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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考试税法目录 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大纲(4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3-25 21:03:48 页码:14
注册会计考试税法目录 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大纲(4篇)
2023-03-25 21:03:48    小编:zd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注册会计考试税法目录 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大纲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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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考试税法目录 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大纲篇二

一、税务机构的设置

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另由海关总署及下设机构负责关税征收管理和受托征收进出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税款征收管理权限划分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有不同的征收机关与之对应。

【提示重点】

(1)涉外税收政策的调整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涉外税收的优惠措施。

(2)对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原则上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税务机构直接划入地方金库,2015年《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规定共享税的征管职责根据税种属性和方便征管的原则确定。

三、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分税种

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提示】纳税人的不同税种分别向不同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考生应掌握国税、地税、海关各自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的具体规定。还应结合第二章的全面“营改增”的规定,把握增值税代征的细碎规则。

四、税收收入划分——分收入

【提示】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仅仅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还与之相对应地将税收收入划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收入划分进行了试点调整,中央政府分享50%,地方政府分享50%。考生应把握税收收入的基本划分规则。

五、税务检查权

包括两类:

1.经常性检查。

2.特别调查。分为行政性调查和刑事调查两个阶段。

六、税务稽查权

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的税务稽查机构,按照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行使税务稽查职能。

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

八、其他税收执法权

主要有税收行政处罚权等。

注册会计考试税法目录 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大纲篇三

一、税务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3.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④近姻亲关系;⑤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益关系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提示】保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注册会计考试税法目录 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大纲篇四

一、税务机构的设置

二、税款征收管理权限划分

三、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分税种

四、税收收入划分——分收入

五、税务检查权

六、税务稽查权

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

八、其他税收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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