我就是来试一试你有没有胆量,以前是我错了,把我爸爸也急死了,后悔呀!”

我说:“知道错了也不算晚,好好孝敬你母亲,以后我们还是师生关系,你有事还可以来找我。”牛青还真不记仇,以后真的还时常来找我。

有时候看似不可调和的矛盾却能轻易化解,而看似不大问题可能却永远无法化解。

梁静是我教过的学生中特别漂亮的一个女孩,那时候刚刚有录音机,有一天晚上我值班,听到教学楼房顶上有音乐之声,我用手电筒向房顶一照,好家伙,我当时就惊得合不拢嘴了,那时可能是改革开放初期,人们的思想观念还极为保守,可是我分明看到了几个男孩几个女孩赤身裸体在房顶上跳舞,我马上想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立刻向校长家里奔去,校长听说此事也是大吃一惊,与我一同返回学校,然后我们俩就顺着建筑房屋时留下的维修梯爬上了房顶,校长本来要大声呵斥他们,我看了看男孩子是以前毕业的学生,有的参加了工作,有的是社会青年,女孩却都是我们学校的学生,我害怕她们一时想不开从楼上跳下去麻烦就大了,于是我轻言细语地说:“都把衣服穿上吧,小心着凉,回家吧,学校要锁门了。”

校长对于我的处理极为不满,在校务会上他说我处理问题轻描淡写。我说:“这个问题只能冷处理,如果女生接受不了她们可能会寻短见,那个时候责任可不完全由政教处承担,恐怕你这位校长也当到头了。”

校长闻言也深感害怕,同意了我的冷处理方案,事情过去了很长一段时间,我才将此事告知家长,梁静的父亲也是一个愣头青,他竟然要跟我动武,我笑着说:“你恐怕不是我的对手。”然后单手把一条长凳从一头端了起来,演示完了请梁静的父亲试一试,他大概以为只是一种技巧,果然试了一下,才知道需要很大的力量才能完成,于是就有些胆怯,梁静的母亲觉得完全是自己女儿不好,很是通情达理,劝阻丈夫,答应回家加强教育。当然我也曾找梁静谈过话,讲的都是大道理,无非是人生观世界观等一些话,丝毫没有涉及她跳裸体舞的事儿。

梁静毕业以后没有考大学直接参加了工作,后来结婚生子一切都平静如水,这件事也没有扩大影响,但是几十年过去了,她是我教过的学生中唯一不理我的,与她一同跳裸体舞另外的几个女同学刚开始有一段时间不理我,后来明白事理以后在哪儿见到我都很尊敬我,有一个女生的孩子上学以后犯了错误,学校要处理该生,那个女生还请我帮忙。

梁静的事儿也就成了我教师生涯中永远不能抹平的一页,成为不可调和的矛盾,也是我终生的遗憾。

矛盾哲理故事简短篇三

一个真正的朋友会握着你的手,触动你的心。下面是本站小编为你整理的朋友。

希望你喜欢。

1、没有人知道,想你的时候我多幸福;也没有人知道,我幸福中的难过和煎熬。没有人知道,你已经铭刻在了我的心底,成了我。

生命。

中不能抹去的印记。想你的滋味,就像渴了一杯苦咖啡,酸酸甜甜。

2、被惦记是温暖的,被祝福是快乐的,被祈祷是神圣的,被保佑是安全的,亲爱的朋友,你就是被我惦记着、祝福着、祈祷着、保佑着的人!

3、生不过数十载,胜衰荣辱一线间,是非恩怨转眼逝,安康快乐才是福,万事莫要多烦恼,轻轻松松每一天。

4、你可知道你能够走出我的视野,却永远走不出我对你的殷殷思念;你能够远离我的身影,却永远不能远离我对你的浓浓眷恋。

5、想念朋友,有时在茫茫的荒原上,静悄悄地一个人走着。偶尔向灰蓝色的天空望去,见一群大雁排着“人”字形在头顶上一边鸣叫着,一边向遥远的天际悠然飞去。这个时候你便想,这大雁定是靠着一种友情、一种团队精神,飞过了茫茫大漠戈壁,越过了巍巍雪山森林,始终在向温暖湿润的草多水碧的故乡飞去。

6、朋友,是身边的那份充实,是忍不住想拨叫的电话,是深夜久坐的那杯清茶,是常想看见的那个身影,是每一个节日的深深牵挂!

7、人生无非就是一些人来,一些人走罢了。开门关门的瞬间,一切都成了决绝。任凭人流涌动,仍是孑然一身。安静地走近,安静地离开。

8、最近你还好吗?挣扎和思念,都怕你听见,如何遮掩,对你痴痴地爱恋,一颗温柔的心跳在黑夜里独眠,想你,是我永远的语言!

9、朋友是缘,我会永远的珍惜,朋友是金,永远是光辉灿烂,朋友是琴,演奏一生的美好,朋友是茶,品味一生的清香,朋友是笔,写岀一生的幸福,朋友是歌,唱岀一辈子温暖,祝福朋友天天有美好的心情。

1、朋友,你知道吗?你得罪我了。不会吧?你真的不知道?想想?再想想?真想不到?好!版诉你吧!就是你干嘛那么久不联络我!

2、漫长的夜,聆听都市的车来车往,一颗漂泊孤独的心在思念着你,不知远方的你是否明白,你永远是我的最爱!一定要等我回来!你可知道你能够走出我的视野,却永远走不出我对你的殷殷思念;你能够远离我的身影,却永远不能远离我对你的浓浓眷恋。

3、想念朋友,有时是想念着一个环境,一种氛围,即使是萍水相逢、转瞬即逝的朋友,只要心地都是那么纯真善良,都是那么趣味相投且充满了关爱与帮助,于是那相逢时的环境、天气、色彩,甚至当时心里细微的感触,都会浓墨重彩、浅淡各异地刻印在记忆画廊的深处。只要一想起,便觉着寂寞暗淡的心房有了清风明月,有了清澈流淌的山泉。

4、谁能够划船不用桨,谁能够扬帆没有方向,谁能够离开朋友没有伤感,你是我永远的朋友不管你走到那里。

5、当你收到这封短信时,同时也收到我送给你的忘忧草与幸运草,忘忧草能让你忘记烦恼,幸运草能带给你幸运与快乐。

6、虽然距离能把你我隔开,但隔不开的是对你的思念。每当你抬头看见夜空中的明月,那月光就里有我的一份思念,淡淡的,撒在你的窗前。

7、让我们相互问候,温馨的话语可化解生活的忧伤;让我们彼此挂牵,思念的力量能把时空缩短。

友谊。

永存!

9、不要问我在哪里,不必担心我会把你忘记,当你想我的时候,我也正在想你!

11、无论在何地,千里或万里,无论在何时,十年或百年,我都深深地思念着你,在这深情的季节里,我好想送你一束盛开的秋菊和数不尽的祝福!

12、生活中不求每天胆战心惊,提心掉胆;但求惊心动魄。真心朋友,真心一生,快乐一生,享受一生,力量不大,朋友不多,但真诚至善,难能可贵。

13、轻轻的,一缕春风拂过面颊,激起一丝涟漪。悠悠的,带来了你的气息,在回忆里,甜甜的。

14、朋友,年少时的朋友,我久违的朋友,无法释怀的朋友,情浓意浓的朋友,无言相对的朋友,难道寂寞也是错,把你给我的一切都失落,思念的尽头,唯有祝福无限,期待无限,奢望在某年某月的某一天,你我会不期而遇!

15、这个时候,你会想起并惦念你的朋友,想起你曾与朋友走过的路,也是在这样的荒原上携手走着,踏着月光,踩着戈壁,终于在雁鸣声声的黎明,你们走出了荒原,从此友情便存留心底,从此只要一望见一群群悠然飞翔的大雁,你总会坚定信念,走出一个又一个令人寂寞而又漫长的荒原戈壁来。

16、这个世界上有很多事情,你以为明天一定可以再继续做的;有很多人,你以为明天一定可以再见到面的;于是,在你暂时放下或者暂时转过身的时候,你心中所有的,只是明日又将重聚的希望,有时候甚至连这点希望也不会感觉到。

17、朋友是什么?朋友是久别不见聚会时的情调,是聚会时蓦然喝出的酒香,是开怀时郝然袒露的畅笑,是交谈时抑制不住的飞扬。朋友——有你才有精彩!

18、吃饭的时候想你、逛街的时候想你、打电脑的时候想你、发呆的时候想你、走楼梯也想你、最後连在睡梦中都会想着你、醒来才发现枕头湿透了,才知道这种深入骨髓的想念怕是最苦涩的,因为它让你无处可躲。

19、天气预报:今夜到明天上午有点想你,预计下午转为持续想你,受此低情绪影响,傍晚将转为大到暴想,心情降低五度,预计此类天气将持续到见你为止。

20、不因换季而不想你,不因路远而不念你,不因忙碌而疏远你,更不因。

时间。

的冲刷而淡忘你。你永远是我心灵深处的朋友,未能相见的日子里,请照顾好自己!

1、方寸间,一份牵挂记心间;时空里,常常把你来惦记;是知音,真心祝愿似黄金;够朋友,祝你好运到永久!

2、偶然中相遇,有缘不容易。也许天注定,错过多可惜。明知相思苦,寸心难言荆春节又将至,何时见到你?祝你春节快乐。你想我吗?我好想你!

3、愿所有的幸福都陪伴着你,仰首是春,俯首是球;愿所有的快乐都追随着你,月圆是诗,月缺是画!

4、我怀念那背着背粪、在田野河沟中捕鱼捞虾的嬉闹;那手挽手、相顾无言、只静听蝉鸣鸟唱的两个人的竹林;我怀念那热火朝天、赛场边女声呼悠如潮、赛场上男生身影矫健如飞的赛事;我怀念那风花雪月下、绵绵细雨中两个人肩并肩、同撑一把油纸伞、同唱歌一首青春歌的缠绵;我还怀念那个路口、那个街角、那个和今夜一样寒冷的黑夜。

5、人,最感动的时刻,来自被朋友想起;最美的时刻,源于想起朋友;没有约定,却有默契。无论身处何方,愿你在每一个日子里都有人惦记!

6、一个繁华的城市,一条热闹的大街,希望在那里,永远都会有我们的身影。念在心上,心在今,在此时,在此刻,在每个此时,在每个此刻。、有时候,会想要给你写封。

情书。

贴上邮票,盖上邮戳,经邮差之手,揣着我的甜蜜与不安,寄到你的手里尽避,你其实就在我身边。

7、亲爱的,请不要怪我太烦,我只是太在乎你,请不要给我无声的抗议,快点给我信息,因为我现在好想你。

8、今夜,在寂寞安静的小城的一角,我怀念朋友,我的怀念让我在这寒冷的夜深处感到温暖无比。

9、真心祝福纵然相隔千里也能感受到友谊的气息,愿好心情伴随朋友度过每一天,空间是朋友间心灵的沟通,留言是对朋友的真情牵挂,走出朋友空间尽是美好思念!也会感知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的幸福。

10、我把思念化为虔诚的祝福,伴随你三百六十五天。愿你享有期望中的全部喜悦,每一件微小的事物都能带给你甜美的感受和无穷的快乐!

11、夏日高温不退,生活枯燥无味,革命工作很累,向你友谊提醒,自己身体宝贵,白天多吃水果,晚上早点睡。

12、奔腾的江水流淌着我的回忆,爆发的火山喷吐着我的思念,盛开的鲜花绽放着我的祝福,如泻的月光播洒着我的期待,移动的短信传递着我的问候。

13、打开尘封的往事,当想念重现,那一段曾经共同走过的从前,感觉还是没变,祝福永远!

14、真挚的祝福随着微风,伴着细雨,漫步青青草地,穿过万水千山,来到你美丽家园。把祝福和思念送给朋友您。

15、让时间寄去我的思念,让风儿捎去我的牵挂,让远方的我为你祝福,希望你天天快乐,永远幸福!

16、爱你是一种罪过,更是一种幸福。想忘了你,只是每一次思念来临的时候,无法割舍的还是好份刻骨铭心的牵挂。

17、阳光照耀的地方有我默默的祝福,月光洒向地球的时候有我深深的思念,流星划过的刹那我许个愿:祝愿正在看短信的你幸福、平安!

18、朋友是人生路上最美丽的景色,友谊是彼此相连的心弦,让我们用心灵的笔墨,点缀着人生路上的风景,用真诚的付出,收获着人世间最感人的真情!愿我的祝福象朵朵鲜花、缕缕馨香带给朋友。

19、你不知道你的影子多么调皮,总在我的眼前晃动,让我不能有一刻安宁。从早上睁开朦胧眼睛的那一刻起,到枕着你的名字入眠进入梦乡,你的影子一直陪着我。

20、在今夜,在今夜的寂静中,在我怀念他们的时候,让我默默地为我怀念的朋友祝福,祝福他们一路好走,祝福他们在浑浑噩噩的世界里,清清醒醒保护好本我。

矛盾哲理故事简短篇四

生命是学习的历程,每一个灵魂,选择来到地球,都有他要学的功课。

成长,就是一段意识转化的历程,每一个灵魂都需要一段攀升的历程,生命是流动的,回到最朴素的生命型态,自得其乐的心境,会让人充满喜悦起来。

在《唐君毅全集》(卷一)里有一段文字我很喜欢,他写道:

安定的心灵,犹如太空,任白云舒卷,明明去来,它永远不留痕迹,总是空阔无边,寂然不动。

你不要说:“待我的什么问题解决时,我的心便安定了。”

因人生总是有新的问题。

你亦不要说:“等我那些重大的问题解决时,留下的小问题,将不会如此扰乱我的心。”

当重大问题解决时,小问题便成为你重大的问题。

你不能等待到某一时,心灵才求安定。

等待的心理本身,是向名驰逐的,会创造出你无尽的烦恼。

你要求安定,必须当下就开始安定,除此以外,莫有第二条路。

现代的.人需要的不多,想要的却太多,欲望的鸿沟深不见底,享乐颠峰高于山,很多压力来自无止境的追逐、比较、竞争、强求、不满足,三十四五岁的中坚族群,经常会面临生活与事业的转型,一个人同时扮演多种角色,面临种种的矛盾和冲突,很难做到面面俱到,面对生命时难免有不安和矛盾的产生。

成长,就是一段意识转化的历程,每一个灵魂都需要一段攀升的历程,生命是流动的,回到最朴素的生命型态,拥有自得其乐的心境,就会让人充满喜悦起来,让生命中不安和矛盾成为助力而不是阻力。

矛盾哲理故事简短篇五

好多人都来看,他就举起他的盾,向大家夸口说:“我的盾,是世界上最最坚固的,无论怎样锋利尖锐的东西也不能刺穿它!”

接着,这个卖兵器的人又拿起一支矛,大言不惭地夸起来:“我的矛,是世界上最尖利的,无论怎样牢固坚实的东西也挡不住它一戳,只要一碰上,嘿嘿,马上就会被它刺穿!”他十分得意,便又大声吆喝起来:“快来看呀,快来买呀,世界上最最坚固的盾和最最锋利的矛!”

这时,一个看客上前拿起一支矛,又拿起一面盾牌问道:“如果用这矛去戳这盾,会怎样呢?”“这——”围观的人先都一楞,突然爆发出一阵大笑,便都散了。

那个卖兵器的人,灰溜溜地扛着矛和盾走了。

《韩非子·难势》。

客有鬻于与盾者,誉其盾之坚:“物莫能陷也。”他两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物无不陷也。”人应之曰:“以予之矛,陷予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

“矛”古代一种长柄的装有金属枪头的武器,用以刺杀敌人。“盾”,古代用来保护自己、抵档敌人刺杀的武器。后以自相矛盾比喻语言、行动前后不一致或互相抵触。

矛盾哲理故事简短篇六

圣人:世上只有圆形,无论怎么看,它都是圆的,除此之外,一切事物都是多面性的。正所谓横看成岭,侧看成峰,站在不同的时间点和空间点看就会发现不同的形状。

凡人:那春蚕是‘无私奉献’还是‘作茧自缚’?

圣人:春蚕吐丝作茧,既不为人类,也不是自缚,是为了自己能化蝶飞升。

凡人:可我总不能说葡萄酸的同时又说葡萄是甜的。

圣人:既信了释伽牟尼,就不该信耶稣。人一定要有自己的立场。立场就象一个方向标,有了方向标才知道要去哪。

凡人:那我该信释伽牟尼还是信耶稣?

圣人:无论是信释伽牟尼还是信耶稣,都能上天堂。

矛盾哲理故事简短篇七

楚国有一个卖兵器的人,到市场上去卖矛和盾。

好多人都来看,他就举起他的盾,向大家夸口说:“我的盾,是世界上最最坚固的,无论怎样锋利尖锐的东西也不能刺穿它!”

接着,这个卖兵器的人又拿起一支矛,大言不惭地夸起来:“我的矛,是世界上最尖利的,无论怎样牢固坚实的东西也挡不住它一戳,只要一碰上,嘿嘿,马上就会被它刺穿!”他十分得意,便又大声吆喝起来:“快来看呀,快来买呀,世界上最最坚固的盾和最最锋利的矛!”

这时,一个看客上前拿起一支矛,又拿起一面盾牌问道:“如果用这矛去戳这盾,会怎样呢?” “这——”围观的人先都一楞,突然爆发出一阵大笑,便都散了。

那个卖兵器的人,灰溜溜地扛着矛和盾走了。

《韩非子·难势》

客有鬻于与盾者,誉其盾之坚:“物莫能陷也。”他两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物无不陷也。”人应之曰:“以予之矛,陷予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

“矛”古代一种长柄的装有金属枪头的武器,用以刺杀敌人。“盾”,古代用来保护自己、抵档敌人刺杀的武器。后以自相矛盾比喻语言、行动前后不一致或互相抵触。

矛盾哲理故事简短篇八

导言:不要夸过头,免得喧宾夺主,说话做事要实事求是,不能自己与自己矛盾!

楚国有个人在集市上既卖盾又卖矛,为了招徕顾客,使自己的商品尽快出手,他不惜夸大其辞、言过其实地高声炒卖。

用什么锋利的矛也不可能戳穿它!”一番话说得人们纷纷围拢来,仔细观看。

不论您用如何坚固的盾来抵挡也会被我的矛戳穿!”此番大话一经出口听的人个个目瞪口呆。

可抵挡。那么请问:如果我用你的矛来戳你的盾,结果又将如何?”楚人听了,无言以对,只好涨红着脸,赶紧收拾好他的矛和盾,灰溜溜地逃离了集市。

要注意留有余地,不要做满说绝走极端。

矛盾哲理故事简短篇九

众人嘲笑他。无法被刺穿的`盾牌和没有刺不破盾的长矛,是不可能共同存在的,此人无以对答。后因以形容行事或言语前后不统一。也指不连贯的性格或心情。语出《韩非子·难一》:“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后来讽刺那些言行不一致,前后不协调的人。

揭示道理:

世上不大可能共同存在牢不可破的盾和没有无坚不摧的矛。这个楚国人片面地夸大了矛与盾的作用,结果出现无法自圆其说的局面。比喻说话做事前后抵触,不能自圆其说。

做事说话皆应三思而后行。

矛盾哲理故事简短篇十

矛,进攻敌人的刺击武器;盾,保护自己的盾牌。比喻自己说话做事前后抵触,不动脑筋。

夫:句首语气助词,表示要发表议论。

自相矛盾:比喻一个人说话、行动前后抵触,不一致。

楚国有一个卖兵器的人,到市场上去卖矛和盾。

好多人都来看,他就举起他的盾,向大家夸口说:“我的盾,是世界上最最坚固的,无论怎样锋利尖锐的东西也不能刺穿它!”

接着,这个卖兵器的人又拿起一支矛,大言不惭地夸起来:“我的矛,是世界上最尖利的,无论怎样牢固坚实的东西也挡不住它一戳,只要一碰上,嘿嘿,马上就会被它刺穿!”他十分得意,便又大声吆喝起来:“快来看呀,快来买呀,世界上最最坚固的盾和最最锋利的矛!”

这时,一个看客上前拿起一支矛,又拿起一面盾牌问道:“如果用这矛去戳这盾,会怎样呢?”“这——”围观的人先都一楞,突然爆发出一阵大笑,便都散了。

那个卖兵器的人,灰溜溜地扛着矛和盾走了。

一个人在同一判断中,对同一问题,是不能做出截然相反的判断来的。若是这样做了,那就是犯了逻辑上的错误。矛盾是事物存在的普遍形式,任何事物都存在矛盾,不管是物质的客观世界,或是思维的主观世界,都有矛盾问题。有矛盾不见得是坏事。有矛盾才有事物的进步与发展。关键是我们要认识矛盾,分析矛盾,研究矛盾,解决矛盾。只有这样才能让事物得到发展。

世上没有牢不可破的盾,也没有无坚不摧的矛,这个楚国人片面夸大了矛与盾的作用,结果出现难以自圆其说的局面。比喻说话做事前后抵触,不能自圆其说。

矛盾哲理故事简短篇十一

【内容提要】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关于不安抗辩权的立法迫使陷于不安的合同当事人不得不先进行履行准备,由此将来可能因此造成很大损失,对于自己乃至于对方都有重大不利。应当允许双务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有理由陷于不安的情形下,不仅可以中止债务的履行,而且可以中止履行准备,由此导致迟延履行的,不负迟延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68、69条规定了先为给付义务人的不安抗辩权(注:但是,《合同法》第69条赋予了中止履行的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样,在实际行使解除权之前,当事人同时享有不安抗辩权和解除权。解除权的性质(形成权)和功能(取消交易)都十分清楚。我们今天说“不安抗辩权”的时候,常常会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种是从严格的“抗辩权”角度来说的,另一种是用以泛称第68、69两条规定,其内容就不仅仅包括了第68条上严格意义上的不安抗辩权,又包括了依据第69条产生的解除权。本文所称“不安抗辩权”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该规定虽然对传统的大陆法系制度作了若干重要改进,但是主要体现在“不安”事由的范围上有所扩大,以及先给付义务人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而取得解除权。在可以主张此权利的当事人(局限在先给付义务人)以及中止履行的对象上,仍然延续大陆法系的传统见解。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在不安抗辩权规则的设计上,中止履行的范围仅仅是履行期届满后的债务履行,还是也可以包括履行期届满前的履行准备,进而探讨得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否应当仅限于先给付义务人。笔者希望本文的讨论有助于深化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认识,建立更加完善的规则,并希望对于更深入地理解抗辩权理论也可以有一定益处。

一、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免除违约责任的法定事由。

这里先基于现行法的规定而加以说明。

举一个典型的情形。双方2月1日的合同约定买卖一批货物,3月1日须交付铁路托运,买受人4月1日付款。买受人2月15日来信,说由于生产计划变更,希望能够提前发货。出卖人把来函扔进废纸篓,置之不理。3月1日,出卖人来到铁路办理托运手续,不经意看到报纸载,买受人公司因为经理侵吞公司财产、经营不善等原因,债主天天逼债,面临绝境,并痛陈投资者当初选人不当之害。出卖人大惊,急忙停止办理手续。买受人3月3日来电催促,出卖人立刻回电向对方询问情况,要求对方采取措施确保能够支付价款,并且表示暂停发货。对方3月15日回电,表示本公司经理已经在20天之前更换,公司状况正在改善之中,并提供了银行的保函。出卖人3月17日将货物托运。

买受人2月15日来信后,出卖人置之不理,没有发货,该不作为是否发生法律效果?是否因为不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不。因为合同虽然2月1日生效,买受人的债权已经发生,但是因为履行期尚未届满,所以没有发生请求权,出卖人也没有给付义务。所以不交付并非义务的不履行,不符合《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违约要件。

至少有一个选择是,规定由于该特定原因,债务履行期视为尚未届满,直到不安之原因除去之后才认为履行期届满,也就是说,可以特别规定为出卖人的给付义务不发生,从而不履行并非违反义务。但是这样做会有许多困难(注:比如,不安抗辩权的效力须当事人提出主张才发生,而特别规定履行期视为没有届满则等于无须当事人援用该权利,无法实现立法意图。又比如,在诉讼时效的计算上,出卖人的给付义务不发生,则诉讼时效不开始计算,这对出卖人非常不利。)。所以大陆法系不采用这种逻辑构成,而是采用另外一种技术:债务履行期仍然按照约定届满,买受人仍然取得请求权,但是赋予出卖人一种特别权利,其内容就是对抗请求权的行使,使得请求权暂时不得实现。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不安抗辩权而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原本会构成履行迟延。但是因为有不安抗辩权的存在,其拒绝履行不具有违法性,所以不承担迟延责任。[1](p401)这种不承担迟延责任体现在两个方面:如果在不安抗辩权仍然存在情形下,对方请求给付,此方可以主张自己不发生迟延,并且继续拒绝给付;如果嗣后发生了不安抗辩权的消灭事由,此方虽然现在须履行义务,但是对于已经发生的迟延,由于是主张不安抗辩权的结果,所以也不负迟延责任。当然,不安抗辩权消灭之后再不履行,应当负迟延责任,自不待言。

所以上例中买受人虽然3月3日来电催促是行使请求权,但出卖人拒不履行却不承担迟延责任。

以上法律效果,《合同法》之中虽然明确规定,但是第6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反对解释,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安抗辩权成立要件而中止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此乃属理所当然。

二、“中止履行”的时间:现行法上的观点。

《合同法》第68条明确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一种“中止履行”的权利。那么第一个问题是,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什么。无非有两个选择:一是仅可以中止债务的履行,二是不仅可以中止债务的履行,还可以中止履行准备行为。如果债务的履行无须特别准备,或者先为给付义务人已经完成履行准备,自然不发生这个问题。但是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先为给付义务人了解到不安之情事,并且当时履行准备工作尚未进行完毕,就要决定是否停下手中的工作。

《合同法》第68、69条没有明确做出规定。但是从文义看,当事人所中止履行的,应当是债务的履行,而不包括履行准备。第6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先为给付义务人在期前中止其履行准备,即便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要件,也不会发生违约责任,可见此处的“中止履行”仅仅指中止履行债务。另外,第69条规定,对方提供了适当担保。

的,此方“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先为给付义务人中止的是履行准备行为,则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后,此方也不是“应当”(或者说“有义务”)恢复履行。为什么呢?债务的内容(主给付义务)至少原则上是约定的给付本身,债务人为履行做准备的行为并非债务的内容。所以,债权人的权利仅限于请求给付,而不包括请求债务人为了履行而做如何的准备。一个画家与他人约定出售一幅尚未创作的作品,买受人的权利是请求画家在约定的期限交付一幅符合合同约定的画,也就是说,可以请求的乃是一个瞬间的行为。买受人无权请求画家去作画,换句话说,作画的行为(包括构思、准备纸笔以及绘画的行为,乃至于装裱)并非画家的义务。当然,如果债务人不为履行作准备,导致债务很可能迟延履行并且会给债权人带来重大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这是另外一个问题,而且这也正说明不作履行准备(比如不作画)并非义务的违反,否则就可以直接主张构成违约了。

对第68条作上述解释的另一个证据是,如果中止履行的对象包括履行准备,则无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同样也可能因为陷于不安而有必要中止履行准备。《合同法》第66、67条的规定赋予当事人的抗辩权显然都是自己履行期届满后才有必要和可能主张的权利,而不涉及履行准备问题(注:根据这两条规定,对方“履行之前”(第66条)或者对方“未履行的”(第67条),或者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66、67条),此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者“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可见这两条规定根本不涉及履行准备问题。)。可是根本没有理由认为先给付义务人可以提前根据第68条中止履行准备,无先给付义务人根据第66、67条反倒必须先做好所有准备然后等在那里,等到对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时候再主张抗辩权。对先给付义务人没有反加优待的任何理由。

所以,至少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上,我国不安抗辩权规定下的“中止履行”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拒绝给付(注:房绍坤先生见解相同,但是没有分析理由。参见王利明、房绍坤、王铁:《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85页。不过多数学者在论述中没有提到这一点。从表述看,似乎认为不限于此。参见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60页。)。当然此方当事人更加“有权”中止履行准备,只是不必援用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乃是效法德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再有所改造。从中止履行的对象来看,正与德国、台湾地区相同(注:参见《德国民法典》第321条,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65条。史尚宽:《债法总论》,第401页。)。

在这个问题的把握上,必须特别注意到大陆法系的一个重要观念:合同生效后、履行期届满前,虽然债务已经发生,但是给付义务尚未发生,或者说债权人的请求权尚未发生。抗辩权在性质上乃是对抗请求权行使的权利,既然对方在履行期届满前尚未取得请求权,当然也无须以抗辩权对抗之。所以,债务人当然可以拒绝履行其债务,无须援用不安抗辩权。

三、美国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经验。

英美法系上,英国法中类似不安抗辩权的制度是,买受人如果在履行其届满前陷于支、付不能(insolvency),出卖人可以拒绝先为给付。所以也是履行期到来后才有必要主张(注:参见英国《1979年动产买卖法》(saleofgoodsact1979)第38―48条。)。美国法上除了有类似制度外(注:参见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702、2-705条,《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252条。),1949年正式公布的《统一商法典》的第2―609条特别发展出了一种新制度。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9条第1、4款规定:“(1)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使对方的获得适当履行的期待不受损害。如果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有合理的理由陷于不安(reasonablegroundsforinsecurity),则可以书面请求对方提供充分的保障。如果在商业上合理,并可以在获得充分保障之前就尚未从对方获得对待给付的履行义务中止履行。”“(4)在收到受害方的合法请求后,如果在最长不超过30日的合理期限内没有对债务的适当履行提供在具体案件的事实下程度充分的保障,则该不作为构成对合同的履行拒绝。”(注: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基本跟随了《统一商法典》第2―609条的规定。其第251条规定:“(1)如果债权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债务人将不履行合同且构成违约,并且该违约本身即可使得债权人根据第243条发生基于全部违约(totalbreach)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就债务的适当履行提供充分之保障,并且在合理的情况下,有权在获得该保障之前就尚未从对方获得的约定之对待给付的自己的义务中止履行。(2)如果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对债务的适当履行提供就个案情形考虑程度充分的这种保障,则债权人可以视该不作为构成履行拒绝。”)。

这个规定主要是关于期前违约(anticipatoryrepudiation)的规则,即,经陷于不安的债权人请求提供充分之履约保障而无效果的,构成期前违约,债权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等救济(注:我国学者常常将该制度称为“默示毁约”或者“默示预期违约”。参见南振兴、郭登科:《预期违约理论比较研究》,《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王利明:《预期违约制度若干问题研究》,《政法论坛》1995年第2期;杨永清:《预期违约规则研究》,《民商法论丛》第3卷。这是不准确的。笔者另文讨论此问题。)。但是其中也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在获得充分的履约保障之前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中止履行权是否行使和最后是否构成期前违约没有任何关系。中止履行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独立的保护措施。期前违约是否构成,其构成要件仅仅是,债权人有合理理由陷于不安,发出了合格的请求(请求提供充分的履约保障),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供充分之履约保障。中止履行权只不过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在得到履约保障之前的一项为了避免损害发生的自我保护措施。它对于判断是否构成了期前违约以及构成的情形下如何承担违约责任都不发生影响(注:我国学者对二者的关系似乎没有建立准确的认识,似乎看到二者规定在一个条文之中就是同一个制度。)。关于期前违约的构成与中止履行权规定在一个条文中仅仅是因为两者是针对同一情形而赋予债权人的保护措施,并在一处较为方便,但是二者没有逻辑上的必然关系。关于期前违约的规定是进攻性的权利(主张对方构成违约并进而主张法律救济),而中止履行权是防御性权利,功能是免除自己的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2-609条正式评论第2条。)。所以双方当时均有主张的余地。中止履行权作为权利行使的效力乃是在于对因此而发生的迟延不负违约责任。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11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提供了充分之履约保障后,债权人(受害方)因为履行拒绝之发生而导致的迟延履行的,可以获得宽限期并且免除迟延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第1款规定,对方当事人因为法定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大部分重要义务的,此方可以中止履行义务。在解释上,这里规定的“中止履行义务”的对象也包括履行准备行为(注:strub,theconventionon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anticipatoryrepudiationprovisionsanddevelopingcountries,i.c.l.o.1989,38(3),475-501.);对方提出了充分的履约保障后,此方须继续履行义务,但是,此方有权根据中止履行的情形而调整其履行期,因此导致迟延的不负违约责任(注:johnd,uniformlawforinternationalsalesunderthe1980unitednationsconvention,3[nd]edition,deventer:kluwerlawinternational,,section393;strub,ibid;&,commentaryontheinternationalsaleslaw:the1980viennasalesconvention,milan:giuffre,1987,p.523-524.)。

四、“不安”的债权人可以在什么情况下免责:政策分析。

为了行文方便,这里先讨论陷于不安的先给付义务人的问题,下一部分讨论无先给付义务人的问题。

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有十足的把握,大概敢。因为即便因此使得自己债务到期的时候没有能力履行,对方也不得主张其违约:此方有不安抗辩权在手,不履行不算违约。可是如果估计错了,对方及时提供了适当担保,而对方一旦提供适当担保此方的抗辩权就消灭,就必须履行,可是因为没有作履行准备,此时一时无法履行,由此导致迟延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德国法上明确规定对方担保的提供和此方的实际履行居于同时履行的地位,可见其假定的先给付义务人必须进行完所有的准备活动,处于可以随时履行的状态。所以,先给付义务人如果没有十足的把握,就会谨慎地做好准备工作,防止上述不利情形出现。另外,由于将不安抗辩权确定为履行期届满后才有必要行使的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所以先给付义务人在期前不必主张,也不能主张,即便早就发现对方有不履行的高度危险。

笔者以为,不安抗辩的主要效力是,虽然自己迟延履行(到期后拒绝给付,当然已经迟延履行债务),但是不负迟延的责任;即使对方提供了适当担保,此方也不对已经发生的迟延承担责任。这一原理也可以延伸到履行期届满之前。法律上可以允许此方当事人停止履行准备行为,在对方提供了适当担保后恢复履行准备并最终履行,并免除其因为中止履行准备行为而导致的迟延的责任。

可见,关键的问题就是,在法律政策上,法律是“要求”(注:这里不是真正的法律上的“要求”,也就是说不是其义务。前已言之,准备工作不是其义务。只不过如果按照德国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假如此方不做好准备,则可能在对方提供了适当担保的时候发生不利,所以会引导其尽量做好准备工作。如果对方后来提供不出担保,当初停止履行也没有什么真正的不利后果。)陷于不安的先给付义务人先做完所有的准备工作再中止履行好呢,还是相反。无疑,债务的履行可能要付出大量的费用。比如,买受人常常要为了筹措价款而采取各种措施:又如,作为出卖人的厂商需要购买原料、雇用工人、加工生产等。如果先给付义务人必须先进行所有的履行准备并使自己处于已经完全可以适当履行的状态后,才能够等自己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再主张不安抗辩权,则在对方不能够提供适当担保或者履行的情况下,发生巨大的损失。如果合同标的可以有相当的市场价值还好,但有的时候可能根本没有市场价值,比如出卖人专门按照买受人的特殊要求制造的机器,对其他人可能毫无用处。另外还必须考虑,此方陷于不安的情形,并非对方都没有免责事由。即便确立“期前违约第三规则”,在解除合同后也不见得可以请求对方赔偿,那么所有的损失都须自己承担。即便对方根据“期前违约第三规则”须赔偿损失,但是请求赔偿有各种困难,而且这个过程中财富大量浪费,不符合经济效率的原则(注: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9条的正式评论第一条中有这样一段话:“一个出卖人不仅仅需要法律上保护其免于对一个岌岌可危的买受人先交付标的物,而且需要免于不得不取得或者制造标的物,这还可能造成对别的客户违约。一旦他有理由相信买受人将来履行与否已经不确定,那么强迫他继续自己的给付会使他陷入一种不合理的困境。”。),所以,有必要赋予先给付义务人在自己债务到期前就主张因为对方的不履约危险而中止履行准备的权利(至于这是个什么“权利”,后文将会讨论)。

生此种危险,就让当事人可以尽快有办法了结此状态,或者是消除抗辩权、双方按照合同履行,或者合同解除,双方进入善后阶段。否则,在等待履行期到来再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先给付义务人,很可能因此发生损失,而法律政策上无疑应当尽量避免这种损失。

所以,笔者认为,在对方有不为对待给付的危险时,如果先给付义务人的履行期没有届至,可以中止履行准备(当然是对于需要准备的债务),并且因此导致的迟延不构成违约。

当然,德国和台湾地区的规定可能有一个合理的考虑。如果先给付义务人的履行期都没有届满,而且尚未完成履行准备因而无法实际履行,此时如果就允许其催告对方提供担保,对方就不得不反而先为交易成功“作贡献”(提供担保),使得双方当初订约时假定的利益和风险分担发生逆转,也不见得合理。所以,要求对方(后给付义务人)甚至在先给付义务人的债务都没有到期的`时候就提供担保,并不合理。因此有必要将不安抗辩权的主张时间拖到至少先给付义务人的债务到期后,然后要求此方的债务履行和对方的担保提供同时履行,双方利益才算平衡。

举一例来讨论此问题。比如买卖合同1月1日签订,甲应当6月1日付款,乙应当7月1日交付,而2月1日的时候乙的工厂因为火灾焚毁,甲主张自己陷于不安。此时让乙过早提供担保或者为对待给付的确不合理。这个时候有两个解决之道:第一,如果对方的履行期还很遥远,那么虽然当下看来有不履行的可能性,则只要对方本来就有足够的时间来改善其情形,则不应认为此方根本没有合理理由陷于不安。比如上例中乙的工厂现在焚毁,可是如果仍然有足够的时间重建工厂并且按期生产,则甲不得主张发生不安。第二,在担保或者说履约保障的方式(注:我国《合同法》第69条规定的用语是“适当担保”,而美国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用语是“充分之履约保障”(adequateassuaranceofperformance)。笔者认为,这里的“担保”容易和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混淆。其实这里的目的仅仅是消除不安的状态,并不一定局限在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所以笔者更倾向于采用“充分之履约保障”的用法。)以及催告后的“合理期限”的长度上做文章。如果履行期很遥远,也就是说恢复履行能力的可能性很大,则对方只有必要提供较低程度的担保或者说履约保障。比如上例中,乙公司可以只提出一份工厂重建的计划和进度表,表明产品的按期制造有保障即可构成充分之履约保障。另外在“合理期限”的确定上,既然时间宽裕,则不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苛刻的时间内提出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的债务履行与对方的担保提供之间的顺序关系也的确值得考虑。先给付义务人虽然陷于不安,但是其实后给付义务人也不见得对他多么放心。要求后给付义务人先提供担保,则使得他的债权实现的保障程度反而显得低了,所以的确有一定的理由至少要求双方同时履行,而既然同时履行,至少要到先给付义务人的债务到期后。笔者以为,如果将当事人主张因不安而发生中止履行权的时间提前到履行期届满前,的确意味着后给付义务人可能须先提供履约保障。但是,一方面,后给付义务人毕竟仍然没有先履行债务的风险,另一方面,在扩大了的不安抗辩权之下,此方发生不安的情形范围极广,对方可以提供的充分的履约保障的范围也极广,大量的情形下根本不构成负担。比如此方有理由相信对方陷入财务危机,对方提供一份权威机构的证明就可能构成充分的履约保障,所以这和德国与台湾地区因为不安抗辩权成立要件严格而使得通常只有提出人的担保或者物的担保才够格有所不同。即便是只有提供狭义担保才够格的情形,对方也可以通过适当的安排,防止先给付义务人自己不履行却得以实现担保(动产质权、票据质押等有此风险),所以对方的风险并没有明显增加。如果某些情形下实在是获得所须担保需要很高费用并且比较艰难的情形,则在充分之履约保障的判定上可以允许这样的“组合”:对方如果先及时表示了提供的诚意,并且及时报告自己正在进行适当的努力,则在“合理期限”的判定上可以尽量放宽。

总而言之,总有解决之道。德国和台湾地区的考虑不足以妨碍将不安抗辩权的原理延伸到履行准备阶段。

五、无先为给付义务人与不安抗辩权。

德国和台湾地区以及我国的不安抗辩权只有先为给付义务人才能够主张。而美国、《公约》则无此限制。

如果不安抗辩权仅仅是效力上基本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权利,即在自己债务到期的时候拒绝履行的权利,毫无疑问,由于无先给付义务人已经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67条)可供援用,并且要件更松、援引更加方便,当然只有先给付义务人才有必要为其设置不安抗辩权。但刚才已经详细分析,将中止履行的对象扩展到履行准备阶段,赋予陷于不安的当事人及早中止履行、催告对方提供充分之履约保障以及在对方不提供的时候解除合同的权利,则大陆法系的这种传统安排就需要反思。先为给付义务人有此需求,无先为给付义务人当然也有这样的需求。

第一,无先给付义务人虽然不必在对方履行之前履行,但是,常常也必须为履行进行长期的准备,并且因此而付出费用。如果明明看到对方的履行能力岌岌可危,仍然必须进行这些准备,则虽然不会因为先履行而发生损失,但这些履行准备仍会带来损失,甚至是巨大的损失。可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根本不解决这些损失的赔偿问题,只能够求诸违约责任规则。如果对方有免责事由,则无从获得赔偿。即便对方构成违约,也常常困难重重。如果不赋予先履行一方中止履行准备的权利,则擅自中止履行准备的无先为给付义务人不得不进行一个赌博:如果对方在到期时的确没有履行,则自己因为停止履行准备而造成的履行能力欠缺可以被忽略;但是如果对方竟然履行了,自己已经来不及按时完成准备工作,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如果自己径自中止履行准备,对方作为先给付义务人很可能据此主张此方无法适当履行义务,因此主张不安抗辩而拒绝履行,并进而解除合同甚至请求赔偿损失。

第二,在一方当事人发生了将来不履约的危险的时候,无论哪一方有先履行义务,从法律政策上来说,都有必要尽快消除此不稳定的状态。

传统的不安抗辩权只有先为给付义务人才能够主张,这显然不是试图给他们以更高的保护,相反,作为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待遇要优厚,但是假如承认本节第一点做出的结论,认为先给付义务人可以在到期前中止履行准备、催告和解除合同,没有理由反而将无先为给付义务人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六、不安抗辩权适用范围的扩张。

债权人因为陷于不安而中止履行债务或者中止履行准备行为对因此导致的迟延不负违约责任。但是笔者认为即使如此在理论上仍然需要说明对方请求权发生后(履行期届满后)此方到底因为什么原因而不负违约责任。比如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的免责可以以因果关系来说明。所以要免除债权人的迟延责任用“抗辩权”概念来说明似乎是难以避免的。

经仔细分析,用抗辩权来说明中止履行准备的效果仍然是可行的。比如一个买卖合同,标的物是甲(出卖人)根据乙所指定的规格制造的机器。合同3月1日签订,乙应当7月1日支付价款,甲应当在6月1日交付。按照正常方式生产该标的物需要3个月左右才可以完成。甲2月20日开始制作该机器,工作顺利进行。但是5月10日,甲了解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事实,于是停止制作,5月11日向乙催告。乙6月9日提供了适当担保。甲6月10日重新开工,6月29日完成制造,6月30日交付给乙。甲迟延30天交付,违反了合同,怎样在逻辑构成上说明甲无须就这个迟延承担违约责任?从债法理论上看,甲6月1日之前仍然没有给付义务,所以5月10日到6月1日停止履行准备连客观上的义务违反都不是。但是6月2日至6月30日没有履行,则因为给付义务已经发生,也就属于不履行债务。其中,6月2日至6月9日,即乙提出适当担保之前,甲仍然陷于不安状态,根据第68条当然有权中止履行。而6月10日到6月30日,尽管乙已经提供了担保,但是甲仍可以拒绝履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甲的权利仍然是抗辩权,即拒绝在此期间内给付的权利,尽管不安之状态早在6月9日便已经消灭。这个抗辩权,并非基于当下存在的不安,而是因为过去发生不安而取得。

对于此种情形(6月10日至6月30日)下甲的权利,是否仍然命名为不安抗辩权,似乎并无不可。否则我们不得不在这里设置两种抗辩权,在技术上没有必要。更何况因为中止履行准备而后可以在顺延的期限内拒绝履行,这里的抗辩权发生事由也是“不安”,只不过是过去的不安罢了(注:有个别学者注意到了因为中止履行准备,而后不安状态被除去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在顺延履行期的问题。参见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修订版),第161页。这种观点值得赞同。不过仍有必要作本文这里的分析,才能够契合“抗辩权”的性质,求得民法上概念体系的维持和协调。)。所以,我们要了解经过重构的不安抗辩权的发生有两种原因:(1)因为履行期届满之时存在的不安而发生的抗辩权,以及(2)在履行期届满前发生不安、现在已经除去但是当事人在不安发生后中止履行准备而须合理地顺延履行期的时间内的抗辩权。第二种情形,实际是允许债权人中止履行准备行为的结果。不过,这一点在上述从抗辩权的角度所作的说明中,难以明白的发现出来。假如以抗辩权角度立法,可能不易真正理解。所以完全可以在立法中直接表述为,陷于不安的债权人“有权中止履行或者履行准备行为”,然后让学者再从抗辩权的角度来说明吧。

与此相关的一个在法律上须作调整的规定是,《合同法》第69条规定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须“及时通知对方”。法律上没有对不及时通知的法律效果做出规定。如果假如此方尽早通知则对方可以尽早提出适当担保,从而让此方恢复履行,那么不通知或者不及时通知便给对方带来的损害。也就是说,中止履行权的行使的效力在于对于因此导致的迟延不负违约责任,但是因为不通知或者不及时通知而“多”迟延的时间,应认为属于此方违反及时通知的义务的结果,而不是中止履行权行使的结果,须承担迟延责任(注:如果即便及时通知,对方也无法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那么不论通知与否和是否及时,对方都注定要不履行合同,对方并不发生不合理的损害,也就不发生这里的问题。)。同样,当事人中止了履行准备之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才能让对方尽快采取应对措施。否则因为不及时通知而导致对方较晚才提出适当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进而导致自己迟延履行的,仍须就该迟延承担责任。

总而言之,本文认为,不安抗辩权规则应当作如下修正:在双务合同中,陷于不安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就自己的对待给付义务中止履行,或者中止为履行债务所作的准备工作,但须及时通知对方。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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