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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商登记行政复议申请书(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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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商登记行政复议申请书(实用8篇)
2023-11-20 11:19:48    小编:ZTFB

总结是前进的动力,也是成功的秘诀。最后,我们要对总结进行仔细的审阅和修改,保证文字的准确性和流畅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写作技巧和方法,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工商登记行政复议申请书篇一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三、

企业网上登记。

第一步、进入武汉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在“武汉市工商局网上办事大厅”模块中选择点击“网上登记”,注册、登录后进入网上登记系统。

第二步、在红盾信息网站在线填写相关电子登记表格信息后,网上提交资料。

第三步、工商审核人员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反馈初审意见。

写的电子表格,并按规定签字盖章;如初审未通过,按反馈信息修改材料或到指定登记机关办理。

第五步、申请人根据《初审通过通知书》要求,带齐相关申请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受理。

第六步、工商受理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受理通过打印《受理通知书》;受理不通过当场告知不予通过的原因,将申请资料退回企业,企业补正后重新提交。

第七步、企业凭《受理通知书》交费后领取营业执照。

四、第二步: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写内容包括企业名称(需查重),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住所地、企业类型、股东等。请谨慎录入股东信息,一经核准通过,无特殊理由不得更改。

第三步:填写“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申请人、委托权限、联系电话等。

第四步:如果有相关材料上传的话,可以上传相关材料。确认填写的材料和上传的材料无误后,可以点击提交按钮,工商工作人员将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第五步:初审通过后,企业会收到一份初审通过通知书,可以根据通知书上的内容带上材料,到指定的工商局进行复核,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设立一家有限公司网上怎样办理?

第一步:先核准公司名称才能做设立登记。如果已核准了一个名称,输入企业名称、预核通知书文号和选择登记类型,可进行设立登记。

第二步:填写“公司开业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填写完后提交到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将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初审通过。

第三步:初审通过后,企业根据初审通过通知书上的内容,带全材料到指定的工商部门进行受理登记业务。受理通过打印《受理通知书》给企业。

第四步:企业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和相关证件。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第一步: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点击“企业名称登记”。

工商登记行政复议申请书篇二

申诉方:电缆厂。

代理人:王,男40岁,供销科长。

被诉方:五金公司。

代表人:宋,男,43岁,副经理。

马×,女,39岁,××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申诉方与被诉方于一九八一年一月三日签订电缆线合同一份,计120平方毫米橡皮铝线。

整。

合同订立后,五金公司发现价格偏高,曾两次派人去电缆厂要求解除合同,遭到拒。

绝。一九八一年四月五日电缆厂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电缆线发送到五金公司,五金公司。

以质次价高为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经主管机关调解未达。

成协议,电缆厂于一九八一年四月三十日向我局申请仲裁。

本局依法由首席仲裁员刘*生,仲裁员王*和、李*民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现查明:

进行试验。裸铜线质量经测试合格。

据此认为,120平方毫米橡皮铝线导体直流电阻超过部颁标准,不能视为合格产品;4×2.5平方毫米橡套电缆,属于报废产品,根本不能使用;仅裸铜线质量合格。

根据上述事实,争议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产品质量不合格,责任在电缆厂。经调解,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事后五金公司翻悔,故本局特裁决如下:

一、裸铜线五百米经测试质量合格,由五金公司按合同约定价格收货,计价款五千五百元,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一次付清。

期提货的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按争议金额千分之五征收,计178.75元。案件外理费50元,两项共计228.75元。电缆厂承担151.25元。五金公司承担77.50元。

如不服本裁决,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原仲裁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将起诉书副本交送本会。

p;首席仲裁员刘*生。

工商登记行政复议申请书篇三

第三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九条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四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文书格式以及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7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工商登记行政复议申请书篇四

20,在局党组和上级局的领导下,我们坚持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指导思想,以实现群众、企业、政府三满意为目标,紧紧围绕“两个率先”和全面建设“服务型工商”的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为投资者、创业者营造更好、更快、更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促进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一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只树路标,不设路障,促进各类市场主体竞相发展。

1、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充分释放私营个体经济的巨大增长潜力。今年以来,我们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私营个体经济腾飞计划”,制定实施办法,积极推动我区私营个体经济新一轮发展。一是进一步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的空间和领域,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整理汇编禁止民营经济进入的行业、领域目录,除此之外均为鼓励、允许民营经济投资的行业。全面清除个体私营经济与其他经济成分不平等的准入障碍;二是放开对投资者的限制。除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兼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商业银行的在职人员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外,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均可投资办企业,并实行投资者身份承诺制,登记机关只作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三是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企业均可自主选择经营,登记机关不加限制;四是正确理解和执行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前置审批坚持以法律、本资料权属文秘公文第一站严禁复制剽窃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为依据,除此之外,如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部门规章、文件规定的审批一律不作为登记前置。整理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96项,实行分类管理;五是鼓励扶持私营企业向规模型、集约型、科技型方向发展,重点支持一批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帮助2个企业做好组建企业集团和1家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前期准备工作。从而促进了我区私营个体经济迅速发展。今年来,全区新增私营企业**户,新增注册资本**亿元;办理变更登记**户;办理注销登记**户。私营企业总数达**户,注册资本**亿元,比上年底分别增长**%和**%。共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户,注册资金**亿元,注销登记**户,变更登记**户,现有个体工商户*8户,注册资金**亿元,比上年底分别增长**%和**%。

2、适应我区新一轮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形势,大力提升外资企业登记服务水平。今年以来,我们一是顺应外资进入方式的变化,支持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资产投入或股权转让等形式并购境内企业,主动做好将内资企业变更设立为外资企业的登记服务工作;二是主动做好内地与港澳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投资项目的登记服务工作;三是积极参与区、镇两级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重点支持电子、信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其他项目的招商引资。今年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加快,引进外资继续保持良好势头。共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户,投资总额**亿美元,注册资本**亿美元,其中外方认缴**亿美元,办理变更登记**户,注销登记**户。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户,投资总额**亿美元,注册资本35.5亿美元,外方认缴**亿美元,比上年底分别增长**%、**%、**%和**%。

3、继续支持服务公有制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大力支持服务公益性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改革。今年以来,我们围绕区委区政府提出的改革目标,全面贯彻落实支持服务和规范企事单位深化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今年,我们帮助区政府成功组建了第二家国有独资公司―,随后又为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控股、参股的相关企业办理了股权变更,解决了工业企业以外的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空缺,为进一步理顺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打好了基础。今年以来我们还积极鼓励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参与企业改制,积极参与改制企业的前期论证工作,为企业妥善处理各方利益,理顺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政策咨询。今年共办理企业转制登记**户,办理公有制企业开业登记**户,变更登记**户,注销登记**户。

(二)认真学习执行《行政许可法》,坚持依法行政。

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五个配套规章、两个规范性文件和省、市局企业登记工作会议精神,是今年企业登记注册的工作重点,为此,我们首先加强学习培训,在学习、理解、宣传上下工夫。《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后,我局及时组织登记条线干部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和总局制定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五个配套规章和两个规范性文件,理解其精神实质,掌握操作规程,第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规定程序办事。做到八个“统一”:一是统一登记标准,就是统一执行总局制定的《企业登记申请材料、格式规范》,做到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人提交全部法定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定以外的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各式符合规范)。二是统一登记程序,就是由过去的`“受理、审查、核准”改为现在的“审查、受理、决定”。能当场登记的,当场作出登记决定。据统计《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共办理各类企业登记(设立、变更、注销)**户(其中内资企业**户,外资企业**),当场登记的有**户,当场登记率达到**%;三是统一登记要求,就是登记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必须符合登记规范,即“审查、收件、告知、补证、受理、核实、决定”都有书面材料,除核实外的其他各个环节均由注册科承担,基层分局不再作为登记的一个法定环节,主要承担登记的前期咨询辅导本资料权属文秘公文第一站严禁复制剽窃、实地核查和事后监督。四是统一执行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五是统一执行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局以及我局制定的各项降低门槛的政策措施。对虽突破法律法规规定,但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又不会引起的登记机关重大法律责任的,如注册资本**万元以下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预备期(筹建)企业登记、企业集团登记、投资类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的等,继续实行;对既突破法律法规规定,虽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但可能会引起登记机关重大法律责任的,暂停执行。六是统一各类企业登记申请的格式文本。在总局新的企业登记申请的格式文本下发前,仍然按省局原规定的格式文本执行,同时进一步完善登记材料的示范文本。七是统一企业登记的公示内容。要根据总局新的规定,调整公示内容,增加企业登记结果公示,以适当的方式每月公示企业登记结果。八是统一登记质量考核标准。完善登记质量百分考核制度,提高质量互查、考核和讲评的效果,进一步提高企业登记质量。

(三)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全面提升窗口形象。

今年以来,我们牢固树立登记窗口是工商第一形象的理念,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搞好窗口建设,全面提升窗口形象。

1、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全面加强窗口建设。一是全面推进政务公示,今年以来登记注册科和各分局对本部门的职责、权限、岗位目标、工商办事指南、办照程序、办照时限、收费标准、政策法规等进行公示,提供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备查资料,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和办事。从公示形式上,采用墙面公示、卡片公示、手册公示、电子触摸屏公示等立体公示模式。做到政务公开,接受监督,宣传工商,树立形象。二是全面提高服务质量。牢固确立窗口服务无小事的理念,实行登记前发放“登记注册明白纸”,登记中认真辅导,登记后发放“友情提示”等便民措施。采取多种方法,增加服务内容,积极推行引导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今年以来,窗口当天办结率达到98%以上,以周到的服务赢得了群众和企业的信任。三是全面提高登记质量。今年以来,窗口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依法登记登记的观念,认真学习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业务知识,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细致地、一丝不苟地、负责任地审核每一个登记材料,做到每一件登记经得起法规的检验、时间的考验和上级的检查。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行各类企业登记材料的示范文本,全面推行和完善登记质量百分考核制度,每季组织一次登记质量互查、考核和讲评。今年全局共办理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设立(开业)、注销(歇业)、变更登记**户(次),经登记质量互查、考核,登记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2、精心组织,全力以赴做好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一是充分认识进驻行政审批中心的重要意义。区政府成立行政审批中心,体现了《行政许可法》的有关精神,工商登记窗口进驻行政审批中心,不仅能方便企业和群众,而且还能有效推动工商部门的自身建设。二是加强进驻工作的领导。成立了进驻工作领导小组,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区委区政府的有关精神,统一干部对进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组织有关人员到先行一步的兄弟单位,参观学习进驻行政审批中心的情况,通过实地观摩、听取介绍,进一步理清工作头绪,明确工作步骤。三是明确进驻事项为各类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并充分授予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权;四是精心选配人员。按照“思想好、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态度好”的标准,确定了“配足、配好、配强”原则,在全局范围内精选了进驻“中心”的工作人员,把年龄偏大、家庭包袱较重的干部调离岗位,把年富力强、能全力以赴的业务尖子选调到行政审批中心工作,确保由一流的工商干部为群众提供一流的服务。五是为保障进驻行政审批中心后,窗口工作能继续高效开展,着手进行了电脑网络操作平台的建设。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通过进行现象踏勘、加强与行政审批中心的联系、与上级工商部门的协调,我们确定了电脑网络操作平台的建设方案,努力确保硬件平稳转移、软件顺利铺装,维持网络操作平台的实用性、可靠性、安全性。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后,全体进驻人员做到服从管理,认真工作,热情服务,高效办事,得到了办事群众、中心领导的好评,在第一次“红旗窗口”评比中获得第一名的好成绩,在中心树立了良好的工商形象。

工商登记行政复议申请书篇五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三章。

登记事项。

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九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三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第四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五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六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

工商登记行政复议申请书篇六

廖维全、中共-党员,现任桐梓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负责桐梓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全面工作。

职责是:带领全局干部职工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消费维权、服务发展”的职能。

工作目标是:加强工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工作;做好工商回归地方管理工作,其间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传销和严格规范直销,加大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力度,强化“红盾护农”,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加大新《消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升消费维权效能,在社区、镇村完善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投诉站建设;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实施商标战略,培育著名商标,力争驰名商标;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加强服务,到年底,个体经营发展到16400户,力争企业发展到户,其中发展微型企业160户。

为保证目标任务的实现,现特作出以下承诺:。

(一)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市工商局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强化效能监察和纪律监督,坚决纠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切实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工作作风,严厉查处吃拿卡要等顶风违纪行为,着力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完善内外监督制约体系,规范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四)积极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大力发展非公经济,落实好“非禁即允”。

继续落实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

深入开展打假治劣、“红盾护农”、“黑网吧”整治、打击商业贿赂和非法传销行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查处消费侵权行为。

(五)广泛听取各种意见,立行立改,立建立改,边查边改,不回避工作中的任何矛盾和问题。

(六)遵守好中央关于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以及省市县的一系列规定,始终绷紧廉洁自律弦,自觉接受监督。

工商登记行政复议申请书篇七

第四十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三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第四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五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六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八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第八章登记程序。

第五十条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

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第五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六条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发布。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第九章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八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六十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第六十一条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第六十二条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五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条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二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四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编制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并公布。

第八十三条本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工商登记行政复议申请书篇八

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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