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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汇总11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09 16:26:20 页码:12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汇总11篇)
2023-11-09 16:26:20    小编:ZTFB

总结也是对过去所做决策及其结果进行评估的过程。总结能够帮助我们总结经验教训,避免重复犯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总结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写总结提供一些启发和思路。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篇一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补救的行政违法预防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职能,依托法学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专业优势,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把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律宣传覆盖到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014。

9

月底前,各级政府及其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工作部门要全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形成市、县、镇三级政府法律顾问体系。同时,通过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示范带动企业、农村、社区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服务体系,满足社会各层次和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

2

年,并在聘任文件中予以明确。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团建立之后,政府工作部门一般不再单独聘请法律顾问,相关法律事务由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团承担。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聘任法律顾问,可以采取自主选聘和司法行政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8

5

年没有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所在律师事务所近。

3

年没有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聘任法律顾问的专业技术条件可适当放宽。

根据聘任单位的要求和委托,对重大决策和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参与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咨询论证或者起草工作;代理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法律事务;为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参与谈判,起草或者审查合同、协议以及有关法律文书;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信访接待和随同领导下访活动,为依法处理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参与处置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承办其他涉法事务等

应邀参加聘任单位有关会议;在履行职责时,可以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政府信息和资料;为履行职责需要,可向聘任单位提出调研、考察的要求。受聘的政府法律顾问不得利用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以及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在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以聘任单位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聘任单位交办、委托的法律事务,或者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个人名片不得印有聘任单位法律顾问字样;不得从事其他损害聘任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各级各部门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把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紧密结合起来,既要借助法律顾问的力量,更要注重提高自身依法行政能力。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做好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协调和管理等工作。要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人才资源库,优化队伍结构,建立法律顾问合理更新交替机制,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法律人才保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组织召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针对一个时期政府事务和社会管理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需要政府解决的其他涉法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及时为政府出谋划策。要建立完善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法律顾问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和工作档案,加强检查指导,推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篇二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用。

3

年左右时间,建立覆盖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规则和配套保障措施,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以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为补充。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构成和模式。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为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职提供保障,确保其依法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与群众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完善组织、机制和经费安排,切实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效性。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推进和指导。区县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承担各区县、各部门相应的工作职责。

市政府和区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适合自身工作特点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为其合法履职提供法律保障。

政府法律顾问包括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在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中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公务员担任,按照公务员法以及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公开选聘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等非公务员担任,按照聘任合同约定实施管理。

政府法律顾问职责范围包括: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提出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研究,提出法律论证、审核意见;参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参与政府合同、协议的协商,起草文本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非诉法律事务、信访矛盾化解,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案件的办理;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与评估;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依照政府法制机构职责规定履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依照聘任合同约定履职。

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应当不断提高法律专业水平和行政业务水平。有条件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招录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专职政府法律顾问。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吸收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参加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可以成立由办公厅(室)、政府法制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单位人员组成的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委员会或者选聘小组,实行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具体程序由选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一)法学专家具有法学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二)执业律师具有。

5

年以上执业经历,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四)未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采用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聘请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需要以及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的专业与业务专长,根据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范围,择取一项或多项与受聘专家、律师(所)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应当明确政府法律顾问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工作要求、工作费用、保障条件、保密义务、利益冲突防范、解约情形、违约责任等。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一般为。

1

3

年,期满可以续聘。

区县政府聘任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同时为区县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市政府工作部门聘任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同时为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各区县、各部门要将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配足配强专职政府法律顾问,选好用好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切实做好聘任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加入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市、区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

2010。

33。

号),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政府工作部门要充实政府法制工作人员。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保障政府法律顾问能够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研究和政府法律事务的处理。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为其提供参加政府有关会议、开展立法项目调研、调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等便利和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将聘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规范使用。

各级政府向同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时,应当反映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

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情况,通过区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在需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评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情况。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接受工作业绩考核。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行政考核办法考核;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合同约定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依据。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篇三

比别人多勤奋一点、多努力一点、多一点理想,这就是你的职责。下面是众鑫文档网小编为您推荐2022年春耕备耕工作实施意见建议。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全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第x次调度会议及省政府第x次常务会议精神,按照“一手毫不放松抓防控工作,一手统筹有力抓经济发展,两手抓两促进”的要求,全力做好春耕备耕工作。重点以调整优化种植业结构、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大力发展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旱作农业、粮改饲和草食畜牧业、培育牛羊特色优势产业为重点,加速推进现代农业建设进程,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及早着手,早安排、早部署、早行动,扎实开展好农业春耕备耕工作。为此,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重点工作。

(一)调整优化种植结构。

深入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按照州委《关于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统揽,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不断优化种植业结构,延伸产业链条,逐步构建粮经饲统筹、农牧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格局,结合xx县农业生产实际,以减少玉米种植业面积,增加优质薯类、杂粮杂豆、双低油菜、中药材等种植面积,构建粮经饲协调发展的种植格局。

(二)认真抓好农资市场监管。

为了保障春耕生产的顺利进行,我们要积极与xx县市场管理局等部门联手,对农资市场和各集镇农资经营店开展农资专项清理整顿活动,重点清理整顿假冒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和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农资经营,净化农资市场,保障农民利益,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三)做好农业科技培训与宣传工作。

为了进一步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科技素质,使各项农业科技成果尽快得到推广普及。我们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利用农闲季节,结合春耕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了农业实用技术的宣传培训工作。

(四)积极调运春耕农用物资。

全县春耕生产共需化肥xx万吨、各类农作物种子xx吨、农药xx吨、地膜xx吨。针对今春受“新冠肺炎”影响,要及时做好应对预案,落实春耕农资的调运、储备工作,确保春耕农资供应充足、及时与到位。

(五)扎实开展旱作农业顶凌覆膜工作。

今年省上给我县下达旱作农业项目推广任务xx万亩,按照《xx县2021旱作农业地膜发放工作方案》顺利完成地膜发放任务,并结合地膜发放工作开展旱作农业技术指导,要深入田间地头,严把整地、施肥、覆膜、种籽和播种时间“五关”,指导群众整地起垄、规范覆膜、合理施肥、科学种植,开展“零距离”技术服务,从而提高技术推广的质量和效果。

(六)认真实施“粮改饲”

今年xx继续将推广粮改饲,发展优质饲草产业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计划推广粮改饲xx万亩,并对全县xx户贫困户进行粮改饲种植补贴,每户补贴两亩,每亩补贴标准350元,其中种子补贴100元,地膜补贴100元,化肥补贴150元。

(七)科学开展农业试验示范。

为了进一步提高农业科技在生产中的贡献率和全县种植业绿色、高产、高质、高效发展水平,按照先试验示范、再推广普及的农业技术推广原则,今年继续围绕玉米、粮改饲、马铃薯、油菜、杂粮等种植作物,开展新品种、新材料农业技术试验研究,新技术、新成果的示范推广。

(八)切实开展农机维修保养。

春耕生产农时紧迫、劳动力紧缺的情况下,农业机械发挥了主力军作用。要提前检修农机,组织农机人员进村入户,指导机手保养、调试和检修农机具,确保农机具性能稳定,作业状态良好。要抓好农机服务工作,强化农机跨区作业的信息引导、市场规范和政策落实,引导农机大户和农机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提高春耕生产效率。

二、职责分工。

县农业农村局:总体负责春耕备耕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全县种植业结构调整计划,并结合实际指导各乡(镇)进行种植业结构调整;开展农资打假,农资市场检查;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指导开展各项春耕生产;旱作农业地膜调运、拉运和供应工作;指导开展粮改饲种植,配合扶贫办做好粮改饲补贴花名审核;制定农业试验示范方案,并开展试验示范;指导进行农机维修保养。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开展农资打假、农资检查;开展农资市场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农资经营,净化农资市场维护农资市场正常秩序。

县供销社:负责春耕生产农资的储备、调度。

县市场办:负责引导农资市场各农资销售点做好春耕物资储备,管理农资销售点规范经营。

县扶贫办:负责审核贫困户粮改饲补贴名单。

县财政局:为春耕备耕做好财政支持,负责发放贫困户粮改饲补贴。

县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道路畅通,保障农业生产物资的调度运输、储备。

各乡(镇)、村: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春耕进度;配合农业农村局做好种植业结构调整,动员引导群众进行结构调整;负责发放旱作农业地膜,配合农技人员做好春耕生产使用技术培训;进行农机安全宣传和农机信息共享,配合做好农机维修保养工作。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乡镇村要高度重视春季农业生产的重要性,强化工作部署,加强跟踪调度,掌握春耕生产进度,及时发现问题,快速有效解决农业生产问题,保障全县农业生产有序开展。

2、注重药肥双控。农业部门、各乡镇要结合绿色发展先行区项目,大力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重点推广高效新型肥料、有机肥替代化肥等技术。推广高效低毒农药、生物农药,加强农药集中配送,提高化肥农药利用率,促进农业绿色发展。

3、强化活动宣传。宣传部门、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粮改饲成效、结构调整等政策措施,营造春耕生产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篇四

党的xx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和现实选择,是作为现代法治文明国家的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的必要前提。xx届四中全会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分支系统,对于依法履行政府职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监督行政权力行使都发挥了重大作用。

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较完善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这对于政府在重大决策和具体事务的运作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据统计,美国约有28000多名政府律师,在联邦政府、州政府、城市和县政府的各个层次上代表政府利益提供法律服务,新加坡约有200多名政府律师,香港特别行政区大约有450名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以美国为例具体来说,美国28000多名政府律师服务于司法部、移民局、卫生部、环境保护署、税务总署等部门。在拥有这么庞大政府律师队伍之外,在美国联邦政府中仍然有巨资聘请的私人律师,为其预防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服务。其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就是此类法律服务的最大发包人之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还为此建立了一套成熟和详尽的管理及控制法律服务外包的政策及程序(包括选任程序、工作评估、付费控制、公开原则等)。美国的政府法律顾问都具有非常高的法律地位,作为部门法律顾问最高首长的部门法律总顾问,是由美国总统直接提名并经美国参议院表决通过的。一般政府法律顾问直接向部门首长提供法律意见并对业务项目官员给予法律指导。美国政府法律顾问地位独立于所服务的行政机关,不受部门首长的领导,而是直接接受美国司法部的领导。

我国内地的政府设立政府法律顾问,起步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早在1989年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遗憾的是,至今我们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仍没有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运作机制,多数是“顾而不问”、形同虚设。

1、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缓慢且不均衡。根据《中国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2019)》统计,有23500多名律师在政府部门担任法律顾问,这仅占全国律师总人数的十分之一,面对政府需解决的巨大数量的纠纷和案件,甚至有些是事件、群众性械斗事件,数量便显得微乎其微,不足以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无法有效的为政府行政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及专项法律论证和配合政府处理突发事件和事件。

同时,我国法律顾问制度发展不均衡。就全国范围来看,这项制度在部分省区已经比较成熟,但在部分省区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甚至有些政府部门对于聘请政府法律顾问还有抵触情绪,认为是“自找麻烦”的做法,从而不接受律师介入政府工作,更有甚者,采取将本部门领导或政法单位领导聘请为法律顾问的方式,完成面子工程,但背离了设置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初衷,制约了政府法律工作的全面均衡发展。

2、领导干部缺乏运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能力,顾问制度流于形式。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是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主体,理应在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中发挥示范作用,但受中国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难免会出现“重领导意志,轻法律规则”的现象,在法律框架下处理行政问题的思维欠缺,遇到问题总想着利用公权力发红头文件解决纠纷,有时使得自己“有理也变得没理”了,不能有效的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行政决策和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使该制度流于形式。为了迎合党的xx大三中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号召,有的地方政府只是把法律顾问当做个形象工程,做个样子、作为摆设。实际行政决策不让法律顾问参与、过问,让顾问律师处于“顾而不问”的尴尬境地。在很多情况下,法律顾问充当了“消防员”的角色,出现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上访事件之后,才开始让顾问介入,成为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顾问相去甚远。

3、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缺乏长效机制,顾问能力参差不齐。目前,政府法律顾问主要采取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推荐资深且社会形象较好的律师,最后由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布的方式产生,而不注重该律师的专业特长、专业方向,遴选程序过于随意,不能产生竞争机制,容易导致业界的疑虑和权力的寻租,也就不能充分发挥律师资源。容易造成有些律师专业特长不在行政法律服务方面,做起来会力不从心,而部分优秀的律师事务所却无法进入政府法律顾问团为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做出贡献的局面。

4、专项经费不足、服务范围传统。我国目前大部分地区的政府法律顾问是无偿服务。因为政府财政中没有设立相应的专项经费,大部分律师在法律顾问过程中支付的劳动和获取的利益失衡,严重影响了法律顾问为政府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的积极性。目前,法律顾问涉及的领域仅在法律咨询、法律培训、行政复议及应诉等传统方面,通过与国外法律顾问制度比较发现,律师还可以就政府拓宽融资渠道提供法律建议,并且提供可行性的法律论证,例如协助政府进行bot项目专项法律服务,很好的弥补了某些地区政府出现的财政缺口,减轻了政府的压力。

1、建立刚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将其纳入法治中国的整体规划之中。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将政府法律顾问。

合同。

的签订作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标准之一。建立起系统规范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应当包括聘任制度、联络协调制度、工作评价制度以及顾问建议采纳制度等制度,更好的为政府提供高效、质高的法律服务。同时应当注重规范法律顾问运行模式、工作流程和标准体系,健全考核评价标准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法律顾问的工作水平。

2、转变政府观念,有效执行法律顾问制度。政府机关领导要重视法律顾问制度在政府工作中的必要性,确保行政权的在法律框架内行使,减少不当行政的概率,明确法律顾问主管部门,成立法律顾问办公室。增加法律顾问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参与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法律顾问在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决策程序中的作用。与此同时,要注意把握政府法律顾问的独立性与其监管之间的张力关系,在签订顾问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尽量营造一种敢于谏言的氛围并建立对此法律建议的监督机制。

3、大力完善法律顾问队伍的遴选机制,调动法律顾问人员积极性。笔者认为,对于政府法律顾问的人选应当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首先,从国外经验来看,律师参政议政的优势已经体现的漓淋尽致,因为律师可以站在相对公平的角度去评判政府行为,能保证其法律建议的独立性;并且律师不但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与人民群众接触较多,深知群众的诉求,可以说是介于政府部门执法和百姓守法之间的桥梁,对于处理上访等纠纷发挥了显而易见的优势。其次,法学专家也是政府法律顾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家的人身独立性自不必说,还有一个得天独厚的优势是其长期在高校从事教学和科研等理论性的工作,可以很好的为政府行为提供理论支持。为了提高法律顾问团队的专业素质,《山东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规定了担任法律顾问必须是“具有教授、研究院等高级职称或者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律师荣誉称号,从事法律教学、研究或者法律实务工作2019年以上”,这样提高了进入法律顾问团队门槛。考虑不同专长对顾问团队进行分类,确保了其专业性、体系性。

聘请法律顾问的合同在载明双方权利义务的同时,还应当支付法律顾问人员的薪金,以此调动律师和法学专家投身于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积极性,仅仅依靠奉献难以建立顾问制度的长效机制。政府应当将顾问的薪金作为一种专项经费,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提高保障标准,保障法律顾问工作正常开展。目前北京、上海、吉林、山东、陕西等地在制定《政府采购目录》中增设了法律服务项目。

最后,引用记者邱玥在江西日报中写的一句话“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也是核心和难点所在。通过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将政府决策的法律风险和社会风险降到最低,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真正成为政府违法行政的‘守门员’、依法行政的‘助推器’、科学决策的‘智囊团’、沟通百姓的‘传声筒’”。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篇五

党委书记要代表局党委推进监督检查,努力形成发现问题、追究责任、督促整改工作链条。下面是众鑫文档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精选全面从严治党“四责协同”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希望大家喜欢。

为建立健全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党委书记第一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各方协同、合力运行的全面从严治党“四责协同”机制,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制度,结合系统单位实际,现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四责协同”机制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完善责任落实机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覆盖、层层传导,着力构建党组织主体责任、派驻纪检监察组织监督责任、党组织书记第一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四责协同”机制,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增强工作合力,推动水利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坚持五个同步。

1.同步谋划。局党委书记要带领班子成员,在谋划年度党建工作时同步谋划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班子成员要同步推动和指导分管科室和但认真谋划党风廉政建设。积极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协商,大力配合实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2.同步部署。局党委书记要代表党组织部署推进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部署。

3.同步落实。局党委书记要代表党组织,推动各项制度落实,并带领班子成员发挥表率作用,全力支持纪检监察组履职。班子成员要积极推动分管领域落实各项制度和要求。

4.同步检查。党委书记要代表局党委推进监督检查,努力形成发现问题、追究责任、督促整改工作链条。班子成员要认真查找发现分管领域问题与隐患,督促整改。

5.同步总结。党委书记要代表局党委认真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班子成员要推动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

(二)抓好五个环节。

1.确定目标。党委书记要代表局党委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领域的目标任务实行分类包干、分别实施。

2.明确责任。局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负责。上下级之间要各负其责,做到不包揽、不代替。

3.制定清单。局党委、党委书记、班子成员要分别制定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要不断调整完善清单内容,确保清单符合实际、满足需要。党委书记要代表局党委主抓主推,班子成员要积极参与,密切与纪检组织保持有效沟通。

4.确立路径。局党委、党委书记、班子成员都要牢固树立流程管理理念,精心设计科学有效的工作路径。要提升路径的合理性,增强路径的执行力,同时要避免路径依赖,对确有不妥的,要及时调整完善。

5.制订计划。党委书记要代表局党委主持起草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班子成员要督促分管领域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三)突出五项重点。

1.推动责任制贯彻落实。党委书记要代表局党委认真研究解决责任制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障碍与难题。班子成员要把落实责任制作为目标与抓手,努力探索新方法新途径。

2.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党委书记要代表局党委督促各级党组织及广大党员干部严格党内政治生活,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班子成员要推进分管领域政治生态改进向好。加强监督检查,对“七个有之”问题高度警觉,坚决查处“两面人、两面派”。

3.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党委书记要代表局党委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化风成俗。班子成员要严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并在分管领域推动落实。纪检组织要实践“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4.不断完善防控体系。党委书记要代表局党委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与风险防控有机结合。班子成员要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三同步”。严肃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参加,强化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强化对重要岗位、重点环节、关键人员的监督。

5.严肃执纪问责。党委书记要代表局党委认真推动责任制检查,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失职必追究。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领域铁面无私、推动执纪。

三、几点要求。

局党委、党委书记、班子成员都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通过精细化设计、项目化分责、链条式传导,实现目标同向、行动同步、效果倍增。

局党委要把“四责协同”作为有效抓手,认真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抓好四项责任协同对接,切实解决普遍存在的责任落实界面不清、层层衰减、内容泛化等问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落地。

强化沟通、密切配合,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督责任,主动邀请参与并协助局党委推动“四责协同”,不断增强工作针对性实效性。

党委书记要对党负责,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既要挂帅又要出征,对重要工作部署、重大问题过问、重要环节协调、重要案件督办。要抓班子、带队伍,做到清正廉洁、干净干事。

班子成员要提高政治站位,自觉肩负“一岗双责”重任,通过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推动责任落实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切实解决“一岗双责”虚化空转、名不副实等问题,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效落实作出积极贡献。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篇六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处理县政府行政法律事务,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县政府外聘的专家、律师组成。

第四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三)专家应当具有。

3

年以上工作经历,在所从事法学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实践经验;

(四)律师应当具有。

5

(五)近。

5

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者行业处分,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

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任期。

3

年,可连续聘任。外聘的法律顾问人选实行差额推荐选拔,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推荐,报县政府批准后,聘任为县政府法律顾问。

第六条法律顾问为县政府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执行和信访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审查以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七)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应邀列席或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有关政府文件和资料。

(一)诚信、正直、恪尽职守,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县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参加其他有损县政府合法权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

外聘的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县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向县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经县政府同意后生效。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报请县政府批准后解聘:

(四)从事与县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县政府利益的。

第十四条。

各镇政府及县直各单位的法律顾问聘任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所需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并将选聘的情况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篇七

2015。

4

[2015]30。

号)工作要求,结合地震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引导法律顾问积极参与地震重大行政决策和涉法事务的研究、咨询和论证,提供建设性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防震减灾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促进地震部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

各级地震部门应当依托本部门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发挥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也要借助法律顾问独立性、中立性的职业特点,共同促进防震减灾依法行政水平的有效提高

各级地震部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根据本单位法律服务需求量的大小,合理确定法律顾问的服务模式。

各级地震部门选聘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业务能力、职业操守、时间和精力,能够出具合法、准确、客观、全面的法律意见。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范围为市县地震部门。市地震局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由市地震局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一定数量的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法律人才作为法律顾问,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局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市地震局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各县地震局可参照市地震局的模式设置政府法律。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由本单位的法制机构承担,法制机构人员较少的,可聘用一定数量的法律人才协助处理法律顾问的工作。各级地震部门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聘请的法律顾问可以按照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给予适当报酬,具体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在顾问合同中约定。

政府法律顾问主要负责或参与办理以下法律事务:

(一)对重大决策提供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对重要的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对重要、疑难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进行研究、论证;

(五)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的审查、签订等工作;

(六)协助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七)参与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的处理;

(八)根据委托承担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的代理工作;

(九)办理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提供的具体法律服务事项由双方在顾问合同中约定。

各级地震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时限要求完成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工作:

(一)。

2015。

8

(二)。

2015。

12。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防震减灾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工作任务,各级地震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级地震部门要制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对法律顾问的聘任标准和程序,以及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规范。

(三)加强督查落实。各级地震部门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情况纳入工作督查范围,督促本部门按时推进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篇八

为加强对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促进区政府法律顾问之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法律顾问会议工作,制定本制度。

区政府法律顾问会议工作由秦皇岛市海港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顾问办),顾问办设在区法制办,区法制办主任兼任顾问办主任。

区政府法律顾问会议内容主要是讨论区政府及组成部门转送审查(核)的重大决策、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论证区政府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听取区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布置、总结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等。

区政府法律顾问会议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时间为半天或视情况确定。如有需要,可由顾问办决定召开区政府法律顾问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召开程序与例会一致。

区政府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它组织的,顾问办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它组织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也可以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

每次区政府法律顾问会议的召开由顾问办通知与会人员,并将会议涉及的相关材料、会议提纲等提前交给与会人员。

与会人员应对会议涉及内容积极发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会议记录应详尽记录与会人员的发言及会议结论等。

经邀请,区政府法律顾问可列席区政府相关会议,及时对政府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经邀请,区政府法律顾问可参加区政府工作要点、工作报告、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及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展战略、重大规划等的制订,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制度由顾问办负责解释。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篇九

[2015]19。

号)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区政府法律顾问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现就本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应当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以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为补充。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构成和模式。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应当为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职提供保障,确保其依法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与群众合法权益。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应当按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总体推进和指导。设立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区司法局领导担任,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办公室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和区司法局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外聘政府法律顾问日常事务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政府法律顾问包括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和外聘政府法律顾问。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在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中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担任,按照公务员法以及相关规定实施管理。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学专业并具有。

2

年以上相关法制工作经历;

2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单位业务工作,具备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能力;

3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胜任法制工作岗位要求。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应当安排本单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招录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不断提高法律专业水平和行政业务水平,做好所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手和参谋,在政府法律顾问中发挥主导作用。

1.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要求。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由公开选聘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担任,按照聘任合同约定实施管理。法学专家、执业律师担任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热衷于公益法律服务,愿意为闵行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2

)法学专家应具有法学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3

)执业律师应具有。

5

年以上执业经历,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2.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

1

3

年,期满可以续聘。

1

18。

名,其中法学专家。

5

名、执业律师。

13。

名。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选聘标准、程序、主要职责、工作方式、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由《闵行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规定。

整合区政府法律顾问团队和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资源,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同时选聘为新一届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

2

并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政府法律顾问职责范围主要包括: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提出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研究,提出法律论证、审核意见;对重大疑难复杂执法案件进行法律审查;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参与政府合同、协议的协商,起草文本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非诉法律事务处理,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参与区领导信访接待;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法律分析与评估;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案件的办理;参与依法行政相关调研、检查、培训等活动;行政机关交办或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依照政府法制机构职责规定履职,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依照聘任合同约定履职。

区政府应当在

2016。

12。

月底前,启动外聘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工作,确定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人选,并与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书。

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各街镇(工业区)应当在

2017。

12。

月底前,按照区政府相关规定聘请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并将签订的聘任合同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有条件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符合任职条件的工作人员担任专职政府法律顾问。

行政机关主要领导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充实法制工作人员,确保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落到实处。

制定《闵行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选拔聘任程序规则》等相应工作制度,切实做好聘任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加入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工作,通过对主要职责、履职要求、考核和监督等进行规范,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进一步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保障政府法律顾问能够参与行政决策的研究和政府法律事务的处理。办公室、法制机构等应当为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包括参加相关会议、开展项目调研、调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等便利与保障。

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经费原则上每人每年

5

万元,区政府工作部门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经费原则上每个单位每年不超过。

3

万元,法律事务较多、工作量较大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经费标准,但不应超过。

5

万元,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接受工作业绩考核。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行政考核办法考核;外聘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合同约定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篇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14。

10。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紧紧围绕政府依法行政及依法决策开展工作,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要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重大项目洽谈、论证、法律咨询;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法律文书;参与处置涉及法律事务的重特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接受委托,参与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办理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政府法律顾问列席有关会议,参与重大事项的调研、讨论。

“人员精干、优势互补、理论与实践兼顾”的原则,多元化、多渠道选择政治素养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佳的专家、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重要力量,进一步提高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水平。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组织、协调、联系、聘任、考核、管理、培训等日常工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建立政府法律专家库,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可建立本级政府法律专家库,也可利用省政府法律专家库。

2016。

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和执法涉法事务多的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要依托本级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县级政府重要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根据需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要为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或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全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与协调,统筹考虑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合理、均衡安排工作任务;制定相关工作规则及重大法律事务备案、报告、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等配套制度,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常态化、规范化。乡(镇)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规范。各级政府及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相关情况。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篇十一

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法律顾问是指:接受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聘任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专家。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工作规则、服务管理等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遴选聘任和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全区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的法制科室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法律顾问遴选聘任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具体参与和办理所受聘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律事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可以连续聘任。

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法律顾问可以应邀列席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第八条。

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获取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人民政府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

法律顾问对所受聘的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涉法问题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建议,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

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聘任单位、部门法制科室决定。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应经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后,由区政府法制办指派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承办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事项,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法律顾问承办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事项,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的费用采取人民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可申请辞职,经报批、公告等程序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程序解除聘任合同,并视情节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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